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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843证券简称:胜蓝股份公告编号:2025-075

债券代码:123258债券简称:胜蓝转02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6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11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横东路225号,胜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雪林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5人,代表股份891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445%。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8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37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3人,代表股份502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0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4人,代表股份699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3%。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9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205%;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3人,代表股份50213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7%。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等相关

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2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391%;反对9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9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028%;反对9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398%;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4%。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2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391%;反对9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9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028%;反对9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398%;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4%。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5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971%;反对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009%;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3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316%;反对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11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4%。

表决结果:通过。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吕丹丹、秦忠杰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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