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核查意见经审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鉴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2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或岗位调整失去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由 126人调整为 124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35.8392万股调整为 433.9492万股。公司本次对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
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1)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进行了核查,认为
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6 年 9月 8日,并同意以 28.9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4名激励对象授予 433.949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 9月 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