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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科股份_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0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有权立法机构、

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之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言)根据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帝科股份”或“公司”)委托,本所指派陈鹏律师、徐青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26SH3020006/PC/pz/cm/D2

4-1-1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

次发行有关的事项,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资格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出具了法律意见如下。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相应具体依据请参见本所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26SH3020006/PC/pz/cm/D2 4-1-2(正 文)

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于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左栏所列词语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定义:

1.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指已公开颁布、生效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

权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发行人/帝科股份/公司:指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帝科有限:指帝科股份的前身无锡帝科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5.东熹佳尚:指深圳东熹佳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

为新疆 TCL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6. 宁波 TCL: 指宁波 TCL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26SH3020006/PC/pz/cm/D2 4-1-37. 北京集成: 指北京集成电路设计与封测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注销)。

8.上海创祥:指上海创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宁波东鹏:指宁波东鹏伟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新疆东鹏伟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新疆荣顺:指新疆荣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连云港尚辉嘉:指连云港尚辉嘉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无锡尚辉嘉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连云港迪银科:指连云港迪银科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无锡迪银科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无锡赛德科:指无锡赛德科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前海熠芯:指深圳前海熠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诺谷资本:指诺谷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已注销)。

16.上海浦葵:指上海浦葵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注销)。

26SH3020006/PC/pz/cm/D2 4-1-417. 富海新材: 指深圳市富海新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8.富海新材二期:指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乾瀛投资:指上海乾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聚源聚芯:指上海聚源聚芯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21.常州竺思:指常州竺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2.聚源银芯:指青岛聚源银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东营德脉:指东营德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24.无锡湃泰:指无锡湃泰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5.无锡元初:指无锡元初新材料有限公司。

26.上海佰沂:指上海佰沂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27.江苏鸿脉:指江苏鸿脉新材料有限公司。

28.湖州鸿脉:指湖州鸿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26SH3020006/PC/pz/cm/D2 4-1-529. 浙江帝科: 指浙江帝科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30.江西帝科:指江西帝科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31.湖州帝科:指湖州帝科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32.宣城帝科:指宣城帝科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33.滁州帝科:指滁州帝科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34.四川帝科:指四川帝科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35.香港帝科:指帝科电子材料香港有限公司。

36. 新加坡帝科: 指 DK ELECTRONIC MATERIALS PTE. LTD.。

37.帝科股份上海分公司:指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38.无锡而为:指无锡而为科技有限公司。

39.浙江索特:指浙江索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江

苏索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40.浙江索特上海分公司:指浙江索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曾用名为江苏索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6SH3020006/PC/pz/cm/D2 4-1-641. 东莞索特: 指东莞索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42.东莞索特上海分公司:指东莞索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43.浙江索特电子:指浙江索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44.上海索拉蒙特:指上海索拉蒙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45. 美国索特: 指 Solar Paste,LLC(太阳帕斯特有限责任公司)。

46. 韩国索特: 指 Suntrust electronic materials Co.Ltd。

47.香港索特:指索特电子材料香港有限公司。

48.深圳因梦控股:指深圳市因梦控股技术有限公司。

49.深圳因梦晶凯:指深圳市因梦晶凯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50.慧智路通:指深圳市慧智路通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51.晶赢香港:指晶赢(香港)科技有限公司。

52.江苏因梦晶凯:指江苏因梦晶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53.浙江紫璞:指浙江紫璞新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浙江

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26SH3020006/PC/pz/cm/D2 4-1-754. 江苏晶凯: 指江苏晶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55.江苏晶凯东莞分公司:指江苏晶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56.江苏晶凯深圳分公司:指江苏晶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57.中天运会计师:指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58.兴华会计师:指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59.万隆资产评估:指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60.2023年审计报告:指中天运会计师于2024年2月28日出具的

中天运[2024]审字第90010号《审计报告》。

61.2024年审计报告:指中天运会计师于2025年2月27日出具的

中天运[2025]审字第90005号《审计报告》。

62.2025年审计报告:指兴华会计师于2026年3月19日出具的[2026]京会兴审字第01290001号《审计报告》。

63.控股子公司:指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26SH3020006/PC/pz/cm/D2 4-1-864. 报告期: 指 2023年度、2024年度以及 2025年度。

65.《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66.《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7.《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68.《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69.元:如无特别指明,指人民币元。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

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于2026年4月22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6SH3020006/PC/pz/cm/D2 4-1-9(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6年 5月 7日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6年7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有关的议案。

(四)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2026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核查,该等决议

26SH3020006/PC/pz/cm/D2 4-1-10中关于本次发行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主要内容为: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文件后,公司将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的特定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

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26SH3020006/PC/pz/cm/D2 4-1-11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

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的方式并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宜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数量,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股东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6SH3020006/PC/pz/cm/D2 4-1-12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

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5.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43583922股(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的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批复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若公司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

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及发行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6.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需符合《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

26SH3020006/PC/pz/cm/D2 4-1-13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

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

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8.募集资金的投向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76000.00万元,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金额年产2000吨贱金属少

123281.0418800.00

银光伏浆料项目下一代高效光伏电池

218278.3417400.00

金属化浆料研发项目存储芯片封装测试基

3122322.62114000.00

地项目半导体封装研发中心

446013.8543200.00

项目

26SH3020006/PC/pz/cm/D2 4-1-14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

582600.0082600.00

流动资金

合计292495.852760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9.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结

合具体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

26SH3020006/PC/pz/cm/D2 4-1-15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定价机制、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数量及选择、发行股份锁定期、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等与本次发行具体方案有关的事项;或在必要时根据本次发行方

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延期或终止本次发行方案;

2.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审批部门的要求或根据

监管部门出台的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申报材

料进行相应制作、修改、签署、报送、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撤

回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全权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3.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4.根据相关监管政策的要求决定聘请或更换参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

构、承销商、法律顾问、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并全权负责与聘请中介机构相关的一切事宜;

5.就本次发行和上市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

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次发行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等相关事宜;

26SH3020006/PC/pz/cm/D2 4-1-166.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7.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出台新的相关法规或规定,或市场条件

发生变化时,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包括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

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及募集资金投向和实际使用金额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8.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包括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在股东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9.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

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10.同意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决定、办理及处理

上述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事宜;

11.上述授权中第5、6项,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该等具体执行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其余授权事项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6SH3020006/PC/pz/cm/D2 4-1-17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会对董事会的上述授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七)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帝科股份本次发行已经依其进行阶段取

得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帝科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取得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82559266993J 的《营业执照》。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830号文核准,发行人

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526号文批准,发行人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0年6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无锡市数据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20282559266993J 的《营业执照》。根据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2026年4月17日出具的报告编号为

JSZX32000006139064505630837000 及

JSZX32000006139065210929649504的《江苏省专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帝科股份“2023年01月01日至2026年4月17日期间,无违法、违规记录”。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帝科股份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26SH3020006/PC/pz/cm/D2 4-1-18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行人章程需

要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

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

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不得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

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均已结项,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况,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述情形。

26SH3020006/PC/pz/cm/D2 4-1-19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 2025 年审计报告,兴华会计师认为发行人

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有鉴于前文所述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或者无法发表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述情形。

3.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并签署

的调查表以及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述情形。

4.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并签署

的调查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出

具的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所述情形。

5.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及公安

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

26SH3020006/PC/pz/cm/D2 4-1-20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即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述情形。

6.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述情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的相关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等文件资料,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年产2000吨贱金属少银光伏浆料项目、下一

代高效光伏电池金属化浆料研发项目、存储芯片封装测试基地项

目、半导体封装研发中心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等文件资料,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等文件资料,本次募集资金投

26SH3020006/PC/pz/cm/D2 4-1-21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

三十五名,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宜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等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

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股票之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

26SH3020006/PC/pz/cm/D2 4-1-22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

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八)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完成前,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史卫利,共同实

际控制人为史卫利、闫经梅。本次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为43583922股,据此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发行前的145279743股增加到188863665股,史卫利、闫经梅合计控制公司31320557股份(史卫利、闫经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六

(一)部分),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6.58%,史卫利和闫经梅仍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

此外,史卫利、连云港尚辉嘉、连云港迪银科已于2026年6月18日与富海东超管理的富海东超专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相应《股份转让协议》,史卫利、连云港尚辉嘉、连云港迪银科将其合计持有726400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5%)股份转让给富海东超管理的富海东超专

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述转让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通过后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六(二)部分)。

上述协议转让完成后,以本次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43583922股计算,则本次发行完成后,史卫利、闫经梅合计控制公司24056557的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2.74%。鉴于上述协议转让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第二、第三大股东将分别持有发行人7264000、

4816800股份,分别占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3.85%、2.55%,合计占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6.40%(均以本次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43583922股计算),史卫利及闫经梅合计控制发行人的股比12.74%较发行人第

26SH3020006/PC/pz/cm/D2 4-1-23二、第三大股东合计持股比高 6.34%。此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发行人现任董事中,非独立董事中史卫利、荣苏利均由史卫利推荐、董事会提名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史卫利推荐的董事占3名非独立董事(另有1名职工代表董事)的过半数;而独立董事李建辉、秦舒由董事

会提名、股东会选举产生。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完成后,史卫利和闫经梅仍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出现《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所述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九)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满足《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

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各发起人签署的《关于设立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的内容和形式符合当时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该发起人协议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纠纷的情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审

计和验资行为均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6SH3020006/PC/pz/cm/D2 4-1-24(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的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开展

均未依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或使用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资产,包

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及办公设备等,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与其股东合用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已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均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发行人财务人员未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处兼职或领取薪酬。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26SH3020006/PC/pz/cm/D2 4-1-25不存在发行人股东的内部组织机构和分支机构干预发行人内部组织机

构独立运作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独立。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单独设立了财务机构并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

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拥有自身的独立银行账户,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

缴纳义务,不存在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发行人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和独立运用资金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股东名册及发

行人确认,于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史卫利、闫经梅、连云港尚辉嘉、连云港迪银科、无锡赛德科。

其中,史卫利直接持有发行人14.29%股份,连云港尚辉嘉、连云港迪银科、无锡赛德科系同受史卫利实际控制之主体,史卫利通过连云港尚辉嘉、连云港迪银科及无锡赛德科控制发行人合计6.15%股份,史卫利合计控制发行人20.44%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闫经梅系史卫利之母,其直接持有发行人1.12%股份,闫经梅与史卫利系母子关系,两人合计控制发行人21.56%股份,闫经梅与史卫利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26SH3020006/PC/pz/cm/D2 4-1-26(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股东名册、发行人相关公开披露文件及发

行人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史卫利直接持有发行人14.29%股份,通过连云港尚辉嘉、连云港迪银科及无锡赛德科控制发行人合计

6.15%股份。因此,史卫利合计控制发行人20.44%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股东名册、发行人相关公开披露文件及发行人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闫经梅直接持有发行人1.12%股份。闫经梅与史卫利系母子关系,两人合计控制发行人21.56%股份,闫经梅与史卫利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2026年6月18日,史卫利及其一致行动人连云港尚辉嘉、连云港迪银科与富海东超(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富海东超专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史卫利、连云港尚辉嘉、连云港迪银科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分别将其直接持有发行人5191434股非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3.57%)、1883627股非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30%)、188939股非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3%),合计7264000股(约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5.0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富海东超管理的富海东超专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

收盘价为定价基准,经各方协商一致,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2.60元,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454726400.00元。本次协议转让后,史卫利将直接持有帝科股份10.72%股份,通过连云港尚辉嘉、连云港迪银科及无锡赛德科控制发行人合计4.72%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15.44%股份,史卫利与闫经梅两人将合计控制发行人16.56%股份。富海东超专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成为发行人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前

26SH3020006/PC/pz/cm/D2 4-1-27述协议转让股份事宜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通过后,方能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股份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及

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质押数量(股)质押日期质权人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史卫利7900002025年7月30日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史卫利7900002025年7月30日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史卫利17240002025年9月25日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史卫利17240002025年9月25日限公司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发行人之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被司法冻结的情况。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史卫利上述股份质押已解除。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股权界定不存在纠纷及法律风险。

26SH3020006/PC/pz/cm/D2 4-1-28(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及其后的

历次股本变动均经过了必要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和登记程序,并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的验资程序,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所载,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已经有权主管单位核准并备案。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合法拥有了主营业务活动所需的各项主要经营许可。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持有香港帝科100%股权、通过香港帝科持有新加坡帝科100%股权,通过浙江索特持有香港索特60%股权,通过浙江索特持有美国索特60%股权,通过深圳因梦控股持有晶赢香港

51%股权。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2023年审计报告、2024年审计报告、2025年审

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2023年审计报告、2024年审计报告、2025年审

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利润占发行人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比重较高。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26SH3020006/PC/pz/cm/D2 4-1-29(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行人章程需终止的事由,本所律师认为,在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未发生对发行人业务经营具有重大不利影

响之变化的情况下,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2023年审计报告、2024年审计报告、2025年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相关公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

规定并参照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2025年12月

31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2025年12月31日,史卫利直接持有发行人

14.29%股份;史卫利通过连云港尚辉嘉、连云港迪银科及无锡赛德

科控制发行人合计6.15%股份,其中,由史卫利持有90.9091%股权的无锡而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连云港尚辉嘉、连云港迪银科分

别持有发行人4.74%股份、1.06%股份,由史卫利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无锡赛德科持有发行人0.35%股份。综上,史卫利合计控制发行人20.44%股份,因此,史卫利系发行人控股股东,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2025年12月31日,闫经梅直接持有发行人

26SH3020006/PC/pz/cm/D2 4-1-301.12%股份。闫经梅系史卫利之母,两人合计控制发行人 21.56%股份,闫经梅与史卫利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2025年12月31日,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史卫利以及共同实际控制人史卫利、闫经梅以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其中主要包括: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连云港尚辉嘉控股股东史卫利控制的企

2.连云港迪银科业,合计持有发行人6.15%

3.无锡赛德科股份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4.与上述1、3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发行人的

关联方

5.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26SH3020006/PC/pz/cm/D2 4-1-31经本所律师核查,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前述企业主要包括: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江苏瀚思瑞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史卫利持有31.5%股权并

1.

司担任执行董事

史卫利持有40.5%股权并

2.浙江迪脉新材料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长

史卫利、闫经梅合计持有

3.无锡而为

100%股权

湖州科脉启迪企业管理咨询合无锡而为担任执行事务合

4.

伙企业(有限合伙)伙人上海瀚思共创企业管理合伙企无锡而为担任执行事务合

5.业(有限合伙)伙人

6.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由其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2025年12月31日,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由其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前述企业主要包括:

26SH3020006/PC/pz/cm/D2 4-1-32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

1.秦舒担任董事

份有限公司秦舒兄弟姐妹的配偶持有深圳市知慧天合管理咨询有

2.8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限公司总经理

3.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彭民担任独立董事

7.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参股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构成发行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项下关联方。

8.因与发行人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市规则》第7.2.3条或

者第7.2.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过去十

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市规则》第7.2.3条或者第7.2.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其他关联方。根据2023年审计报告、2024年审计报告、2025年审计报告、发行人相关公告、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以及发行人的确认,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前述关联方主要包括:

序号关联方姓名/名称关联关系

曾任发行人董事,已于2024年7

1.唐建荣

月4日辞任

26SH3020006/PC/pz/cm/D2 4-1-33曾任发行人董事,已于 2024年 7

2.张洪旺

月4日辞任

曾任发行人董事,已于2024年7

3.唐睿德

月4日辞任

曾任发行人董事,已于2024年6

4.崔永郁

月14日辞任

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已于2023

5.虞丽新

年5月29日辞任

报告期内曾持有发行人5%以上

6.乾瀛投资

股份

7.富海新材富海新材与富海二期同受深圳

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8.富海二期公司控制,报告期内曾合计持有

发行人5%以上股份

9.钱亚萍徐秋岚系钱亚萍儿子之配偶,报

告期内曾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

10.徐秋岚

上股份

11. 东熹佳尚 受同一控制方 TCL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报告期内曾

12. 宁波 TCL

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彭民持股28%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湖南领拓实业有限责

13.总经理,该企业已于2024年1

任公司月注销

华芯检测(无锡)有限秦舒曾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

14.

公司于2023年8月辞任

华进半导体封装先导秦舒曾任副总经理,已于2023

15.

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年4月辞任

26SH3020006/PC/pz/cm/D2 4-1-34司

无锡合进企业管理合秦舒曾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已于

16.

伙企业(有限合伙)2024年1月辞任

安泊智汇半导体设备秦舒曾任董事,该企业已于2024

17.(嘉兴)有限公司年3月注销

安泊智汇半导体设备秦舒曾任董事,已于2023年9

18.(上海)有限公司月辞任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

彭民曾担任独立董事,已于202519.司(曾用名为有棵树科年10月辞任技股份有限公司)

帝科股份持有非重要子公司深圳因梦控股51%股份,张亚群持有深圳因梦控股49%的股份。2025年度,深圳因梦控股向张亚群控制的企业销售存储芯片26582.66万元、采购原材料、设备及服务等共

22228.73万元,深圳因梦控股为承租方向张亚群控制的企业租赁

房屋等129.02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因上述交易导致深圳因梦控股欠张亚群控制的企业合计往来款8303.24万元。2024年度深圳因梦控股向张亚群控制的企业销售成品芯片7016.48万

元、采购原材料、设备及服务共9107.19万元。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2023年审计报告、2024年审计报告、2025年审

计报告、发行人相关公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述主要关联方之间于报告期内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为出售商品/提供

劳务、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关联租赁等。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股东会决议文件、董事会决议文件、独立

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已经就上述关联交

26SH3020006/PC/pz/cm/D2 4-1-35易发表意见,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均经过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了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的定义、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交易回避制度、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已经明确。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发行后,帝科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帝科股份主营业务、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史卫利和闫经梅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承诺长期有效并处于正常履行之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措施避免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不动产

26SH3020006/PC/pz/cm/D2 4-1-361.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帝科股份提供的相关产权证书、不动产查询

信息等文件资料,截至2025年12月31日,帝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17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所在地的国土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公开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未有因违反国土管理或房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帝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帝科股份的说明,截至2025年12月31日,除上述不动产权外,帝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购买或建设的不动产中有2处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1)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帝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相关

文件资料及帝科股份的说明,江苏鸿脉于其所拥有的苏

(2024)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0607号项下土地之上另行建

设“江苏鸿脉新材料有限公司5000吨/年硝酸银产品项目”,该项目建设内容包括172.96平方米之消防泵房、4216.56

平方米之一号车间、340.36平方米之危废仓库、492.76平

方米之仓库2(以下合称“新厂房”)。2025年7月,江苏鸿脉已就上述新厂房组织竣工验收并已取得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关单位签署盖章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江苏鸿脉已于2025年12月投入使用该等新厂房。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苏鸿脉尚未完全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及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手续、建设项目

档案移交手续、未取得相应权属证书。

26SH3020006/PC/pz/cm/D2 4-1-3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本所律师核查,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已于2026年5月29日出具《证明》,“鉴于江苏鸿脉已就上述新厂房取得《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为支持企业经营发展,本单位同意江苏鸿脉先行使用该等房屋,江苏鸿脉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本单位未曾就上述事项对江苏鸿脉进行任何处罚,未来亦不会就该事项对江苏鸿脉进行任何处罚,该等新厂房相关权属证书的办理不存在实质障碍”。

因此,鉴于江苏鸿脉已就上述新厂房办理完成消防验收,且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不会对其进行处罚的专项说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鸿脉上述新厂房未完全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及未取得相应权属证书事项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2)经本所律师核查,帝科股份上海分公司与上海临港新兴数字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前述合同约定,帝科股份上海分公司购买上海临港新兴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188号

12幢的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26SH3020006/PC/pz/cm/D2 4-1-38房屋建筑

序号位置转让价款(元)面积(m2)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

1.612.769191400

188号12幢1层

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

2.982.1114731650

188号12幢2层

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

3.982.1114731650

188号12幢3层

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

4.982.1114731650

188号12幢4层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帝科股份上海分公司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上述房屋已交付至帝科股份上海分公司,上述房屋相关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尚待办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临港新兴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于

2026年5月28日出具《情况说明》,“截至本情况说明出具之日,帝科股份上海分公司已迁移至约定园区且主营业务放在上述企业进行,受限于帝科股份及其子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备案及帝科股份上海分公司的经营规模以及帝科股份上海分公司作为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

分支机构条件的达成进度,截至本情况说明出具之日,帝科股份上海分公司尚未完成不低于600万元的纳税额,故上述房屋未过户登记至帝科股份上海分公司名下。但鉴于帝科股份上海分公司已及时足额支付全部购房款,且目前其及其母

26SH3020006/PC/pz/cm/D2 4-1-39公司正在与各自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沟通通过‘纳税异地联

动’方式合法增加帝科股份上海分公司所在地纳税贡献,本公司同意并确认,帝科股份上海分公司尚未完成不低于600万元的纳税额并逐年有所增长义务不构成《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一《补充协议》项下违约,本公司未曾亦不会因上述事项及产证办理事项追究帝科股份上海分公司

及其母公司任何违约责任并单方解除合同,本公司未曾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其他第三方,上述房屋不存在设定抵押、司法查封等情形,帝科股份上海分公司有权占用并持续使用、出租上述房屋并取得房屋出租等相关收益。本公司与帝科股份上海分公司正在积极沟通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以及产证办理工作,并将尽快办理完成,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产证办理不存在任何实质性障碍。”因此,鉴于上海临港新兴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出具情况说明豁免帝科股份上海分公司未能完成合同履行义务的违

约责任并承诺不会单方解除合同,帝科股份上海分公司有权占用并持续使用、出租上述房屋并取得房屋出租等相关收益,本所律师认为,帝科股份上海分公司上述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该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二)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主要的租赁物业

26SH3020006/PC/pz/cm/D2 4-1-40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帝科股份提供的相关产权证书、不动产查询信息

等文件资料,截至2025年12月31日,帝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的租赁物业情况共计24处。

其中共计5项的出租方未能办理该等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其中: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出租方未能办理该等房产的不动

产权证书中的3项租赁物业已实际退租。

2.上述出租方未能办理该等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中,仍在实际承租的

1处租赁物业的出租方上饶市新区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26年6月

12日向发行人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前述厂房不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本公司有权将上述房屋出租给江西帝科使用,上述房屋不存在被责令停止使用的风险,本公司将尽快办理该等厂房的权属证书办理手续。”

3.上述出租方未能办理该等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中,仍在实际承租的

1处租赁物业的出租方四川绵竹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6年6月

26日向发行人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涉及厂房已依法取得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合格证》,并完成消防验收备案;我司合法享有该厂房出租权,可将厂房出租予四川帝科使用,该厂房不存在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的情形及相关风险。同时,我司将积极推进、尽快办结该厂房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取得产权证书。

因此,鉴于上饶市新区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绵竹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出

26SH3020006/PC/pz/cm/D2 4-1-41具确认上述厂房不存在被责令停止使用的风险的专项说明,且上饶市新区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绵竹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就该等厂房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报告》,本所律师认为,江西帝科、四川帝科承租上述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厂房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租赁方式使用的房屋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内容完备,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1)境内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商标注册证书,本所 律 师 于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商 标 局 网 站 ( https ://sbj.cnipa.gov.cn/sbj/sbcx/)的查询及发行人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中国境内注册的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主要商标共计40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境内注册商标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2)境外商标

26SH3020006/PC/pz/cm/D2 4-1-42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无锡苏盈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于 2026年4月30日出具的《境外商标注册情况检索报告》、深圳紫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出具的《关于浙江索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发

行人提供的相关商标注册证书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上述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有19项已核准注册的境外商标,其中3件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均已在指定国家获准注册享有商标权。

2.专利

(1)境内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专利证书、本所律师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的查询及发

行人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中国境内已获得授权的主要专利共计179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美国索特拥有的境内已授权专利中:“包含铅-碲-锂-钛-氧化物的厚膜浆料以及它们在制造半导体装置中的用途”(专利号:ZL201180032359.1)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被浙江光达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2026年6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第6601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前述专利全部无效;“包含铅-碲-锂-氧化物的厚26SH3020006/PC/pz/cm/D2 4-1-43膜浆料以及它们在半导体装置制造中的用途”(专利号:ZL201180032701.8)于 2025年 12月 5日被浙江光达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2026年6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第66006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前述专利全部无效;“包含铅-碲-硼-氧化物的厚膜浆料以及它们在制造半导体装置中的用途”(专利号:ZL201180031184.2)于 2026年 4月 29 日被浙江光达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已于2026年4月30日受理该等请求,目前尚在审理中;“包含铅氧化物和碲氧化物的厚膜糊料及其在半导体装置制造中的用途”(专利号:ZL201811172520.5)于 2026年 4月 29日被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已于2026年4月30日受理该等请求,目前尚在审理中。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浙江索特作为前述“ZL201180032359.1”“ZL201180032701.8”两项专

利的被许可使用方,以浙江凯盈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浙江凯盈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被告于2026年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该等案件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九部分。

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聘请的专利代理律师,“就2026年6月2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两项专利,发行人不认可该等无效审查决定,其中 ZL201180032701.8 对应专利曾于2018年被第三方以相似理由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最终作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

26SH3020006/PC/pz/cm/D2 4-1-44定,发行人正积极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

身权利;就2026年4月29日被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两项专利,发行人不认可该等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委托我们正在积极准备提交相关答辩文件。

前述专利是否无效仍应以行政诉讼的最终审理结果为准,但该等专利无效事项可能影响发行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诉

讼的审理进程,上述案件存在被驳回起诉的可能,发行人会视行政诉讼审理结果决定是否重新提起该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专利被宣告无效仅意味着发行人失去相关技术的排他性保护,并不导致发行人丧失对相关技术的使用权。因此,即使上述涉案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相关技术将进入公有领域,发行人仍可继续使用相关技术。此外,发行人涉及“铅碲”技术专利共计50余件,除前述本次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决定的两件专利及正在被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两件专利外,其他专利均继续维持稳定有效。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专利无效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6SH3020006/PC/pz/cm/D2 4-1-45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主要境内已授权专利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2)境外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无锡苏盈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出具的《境外专利注册情况检索报告》、深圳紫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出具的《关于浙江索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发

行人提供的相关专利证书及发行人确认,截至上述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中国境外已获授权的主要专利共计199项。

3.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于中国 版 权 保 护 中 心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登 记 系 统 ( https ://register.ccopyright.com.cn/query.html)的查询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44项主要境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就上述主要境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登记证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境内软件著作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26SH3020006/PC/pz/cm/D2 4-1-46(四)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境内控股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共计23家。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担保发行人“锡光宜兴银团2025第0001号”《人民币肆亿元并购银团贷款合同》的履行,发行人将其持有的浙江索特60%股权质押给银团贷款质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并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作为银团代理行签署编号为锡光宜兴银团质2025第0001号的

《人民币肆亿元并购银团贷款质押合同》,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人民币肆亿元并购银团贷款合同》正常履行,不存在触发质押权人行使质押权的情形,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之前述境内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权益合法、有效,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境外控股子公司

26SH3020006/PC/pz/cm/D2 4-1-47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共计5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之前述境外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权益合法、有效,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参股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参股企业共计2家,其中境内参股企业1家,境外参股企业1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持有上述企业的权益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六)发行人的分支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分支机构共计6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分支机构均合法存续。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2025年审计报告,于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所载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655023515.42元,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及办公设备等。

(八)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2023年审计报告、2024年审计报告、

26SH3020006/PC/pz/cm/D2 4-1-482025 年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将其持有的浙江索特60%股权设置质押用于担保《人民币肆亿元并购银团贷款合同》的履行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在上述自有财产上设置担保,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主要自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权利限制。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与其报告期内交易金额前十

大之主要客户之间对其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框架协议、正在履行的

单笔金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授信额

度在1亿元以上的授信合同、借款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银行借款合同以及尚在租期内的白银租借合同之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因知识产权、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2023年审计报告、2024年审计报告、

2025年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除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主要关联方之间于报告期内发生的出售商品/提供劳

务、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关联租赁等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2023年审计报告、2024年审计报告、

26SH3020006/PC/pz/cm/D2 4-1-492025年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发行人未

向关联方(帝科股份控股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于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系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帝科股份股本变动情况外,帝科股份最近三年未有其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所述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的行为。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拟进行的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所述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情况。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以及报告期内的历

次修订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章程按《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起草和修订,其内容与形式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重大不一致之处。

26SH3020006/PC/pz/cm/D2 4-1-50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机构图,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

会、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等组织机构,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组织机构。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帝科股份创立大会暨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发行人2023年年度股东

大会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进行了修订;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事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帝科股份的内部控制制度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对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资料进行的形式审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署

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对发行人提供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资料进

行的形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6SH3020006/PC/pz/cm/D2 4-1-51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

2023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变化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为

李建辉、秦舒,其中李建辉为会计专业人士。该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有关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补贴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

所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税务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税务合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

书第十七部分。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

主要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6SH3020006/PC/pz/cm/D2 4-1-52(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所获得的单笔金额

1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财政补贴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七.发行人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帝科股份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在市场监督、税务、安全生产、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土地、房产、海关等方面的合规情况如下:

(一)帝科股份1.根据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2026年4月17日出具的《江苏省专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询,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帝科股份在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于2024年2月4日出具宜关[2024]003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确认“帝科股份于2011年10月24日在我关区备案。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现帝科股份有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于2024年5月8日出具宜关[2024]011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确认“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未发现有关帝科股份有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于2026年5月19日出具宜关[2026]004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确认“在2024年4月1日至

2026年4月30日期间,未发现有关帝科股份有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

26SH3020006/PC/pz/cm/D2 4-1-53(二) 常州竺思根据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2023年2月28日出具的《常州市专项信用报告(代替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经查询,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未查见常州竺思在市场监管领域、税务领域、安全生产领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医疗保障领域、住

房公积金领域、自然资源领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领域的违法记录信息。”根据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2023年4月30日出具的《常州市专项信用报告(代替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经查询,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未查见常州竺思在市场监管领域、税务领域、安全生产领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医疗保障领域、住

房公积金领域、自然资源领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领域的违法记录信息。”根据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2026年4月27日出具的《常州市专项信用报告(代替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经查询,自2023年4月27日至2026年4月27日,未查见常州竺思在市场监管领域、税务领域、安全生产领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医疗保障领域、

住房公积金领域、自然资源领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领域的违法记录信息。”

(三)东营德脉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于2026年4月14日出具的《山东省经营主体

26SH3020006/PC/pz/cm/D2 4-1-54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经查询,自 2020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13日,东营德脉在市场监管、安全生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无刑事裁判(犯罪记录)。”

(四)无锡湃泰1.根据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2026年4月14日出具的《江苏省专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询,自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14日,无锡湃泰在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于2024年2月4日出具宜关[2024]004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确认无锡湃泰“于2021年3月11日在我关区备案。在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现无锡湃泰有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于2024年5月8日出具宜关[2024]010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确认“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未发现无锡湃泰有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于2026年5月19日出具宜关[2026]005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确认“在2024年4月1日至

2026年4月30日期间,未发现无锡湃泰有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无锡元初26SH3020006/PC/pz/cm/D2 4-1-55根据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 2026年 4月 17 日出具的《江苏省专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询,自成立之日2025年12月18日至2026年4月17日,无锡元初在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上海佰沂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2026年4月17日出具的《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经查询,自成立之日

2021年5月14日至2026年3月28日,未查见上海佰沂在市场监管领

域、安全生产领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积金管理领域、规划资源领域、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等领域的违法记录信息。”

(七)江苏鸿脉根据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2026年4月17日出具的《江苏省专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询,自2023年4月17日至2026年4月17日,江苏鸿脉在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

(八)湖州鸿脉根据浙江省信用中心于2026年4月24日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询,自2025

26SH3020006/PC/pz/cm/D2 4-1-56年 12月 29日成立之日起至 2026年 4月 23日,湖州鸿脉在市场监管领

域、税务领域、安全生产领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建设投资领域等领域无违法违规情况。”

(九)浙江帝科根据浙江省信用中心于2026年4月16日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询,自2024年12月30日成立之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浙江帝科在市场监管领域、税务领域、安全生产领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自然资源领域、建筑市场监管领域等领域无违法违规情况。”

(十)江西帝科根据江西省信用中心于2026年4月24日出具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报告(企业上市专版)》,“经查询,自成立之日2025年6月6日至2026年4月24日,江西帝科在企业市场监管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企业合法纳税情况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企业应急管理领域无违法违规信

息核查、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核查、企业住房公积金领域缴

存信息核查、企业规划自然资源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企业住房、工程建设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等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的信息。”

(十一)湖州帝科根据浙江省信用中心于2026年4月17日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询,自成立之日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4月16日,湖州帝科在市场监管领域、

26SH3020006/PC/pz/cm/D2 4-1-57税务领域、安全生产领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住房公积金领域、自然资源领域、建筑市场监管领域等领域无违法违规情况。”

(十二)宣城帝科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2026年4月17日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询,自成立之日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4月16日,宣城帝科在市场监管、税务、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含城市管理、住房公积金)、海关等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十三)滁州帝科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2026年4月17日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询,自成立之日2025年10月28日至2026年4月16日,滁州帝科在市场监管、税务、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含城市管理、住房公积金)、海关等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十四)四川帝科根据四川省大数据中心于2026年4月14日出具的《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询,自成立之日2024年

1月12日至2026年3月15日,四川帝科在市场监管、税务、安全生

产、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

26SH3020006/PC/pz/cm/D2 4-1-58(十五) 东莞索特1.根据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26年2月27日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询,自2021年2月27日至2026年2月17日,东莞索特在市场监督管理(含食品、药品、知识产权)领域、税务(含社保缴纳领域)、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领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住房公积金、自然资源领域、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无违法违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于2026年4月15日出具的埔关信证[2026]5204075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确认东莞索特“于1994年11月1日在我关区备案。在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未发现东莞索特有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

(十六)浙江索特根据浙江省信用中心于2026年5月12日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询,自2021年5月12日至2026年5月11日,浙江索特在市场监管领域、税务领域、安全生产领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住房公积金领域、自然资源领域、建筑市场监管领域等领域无违法违规情况。”

(十七)浙江索特电子根据浙江省信用中心于2026年5月11日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

26SH3020006/PC/pz/cm/D2 4-1-59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询,自成立之日2023年9月11日至2026年5月10日,浙江索特电子在市场监管领域、税务领域、安全生产领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住房公积金领域、自然资源领域、建筑市场监管领域等领域无违法违规情况。”

(十八)上海索拉蒙特1.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2026年5月11日出具的《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经查询,自成立之日2025年3月14日至2026年4月21日,未查见上海索拉蒙特在市场监管领域、税务领域、安全生产领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领域、公积金管理领域、规划资源领域、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等领域的违法记录信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松江海关于2026年6月5日出具[2026]24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确认上海索拉蒙特“于2025年3月21日在我关区备案。在2025年3月21日至2026年4月30日期间,未发现上海索拉蒙特有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

(十九)深圳因梦控股1.根据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于2026年6月4日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经查询,深圳因梦控股于成立之日2024年7月25日至2026年4月20日期间在企业监督管

理领域、应急管理领域、安全生产领域、社会保险领域、住房公积金领域、自然资源领域、住房和建设领域等领域无违法违规情况。”

26SH3020006/PC/pz/cm/D2 4-1-602.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区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于 2026年6月16日出具深税违证[2026]10773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确认“深圳因梦控股是我局管辖的纳税人,我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自设立税务登记之日2024年7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16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二十)深圳因梦晶凯1.根据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于2026年5月9日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经查询,自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25日,深圳因梦晶凯在企业监督管理领域、应急管理领域、安全生产领域、社会保险领域、住房公积金领域、自然资源领域、住房和建设领域等领域无违法违规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于2026年5月18日出具深福中关[2026]0139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确认深圳因梦晶凯“于2025年10月27日在我关区备案。在2025年10月27日至2026年3月

31日期间,未发现有关深圳因梦晶凯有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于

2026年6月4日出具深税违证[2026]10115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确认“深圳因梦晶凯是我局管辖的纳税人,我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自设立税务登记之日2022年12月30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二十一)慧智路通26SH3020006/PC/pz/cm/D2 4-1-611. 根据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于 2026 年 5 月 9 日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经查询,自成立之日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3月25日,慧智路通在企业监督管理领域、应急管理领域、安全生产领域、社会保险领域、住房公积金领域、自然资源领域、住房和建设领域等领域无违法违规情况。”

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于

2026年6月4日出具深税违证[2026]10116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确认“慧智路通是我局管辖的纳税人,我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自设立税务登记之日2026年1月22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二十二)江苏因梦晶凯根据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2026年5月12日出具的《江苏省专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询,江苏因梦晶凯于成立之日2024年10月22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场

监管、税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等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十三)浙江紫璞1.根据浙江省信用中心于2026年4月16日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询,自2021年4月16日至2026年4月15日,浙江紫璞在市场监管领域、税务领域、安全生产领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住房公积

26SH3020006/PC/pz/cm/D2 4-1-62金领域、自然资源领域、建筑市场监管领域等领域无违法违规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于2026年5月29日出具[2026]2984057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确认浙江紫璞“于2020年10月21日在我关区备案。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现有关浙江紫璞有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

(二十四)江苏晶凯1.根据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2026年5月12日出具的《江苏省专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询,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江苏晶凯在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徐州海关于2026年5月11日出具[2026]008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确认江苏晶凯“于2025年11月6日在我关区备案。在2025年11月6日至2026年4月26日期间,未发现有关江苏晶凯有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

十八.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总额不超过276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26SH3020006/PC/pz/cm/D2 4-1-631. 年产 2000吨贱金属少银光伏浆料项目

2.下一代高效光伏电池金属化浆料研发项目

3.存储芯片封装测试基地项目

4.半导体封装研发中心项目

5.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

1.年产2000吨贱金属少银光伏浆料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安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已于2026年5月19日出具《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对“年产2000吨贱金属少银光伏浆料项目”予以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已于2026年6月26日出具湖安环建[2026]46号《关于湖州帝科电子材料总部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同意“年产2000吨贱金属少银光伏浆料项目”建设。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年产

2000吨贱金属少银光伏浆料项目”系在湖州帝科持有的不动产权

证号为“浙(2026)安吉县不动产权第0007669号”及“浙(2026)安吉县不动产权第0007675号”项下的建设用地上实施。

26SH3020006/PC/pz/cm/D2 4-1-642. 下一代高效光伏电池金属化浆料研发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安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已于2026年5月19日出具《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对“下一代高效光伏电池金属化浆料研发项目”予以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已于2026年6月26日出具湖安环建[2026]46号《关于湖州帝科电子材料总部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同意“下一代高效光伏电池金属化浆料研发项目”建设。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下一代高效光伏电池金属化浆料研发项目”系在湖州帝科持有的不动

产权证号为“浙(2026)安吉县不动产权第0007669号”及“浙

(2026)安吉县不动产权第0007675号”项下的建设用地上实施。

3.存储芯片封装测试基地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安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已于2026年5月19日出具《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对“存储芯片封装测试基地项目”予以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已于2026年6月26日出具湖安环建[2026]46号《关于湖州帝科电子材料总部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同意“存储芯片封装测试基地项目”建设。

26SH3020006/PC/pz/cm/D2 4-1-65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存储芯片封装测试基地项目”系在湖州帝科持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

“浙(2026)安吉县不动产权第0007669号”及“浙(2026)安吉县不动产权第0007675号”项下的建设用地上实施。

4.半导体封装研发中心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安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已于2026年5月19日出具《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对“半导体封装研发中心项目”予以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已于2026年6月26日出具湖安环建[2026]46号《关于湖州帝科电子材料总部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同意“半导体封装研发中心项目”建设。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半导体封装研发中心项目”系在湖州帝科持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浙

(2026)安吉县不动产权第0007669号”及“浙(2026)安吉县不动产权第0007675号”项下的建设用地上实施。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履行必要的项目备案手续,取得了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且项目建设已取得必要的主管单位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

26SH3020006/PC/pz/cm/D2 4-1-66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

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发行人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基于上述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的尚未了结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

下:

1.经本所律师核查,浙江索特于2026年1月13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诉状,美国索特系“包含铅-碲-锂-钛-氧化物的厚膜浆料以及它们在制造半导体装置中的用途”(专利号为ZL201180032359.1)和“包含铅-碲-锂-氧化物的厚膜浆料以及它们在半导体装置制造中的用途”(专利号为 ZL201180032701.8)(以下合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浙江索特通过许可的方式从专利权人处获得了涉案专利的使用权及诉权。浙江凯盈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凯盈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经专利权人和浙江索特的许可,实施了涉案专利。浙江索特请求判令浙江凯盈新材料有限

26SH3020006/PC/pz/cm/D2 4-1-67公司、浙江凯盈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案涉专利的光伏银浆系列产品,并销毁用于制造该类浆料产品的设备和相关模具,承担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

20000万元。

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聘请的代理律师,“就 ZL201180032359.1、ZL201180032701.8 对应的两件专利,已于 2026 年 6 月 2 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发行人不认可该等无效审查决定,发行人正积极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利;前述专利是

否无效仍应以行政诉讼的最终审理结果为准,专利无效事项可能影响前述浙江索特诉浙江凯盈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凯盈新材料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的审理进程,该案件存在被驳回起诉的可能,发行人会视行政诉讼审理结果决定是否重新提起该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

基于上述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上述案件中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原告,同时,上述案件亦不涉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该等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案件涉及发行人的知识产权,虽该两项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但专利被宣告无效仅意味着发行人失去相关技术的排他性保护,并不导致发行人丧失对相关技术的使用权。因此,即使上述涉案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相关技术将进入公有领域,发行人仍可继续使用相关技术。此外,发行人涉及“铅碲”技术专利共计50余件,除前述本次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决定的两件专利及正在被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两件专利外,其他专利均继续维持稳定有效。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专利无效情形和知识产权诉讼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案件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情形外,

26SH3020006/PC/pz/cm/D2 4-1-68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对发行人资产状况、财

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确认,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无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对其自身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确认,发行人

的董事长、总经理无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其他说明事项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于2023年2月13日出具《关于对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史卫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1号),因发行人2021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非帝科股份员工,发行人公告内容与实际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史卫利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采取了出具警示

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公开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史卫利已采取相应整改措施,上述行为不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警示函,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史卫利未受到其他行政监管措施。

26SH3020006/PC/pz/cm/D2 4-1-69(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 2023 年 6 月8日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23]523号),因发行人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的业绩预告不准确,被要求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且加强相关责任人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公开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已采取相应整改措施,上述行为不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监管关注函外,发行人未收到其他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监管关注函。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23年9月8日出具《关于对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18号),因发行人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的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违反了《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被要求及时整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公开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已采取相应整改措施,上述行为不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监管函外,发行人未收到其他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函。

26SH3020006/PC/pz/cm/D2 4-1-70二十一.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进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程序及实质条件已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已具备申报条件,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陈臻律师经办律师陈鹏律师徐青律师年月日

26SH3020006/PC/pz/cm/D2 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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