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43证券简称:胜蓝股份公告编号:2025-092
债券代码:123258债券简称:胜蓝转02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横东路225号,胜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雪林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3人,代表股份89314826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4.5584%,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893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4.327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0人,代表股份3778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30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人,代表股份3778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8%,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人,代表股份37782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8%。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等相关
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境外孙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伍建华先生系本次交易对方股东伍麒霖先生的父亲,属于关联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700000股,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82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9%;
反对30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662%;反对30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74%;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4%。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程毅先生担任本次交易对方广东连捷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属于关联股东,持有公司股份8100股,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84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8%;
反对29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161%;反对29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9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7%。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78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2%;
反对35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546%;反对35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0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7%。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吕丹丹、秦忠杰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