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纪宇轩律师、赵伯晓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81004/PC/pz/cm/D17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公告的《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20日下午13:30在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屺亭街道永盛路8号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3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均符合有关会议公告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2000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41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081004/PC/pz/cm/D17 2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456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8%;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1%;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480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91%;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06%;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81004/PC/pz/cm/D17 3表决情况: 同意 31947994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9%;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503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94%;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06%;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456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8%;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1%;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480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91%;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06%;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456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8%;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1%;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480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91%;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2081004/PC/pz/cm/D17 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06%; 弃权 2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479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9%;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503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94%;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06%;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史卫利、闫经梅、无锡赛德科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迪银科
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尚辉嘉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此项议案上作为关联人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559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50%;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3%;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455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52%;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44%;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2081004/PC/pz/cm/D17 5表决情况: 同意 31943194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9%;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9%;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455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52%;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44%;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456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8%;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1%;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480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91%;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06%;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409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1%;反对5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9%;弃权0股。
2081004/PC/pz/cm/D17 6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64336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67%;反对5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33%;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431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9%;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9%;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455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52%;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44%;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1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5973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7403%;反对4008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525%;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99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315%;反对400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82%;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81004/PC/pz/cm/D17 7表决情况: 同意 31597387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7403%;反对4008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525%;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99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315%;反对400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82%;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5973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7403%;反对4008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525%;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99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315%;反对400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82%;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5973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7403%;反对4008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525%;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99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2081004/PC/pz/cm/D17 8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315%; 反对 40080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82%;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5973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03%;反对4008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25%;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99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315%;反对400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82%;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081004/PC/pz/cm/D17 9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纪宇轩律师赵伯晓律师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2081004/PC/pz/cm/D17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