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43证券简称:胜蓝股份公告编号:2025-075
债券代码:123258债券简称:胜蓝转02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6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11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横东路225号,胜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雪林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5人,代表股份891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445%。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8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37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3人,代表股份502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0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4人,代表股份699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3%。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9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205%;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3人,代表股份50213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7%。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等相关
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2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391%;反对9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9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028%;反对9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398%;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4%。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2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391%;反对9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9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028%;反对9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398%;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4%。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5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971%;反对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009%;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3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316%;反对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11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4%。
表决结果:通过。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吕丹丹、秦忠杰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