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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04 00:00 查看全文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三条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办法》、《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和本制度等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

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八条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公司严格依照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

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1)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填写的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2)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时,填写的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填写的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公司汇总上述各方内幕知情人名单的时间不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政府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应要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

方、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应当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提交董事会备案,按照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并及时告知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或由于失职导致违法违规时,公司董事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事件,并将结果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第二十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依

照有关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前款所述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各规定执行,不影响本制度其余部分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七月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知悉内知悉内知悉内内幕信序身份证内幕信息知情幕信息幕信息幕信息息所处登记时间登记人号号码息内容人姓名时间地点方式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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