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
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
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陕国投·胜蓝股份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2569149-【】
产品登记编码:ZXD202510170000002022
重要提示:本信托计划为权益类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不保障本金,也不保障任何收益。信托计划收益来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各项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的管理能力和委托人代表的投资研究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本金可能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收益不确定及本金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需认真阅读信托文件中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条款,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或纸质合同手写签名、盖章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
1资金信托合同
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本信托合同:指《陕国投·胜蓝股份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与补充。
2.本信托或本信托计划: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陕国投·胜蓝股份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委托人:指本合同的委托主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
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但是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根据所认购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的委托人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
4.受托人/陕国投:指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按照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的受益人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
6.信托受益权: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按照对信托利益
索取权的不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每类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7.优先受益权:指在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获得信托利益分配的信托受益权部分,
优先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优先信托单位。
8.一般受益权:指在信托利益分配时,劣后于全部优先受益权获得分配的信托受益权部分。一般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一般信托单位。
9.优先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
10.一般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
11.优先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
12.一般受益人:指在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时,劣后于优先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
2资金信托合同分配的受益人。
13.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投
入的资金总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计入信托财产总值,但不改变一般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与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也不改变一般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及信托计划单位总份数。
14.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
信托计划履约保障比例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止损线后有义务追加信托资金的主体。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为【】。关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义务及纠纷由全体委托人协商并自行解决,与受托人无关,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或不追加的效果均及于全体委托人,由全体委托人共同承担。
15.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6.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
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7.信托利益:指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的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有经济利益。
18.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每半年末月的20日(即每年的6月20日、12月20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19.信托利益支付日:指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
20.信托计划保管人:【】。
21.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陕国投·胜蓝股份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以及前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订。
22.证券经纪人:【】。
23.操作备忘录:指受托人、保管人、证券经纪人签署的《陕国投*胜蓝股份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之证券投资操作备忘录》,以及前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订。
24.委托人代表: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为一般委托人【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胜蓝股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委托人代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包括买入和卖出)。
25.信托财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财产的价值。
信托财产总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即精确到0.01),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6.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负债
3资金信托合同后的余额。信托财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即精确到0.01),小数点后
第三位四舍五入。
27.标的股票:指胜蓝股份(300843.SZ)非限售流通股。
28.履约保障比例:T日履约保障比例=(T日信托财产总值+T 日风险缓释类资产净值)/(T 日优先信托资金+截止 T日(不含当日)已计提未支付的优先受益人的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100%,计算结果精确至小数点后第2位(即精确至0.01%),
第3位四舍五入。
29.风险缓释类资产净值:指按照优先委托人发送的风险缓释类资产数据计算得
出的资产价值,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第2位,第3位四舍五入。
30.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31.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价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在本
信托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1元。
32.信托单位总份额:指本信托项下信托单位的总数。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单位总
份数指全部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总数。
33.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信托单位净
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即精确到0.0001),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34.信托文件:指本信托合同、《陕国投·胜蓝股份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述文件之间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35.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36.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估值日: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交易日及信托终止日。受托人与保管人
于每个交易日的下一工作日对该交易日的信托财产净值进行估值并核对估值结果。
38.估值基准日:即每月20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最近一个交易日)。
39.T+n 日:指 T 日起的第 n 个交易日(不包含 T日)。
40.T-n 日:指 T 日前的第 n 个交易日(不包含 T日)。
41.信托月/季/年度:指自信托成立日起每满1个/3个/12个月的期间,如信托
成立日为 T 日,则信托成立日起每满 1个/3 个/12 个月的 T日为一个信托月/季/年度届满之日,当月无 T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月/季/年度届满之日。
42.建仓期: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买入的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之日为止,不得超过
4资金信托合同
6个月。
43.锁定期:指(1)自本计划购买目标股票之日(以本计划购买的最后一笔目标股票之日为准)起满12个月为止,在前述期限内委托人代表不可向受托人发送目标股票买入或卖出操作的投资建议;以及(2)本计划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全体委托人承诺而限制或禁止本计划买卖目标股票的其他期间。
44.保障基金公司: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45.信托业保障基金:是指按《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主要由信托业
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本计划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由信托财产缴纳。
46.保障基金分配日:指保障基金公司就本信托项下的保障基金认购资金向受托
人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之日(或与受托人进行结算之日)。
47.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国
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相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保障基金资金归集与缴纳的专用账户。
48.信托计划成立日:指受托人确认信托计划成立的日期。
49.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终止、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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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当事人
本信托计划为设立时自益信托。各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如下:
1、委托人
优先委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一般委托人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卫东
住 所: 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50 号金桥国际广场 C座 24—27 层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民生金融中心 B座 6层
联系人:窦米宁
联系电话:010-85140284
传真:010-85140246
3、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优先受益人认购信托份额:【】份
优先受益人认购信托金额:(大写)【】元整
6资金信托合同(小写)【】元
一般受益人认购信托份额:【】份
一般受益人认购信托金额:(大写)【】元整(小写)【】元
委托人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但是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
二、信托目的
1、委托人为有效运用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信托合同设定双方的信托关系。
2、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或募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指定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将信托资金仅限于投资:标的股票胜蓝股份(股票代码:300843.SZ),银行存款、交易所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等。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求在符合监管要求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信托财产争取合理回报。全体委托人知悉并同意全部信托文件,自愿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三、信托资金和信托期限
1、优先信托资金和一般信托资金分别为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转入信托财产
专户内的货币资金。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交付至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
信托财产专户为:
户名: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2、信托资金入账:委托人需按本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用账户,
7资金信托合同
并应提前告知受托人。
3、信托计划的规模:
信托计划总规模不超过【】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其中一般信托资金预计【】元,优先信托资金预计【】元。信托资金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为准,但优先信托资金和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1:1。不同的受益权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顺序参与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有权随时向信托财产专户中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于资金到账日当日计入信托财产。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财产,但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不享有本信托计划取得的任何收益,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
4、信托计划成立:本信托计划在满足下列条件后成立:
(1)募集期内,由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委托人交付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达到本信托合同第三条第3款约定的金额;
(2)募集期满,由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委托人交付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达到本信托合同第三条第3款约定的金额。
(3)签署的全部有效信托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执贰份、受托人执贰份。
(4)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或者受托人决定的实际规模,且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比例不高于1:1。
5、信托期限:本信托期限预计为【24】个月,起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如发
生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提前终止或延期情形时,本信托予以提前终止或延期。
本信托存续期满时,除本合同约定的自动延期的情形外,若信托全体委托人及受托人协商一致,则本信托可以延期。
四、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一)信托单位份额的认购条件
1.委托人之资格
委托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8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应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信托计划,但是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参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执行。
2.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管理并有权支配或处分的财产,非为借贷资金、其他负债资金及非法财产。
3.委托人之认购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委托人仅可以人民币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首次认购金额最低为【100】万元并应以【1】万元整数倍增加。
4.信托单位份额的要求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单位份额不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上限。
(二)信托单位份额的认购费用
委托人认购及追加认购信托单位份额时,本信托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三)认购资金的交付受托人在指定银行开立信托财产专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信托财产专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或专用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财产专户,并在备注中注明:“**(委托人姓名)认购胜蓝股份2025年员工持股”。
9资金信托合同
(四)信托合同的签署
1.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1)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双面复印)(2)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行卡或存折的复印件——必须为本人的账户,该账户应与合同上填写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同一账户)复印件;(3)将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认购账户的汇款凭证复印件。委托人需在以上复印件上签字。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需提供:(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
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
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4)将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认购账户的汇款凭证复印件。委托人需在以上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肆份。
3.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肆份。
4.委托人提交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5.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募集期内交付的信托资金,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为信托单位。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份额
本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的信托份额=信托资金÷1元。认购完成后,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财产。
(七)信托单位份额的确认
1、保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达信托财产专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信托文件
制作信托认购份额确认书一式两份,并向委托人提供信托认购份额确认书正本一份。
2、信托认购份额确认书是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及其认购资金、等内容的清单。当出现信托认购份额确认书与信托合同不一致的情况时,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由受托人盖章的信托认购份额确认书确定。
(八)信托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二份、信托认购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
10资金信托合同
(九)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交付了资金,但因故未能成功认购的,受托人将在获悉其不能认购之日起的二个工作日内返还其交付的认购资金本金。
(十)超募条款如信托计划推介期或募集期内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资金超出拟募集规模或信托
计划项下的投资者人数超过监管规定(不超过200人)的。对于超募资金事项,经受托人确认后可以实际募集资金为本信托计划项下之信托资金;否则受托人将按照时间
优先原则及时间相同情况下金额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即按照认购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认购资金先到达信托募集户的投资者优先获得信托受益权;在时间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认购资金金额大的投资者优先获得信托受益权。对于超募投资者人数事项,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不超过200个投资者的前提下受托人将本着“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即按照信托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即信托资金先到达信托募集户的投资者优先获得信托受益权。
对于上述超募资金或超募投资者人数事项,受托人视资金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投资者申请取得本信托计划受益权的权利且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不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的,受托人于募集期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将委托人交付的该期信托单位认购资金及认购资金交付日至该期信托单位募集期结束日期
间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一并返还委托人。前述款项退还后,已经签署的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自动终止,受托人就该等投资者为取得信托受益权而签署的一切法律文件解除一切责任。
(十一)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
本信托计划为封闭式净值型,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开放申购、赎回。
五、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
(一)受托人投资管理方式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信托资金仅限于投资标的股票胜蓝股份(股票代码:300843.SZ),银行存款、交易所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等。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经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本信托计划可以调整投
11资金信托合同
资范围、调整投资限制,但调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
(二)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投资目标:本信托计划通过对国内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
供求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整体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投资策略:本信托计划根据公司合理的估值和市场情绪,主要采用价值投资的投资策略。
(三)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及投资禁止1.本信托计划为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信托计划建仓期及减持期间除外)。
2.本信托计划权益类资产仅限于投资于标的股票胜蓝股份(股票代码:300843.SZ);投资于标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
3.本信托计划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投资于目标股票,买入
价格不得超过【元/股】。如买入价格高于上述上限价格,则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须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至信托计划账户,受托人可按照相应价格进行投资。
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金额=(实际买入价格-上限买入价格)*目标股票实际投资股数。
如目标股票发生分红、配股、送股及或转增股份事项,则其上限买入价格须随之调整,调整后的上限买入价格=(调整前的上限买入价格+配股价格*每股配股数-每股派息)
/(1+每股配股数+每股转增股数+每股红股数)。
4.不得投资于 ST、*ST、SST、S*ST 类股票及债券。
5.禁止投资融资融券、股指期货、权证、期权、正回购交易。
6.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7.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禁止参与上市公司增发业务。
9.不得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信贷资产等。
10.本信托计划成立后需在6个月内建仓完毕,建仓完毕后不再买入。
11.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入或卖出标的股票(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处置标的股票不受以下规定限制):
12资金信托合同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其他依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就上述期间的规定发生变化,以新的规定为准。
委托人代表知悉并同意上述第11目投资限制,并自行负责监控。
12.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第10个交易日起禁止进行非现金类资产的买入交易。
13.法律规定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经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本信托计划可以调整投资范围、调整投资限制。
(四)保障基金认购条款本信托计划保障基金由信托财产缴纳
1、信托资金的1%将专项用于认购保障基金,作为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认购金额计算至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二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本信托认购保障基金的认购金额=信托计划初始成立时的信托资金总额×1%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托业协会或保障基金公司等机构对保障基金认购
标准、认购方式或具体交付时点、收益计算及基金分配等进行调整的,受托人有权单方相应调整本信托项下认购资金金额、交付方式或具体交付时点、收益计算及基金分配等约定。
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之日将本信托认购资金从信托财产专户划付至信托公司保
障基金专户,并将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相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定期将本信托认购资金及受托人应交付保障基金公司的其他认购资金一并划付至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用于认购保障基金。
委托人不得主张以其在本信托项下对保障基金的权益,与委托人(或本信托)对受托人的任何债务主张抵销;在委托人或本信托存在对受托人应付未付费用或其他负债时,受托人有权直接以委托人在本信托项下对保障基金的权益等额抵扣,不足抵扣
13资金信托合同的,受托人有权继续从本信托受偿或向委托人追偿。
(五)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1、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独立管理运作,由委托人代表向受托人发出合理审慎的
投资建议,由受托人自主决定投资策略,最终将资金投资于投资范围内的各类标的资产。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即表示该委托人认可受托人就本信托财产采取此类投资管理方式。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指定一般委托人作为委托人代表为本信托计划出具投资建议,由受托人依据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委托人代表发出的任何有效的投资建议被视为全体委托人一致认可的,其后果由全体委托人共同承担。
2、委托人代表出具的投资建议应符合信托文件中关于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的规定,其后果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代表将投资建议以传真、录音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给受托人,受托人审核后执行有效的投资建议,并否决违反信托文件的投资建议。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证券交易所闭市、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以及损害委托人或受托人利益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受托人根据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下达交易指令、做出的交易行为引起的风险和产生的后果由信托财产承担。
(六)投资建议
1、有效的投资建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符合信
托合同的规定,且是可执行的;
(2)不存在内幕交易、反向操作、操纵市场的情形,不存在与一般委托人的关
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存在交易报价与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信托财产利益的情形。
(3)满足投资建议(样本)内容要素,即包括信托计划编号,买入、卖出股票
名称、数量、价格或价格区间、时间、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投资建议权人签字、印鉴等;投资建议当日有效。
(4)符合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目的。
2、投资建议一经发出即不得撤销。全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将委托人代表的全部
录音电话指令进行电话录音并且该录音即成为投资建议的有效证据,同意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
14资金信托合同
3、委托人代表向受托人出具满足如下条件的投资建议:
(1)投资建议是委托人代表对信托计划财产出具的包括交易标的的品种和名称、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区间、交易时间区间等全部或部分要素的具体投资运作建议。
(2)委托人代表提供投资建议的方式。
a 委托人代表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场内交易出具投资建议,应通过受托人专用网络系统(含受托人认可的第三方网络系统)发出;当受托人专用
网络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委托人代表应通过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除前述场内交易外的其他交易,委托人代表应通过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出具投资建议。
b 如委托人代表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出具投资建议,应在发出传真或电子邮件后立即与受托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确认。
c 如遇特殊情况,委托人代表可采用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其它方式出具投资建议,但应以传真形式将投资建议补发给受托人。如果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与传真内容不一致,则以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为准。
(3)委托人代表以传真、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审核投资建议以及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交易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如委托人代表未留出足够时间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但因受托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未能及时执行投资建议或执行投资建议失败的,由受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4)除委托人代表明确说明,所有投资建议均当日有效。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
足、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
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投资建议无法执行,则投资建议自动失效。
4、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受托人应拒绝接受签名、印鉴、密押或指令密
码不符的投资建议和无效的投资建议。如投资建议未违反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如投资建议违反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或受托人根据其收到投资建议书当时已知晓的信息判断投资建议不符合其有效条件的,受托人将拒绝执行投资建议。由于系统和交易故障、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
15资金信托合同
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5、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建议,或按照信托计划的约定处置信托财产:*履约保障比例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止损线;*委托人代表出具签名、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建议和无效的投资建议;*
委托人代表在信托计划终止前10个交易日内再建议买入证券;*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委托人代表未及时出具变现信托财产的投资建议。
6、表决权行使原则
本信托计划持有标的股票的表决权人为【一般委托人】,受托人届时根据表决权人关于行使表决权指令(见附件三)进行表决。如表决权人未行使表决权或未对持有标的债券表决事项向受托人发出表决指令,则受托人将不参与表决,由此导致的后果,由信托财产承担。
(六)受托人指令
受托人指令包括以下几种:
1、根据当时已知情况对委托人代表发出的投资建议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审查、执行投资建议并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交易指令。
2、履约保障比例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止损线且符合信托合同规定条件的,受托
人根据信托合同规定变现信托财产。
3、委托人代表所发出的投资建议在执行时是有效的但由于市场变化导致上述投
资在事后不再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则受托人有权发出交易指令使得上述投资符合信托文件约定。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对于受托人因执行上述受托人指令所形成的任何后果,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七)信托计划的预警、止损
受托人于每个交易日(T日)收盘后估算当日的履约保障比例,当履约保障比例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止损线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须向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于到账日当日计入信托财产总值。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 T日的履约保障比例以受托人估算结果为准。
T 日履约保障比例=(T 日信托财产总值+T 日风险缓释类资产净值)/(T 日优先信托资金+截止 T日(不含当日)已计提未支付的优先受益人的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
益)×100%。
风险缓释类资产净值指按照优先委托人发送的风险缓释类资产数据计算得出的
16资金信托合同
资产价值,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第 3位四舍五入;计算方法为:T 日风险缓释类资产净值=质押股票数量*质押股票 T-1 日收盘价*50%(质押股票数量以优先委托人发送的通知为准)。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上述“质押股票数量”由优先委托人以通知函(样本见附件五)的形式提供给受托人,因优先委托人未能及时提供受托人实施监控所需要的
数据信息导致受托人的监控结果不准确或出现延迟或无法进行监控等情形,受托人对由此引发的后果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当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时
本信托计划设置预警线为履约保障比例=167%。
如 T 日履约保障比例≤167%,受托人在不迟于 T+1 日 9:30 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以电子邮件所载时间、内容为准)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
务人及全体委托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于 T+2 日 15:00 前将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或追加风险缓释类资产,使得T日的履约保障比例>167%。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 日履约保障比例)×(T日优先信托资金+截止 T日(不含当日)已计提未支付的优先受益人的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
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0】万元递增。
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风险缓释类资产前,受托人只接受委托人代表出具的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如果 T+1 日收盘时履约保障比例恢复至预警线以上,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可以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及风险缓释类资产。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风险缓释类资产,致使 T 日、T+1 日、T+2 日收盘时的履约保障比例均≤预警线,自 T+3 日起,以优先信托资金余额为基数,按照每自然日万分之五(0.5‰)的标准计提违约金,直至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风险缓释类资产之日(不含当日)止,该违约金于优先委托人退出信托计划之日,以届时的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分配给优先受益人。
2、当标的股票处于流通期时
本信托计划设置预警线为履约保障比例=167%,设置止损线为履约保障比例=142%。
*触发预警线处理措施
如 T 日履约保障比例≤167%,受托人在不迟于 T+1 日 9:30 以短信、电子邮件、
17资金信托合同
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以电子邮件所载时间、内容为准)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
务人及全体委托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于 T+2 日 15:00 前将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或追加风险缓释类资产,使得 T日履约保障比例>167%。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 日履约保障比例)×(T日优先信托资金+截止 T日(不含当日)已计提未支付的优先受益人的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
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0】万元递增。
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风险缓释类资产前,受托人只接受委托人代表出具的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如果 T+1 日收盘时履约保障比例恢复至预警线以上,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可以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及风险缓释类资产。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风险缓释类资产,之后无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是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风险缓释类资产,则受托人将不再接受委托人代表的任何投资建议,并自 T+3 日 9:30 起,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对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操作至 T+6 日收盘时使得信托计划持
有的非现金资产(不含信保基金)低于信托财产总值的50%,该操作是不可逆的。在变现操作过程中,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政策法规等导致受托人无法在前述时间内完成止损操作,则操作时间相应顺延。受托人不对履约保障比例≤预警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若降仓过程中履约保障比例进一步低于止损线,则按照止损条款处理。
并且,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风险缓释类资产,则以优先信托资金余额为基数,按照每自然日万分之五(0.5‰)的标准计提违约金,直至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风险缓释类资产之日(不含当日)止,该违约金于优先委托人退出信托计划之日,以届时的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分配给优先受益人。
自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持仓比例降至 T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50】%以下后,受托人仅接受委托人代表出具的卖出证券等非现金资产(增加信托计划持有现金)的投资建议,不再接受委托人代表出具的买入证券等非现金资产(减少信托计划所持现金)的投资建议。
*触发止损线的处理措施
18资金信托合同
如 T日履约保障比例≤142%,受托人在不迟于 T+1 日 11:30 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以电子邮件所载时间、内容为准)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
务人及全体委托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于 T+1 日 15:00 前将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或追加风险缓释类资产,使得T日履约保障比例>预警线。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 日履约保障比例)×(T日优先信托资金+截止 T日(不含当日)已计提未支付的优先受益人的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
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0】万元递增。
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风险缓释类资产前,受托人只接受委托人代表出具的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风险缓释类资产,之后无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是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风险缓释类资产,则受托人将不再接受委托人代表的任何投资建议,并自 T+2 日 9:30 起,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该操作是不可逆的(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届时如优先委托人向受托人下达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受托人按照优先委托人的投资建议进行变现操作)。在变现操作过程中,所投资证券出现停牌,则须在证券复牌后的前3个交易日内完成卖出操作;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
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政策法规等导致受托人无法在前述时间内完成
止损操作,则操作时间相应顺延。受托人不对履约保障比例≤止损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3、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财产总值,但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的增
强信托资金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不改变信托利益的计算方法。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
4、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保证其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行为合法合规且不违背其所签署的协议中的相关约定规和约束。
(八)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取回
1、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后,如本信托计划履约保障比
例连续10个交易日大于200%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可在次日起向受托人申请
19资金信托合同取回全部或部分增强信托资金,申请取回当日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取回申请日(以下简称“取回申请日”),增强信托资金取回金额应以已追加但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为限,在扣除本次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后,该取回申请日履约保障比例大于200%,且累计取回的资金不得超过累计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
2、受托人在收到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出具的取回增强信托资金申请后,应
在取回申请日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支付至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预留银行账户内。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不享有本信托计划取得的任何收益,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改变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
本信托计划终止分配时,按照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信托财产中所含增强信托资金(如有)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退还。
(九)信托财产的保管
1、受托人必须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财产的保管账
户和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
2、在信托期限内,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保管。具体保管事宜,以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的《陕国投·胜蓝股份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为准。
六、信托相关税费
(一)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费;
2、保管人的保管费;
3、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文件或账册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客
户终端管理费、网关及维护费、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邮寄费、信托计划终止清算
时所发生费用、因管理信托财产、办理信托事务而发生的差旅费、证券交易佣金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4.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费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以上信托计划费用除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管理费之外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20资金信托合同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法应由受托人自行承担的以及委托人或受益人另行支付的除外。
(二)相关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信托管理费。
信托管理费以【信托单位总份额×1元】为基础,按【】%的年费率,按日计提,按半年支付,计算方法为:
每日计提的信托管理费=信托单位总份额×1元×【】%÷360每半年应支付的信托管理费为该半年度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管理费之和。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信托管理费按照实际存续天数计算收取。
支付方式:信托管理费于每半年末月20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相关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支付给受托人。最后一期信托管理费在信托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2、信托资金保管费
保管银行为信托计划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保管费以信托项下信托财产为限承担,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保管费以【信托单位总份额×1元】为基础,按【】的年费率,按日计提,按半年支付,计算方法为: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信托单位总份额×1元×【】÷360。
每半年应支付的保管费为该半年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之和。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保管费按照实际存续天数计算收取。
支付方式:保管费于每半年末月20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相关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支付给保管行,最后一期保管费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向保管人支付的保管费应由信托财产承担,若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资产无法变现以及信托财产专户、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任一账户被冻结等非受托人主观原因导致客观无法支付的),受托人不承担垫付责任,待具备支付条件时再行支付。
21资金信托合同
3、律师费
(1)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收取律师费。律师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2)律师费的计算方法: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收取【】元的律师费。
(3)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律师费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不承担垫付责任。
4、其他税费及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a)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费用;
(b)证券买卖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等相关税费;
(c)开放式基金的申(认)购费用及赎回费用等作为交易成本的费用;开放式
基金的申(认)购费用及赎回费用等作为交易成本的费用;
(d)相关账户开户手续费、相关账户管理手续费、银行划款手续费、代理机构
手续费、服务费等;
(e)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f)审计费等费用;
(g)信息披露费用;
(h)信托业务监管费(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收取);
(i)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j)为本信托项目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及业务招待费等实际支出费用;
(a)-(i)项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由信托财产承担,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除,(j)项其他相关费用由信托管理费承担且委托人无需另行支付。
因信托财产运用管理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等)
由信托财产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七、信托财产估值
1、信托财产总值包括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投资的股票、货币资金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2资金信托合同
2、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信托税费、信托费用、计提的优先受益人
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及其他信托负债后的余额。
3、估值对象
运行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股票、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4、估值日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交易日及信托终止日。受托人与保管人于每个交易日的下一工作日对该交易日的信托财产净值进行估值并核对估值结果。
5、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等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不含可转债、可交债),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对含权的债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不含可转债、可交债),可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提供的相应债券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债券,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可选取长代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不含可转债、可交债),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C、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中证估值价或者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中证估值价或者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可参考近期投资价格进行估值。
D、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在行权前按照下述债券类资产进行估值,转/换股后,参照信托文件中的股票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对于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可采用中证估值(债券价值+期权价值)确定公允价值。若中证估值未提供价格数据,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3资金信托合同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发行价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包括保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当日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当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尚未公布过基金份额净值的,应以账面价值估值。如果前一开放日至估值日该基金分红除权,则按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份额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
(4)货币市场基金
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估值日收盘价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的估值日当日万份(百份)收益计提收益。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照该基金公布的估值日当日的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
(5)银行存款
托管户及证券资金账户中的现金资产以估值日实际本金列示,按约定利率在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际收到的利息入账。
(6)交易所国债逆回购
交易所国债逆回购实行按日计息,实际计息天数按资金占用自然日数计算。回购计息按照计尾不计头的原则,在买入回购次日开始计提;回购交易费用计入成本,计息基数为预计收益减交易费用。
(7)保障基金估值方法
信托业保障基金按实际缴入本金计入信托财产总值,并自缴纳至保障基金公司之日起逐日计提收入。
(8)如遇极端行情受托人认为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用指数收益法或参考公募基金相应估值方法,在与保管人
24资金信托合同商议后,按更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上述规定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3)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优先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优先委托人承诺:投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理财资金用于投资
信托计划,其目标客户的选择应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2、优先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提供有关资料,以使受托人从事金融业务符合有
关监管规定;
3、优先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4、优先委托人可以随时查阅证券、资金账户的余额及交易明细情况;
5、优先委托人作为理财产品的代理人,有义务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进行审查和甄别,并保证理财产品投资者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且为高资产净值客户;
6、当优先委托人(受益人)各项权利实现前,优先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将提
前终止在内的本信托计划重大事项决定权统一交由受益人大会行使;
7、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若优先委托人认为本信托计划涉嫌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自律规则,或受托人出现重大不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票被摘牌或非正常原因被强制性停牌、公告业绩预亏、涉及重大诉讼、高级管理
人员外逃或涉案、公司受到证监会及/或交易所的处罚或谴责等将对标的股票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公开信息),或出现其他的优先委托人认为有可能产生重大风险的情况,优先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下达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指令,受托人将按照指令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8、优先委托人如代表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
25资金信托合同
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签署本合同,应按照受托人的要求向受托人提供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信息以供受托人按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送相关数据。
9、优先委托人与受托人联系的唯一指定邮箱为:【】,优先委托人通过该邮
箱进行的行为是优先委托人的意思表示,通过该邮箱进行的行为产生的风险和后果由信托财产承担。
10、本信托计划存续满12个月,优先委托人有权提前退出本信托计划。
11、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一般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一般委托人承诺: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
资金为其自有资金,是其合法所有并可以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且未使用贷款、对外借款、非法募集、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产品;
2、一般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提供有关资料,以使受托人从事金融业务符合有
关监管规定;
3、一般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4、一般委托人可以随时查阅信托计划进行证券投资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的余额
及交易明细情况;
5、一般委托人有义务监督并敦促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证交所指引、证监会监管要求等的规定,就公司对外投资、经营、股权变动等信息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若因未合法合规进行信息披露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信托计划损失)由一般委托人承担
并负责赔偿,优先委托人及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优先委托人及一般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受托人对因此发出的指令不负任何责任。
6、在一般委托人取得《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标的股票有关的内幕信息,或标的股票出现或可能出现《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之情形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委托人代表不得向受托人发出买卖标的股票的投资建议,若执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出投资建议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一般委托人承担,且优先委托人、受托人均有权随时终止信托计划。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信托计划损失)由一般委托人承担并负责赔偿,优先委托人及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6资金信托合同
6、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九、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就资金运用、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或破产财产;
3、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受托
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有权机关或其上市的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披露的,或者为本合同之目的合理披露给该方的审计师、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中介机构的(应要求上述机构和人士承担保密义务),或者因维护自身权益的诉讼目的之需要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均不视为违反保密义务;
4、受托人应负责盯市管理、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应当对本
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按委托人要求发送估值表;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单位净值。为配合优先委托人的理财产品进行法定的信息披露,受托人有义务整理必要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委托人;
5、受托人应妥善保存信托财产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十五年,以便委托人
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6、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约定收取信托管理费;
7、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
8、受托人应为本信托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关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
9、受托人在受托运作信托财产时,应确保所涉及投资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导致上述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10、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
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11、受托人在此承诺并保证:受托人与一般委托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7资金信托合同
12、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十、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优先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1、优先受益人有权利优先取得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
2、优先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3、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优先于一般受益人进行分配;
4、优先受益人可以转让优先受益权,但优先受益人保证受让人是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受让人,须就转让事宜与受托人另行商议并与优先受益权受让人签署相关协议;
5、优先受益人可以随时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6、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召集、参加受益人大会;
7、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一般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1、一般受益人有权利按本信托的相关约定取得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
2、一般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3、一般受益人不得转让一般受益权;
4、一般受益人可以随时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5、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召集、参加受益人大会;
6、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十一、税费的缴纳
1、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履行纳税义务。
2、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中国有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
果依据法律规定受托人须在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或其他款项或信托计划财产中
预提或扣减任何税费,则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予以预提或扣减,且受益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支付与该等预提或扣减相关的额外款项。
3、因信托财产运用管理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等)由信托财产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非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如
28资金信托合同受益人应承担的所得税),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4、如因相关法律变更导致需受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受托人按相关法律的
规定办理并向受益人披露。
5、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及信托计划清算结束后的任一时点,若中国政府机构以
受托人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等义务而向受托人追缴相关的代扣代缴税款或对受托人处以罚款的,受托人有权直接以信托计划财产支付(现金余额不足的有权变现信托计划财产)或在受托人代为履行相应的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就补缴的代扣代缴税款和缴纳的罚款向委托人追讨。
十二、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一)信托利益的计算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份额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享有相应的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总额=信托财产总值-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及负债
(二)信托利益分配的原则
1、信托利益全部向受益人分配。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信托利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3、优先委托人的信托利益于本信托成立之日起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相对应的信
托利益支付日进行分配。
4、一般委托人的信托利益于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的信托利益支付日进行分配。
5、受托人在信托利益支付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其信托利益(不含已经分配的信托利益)。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劣后于优先受益人获得分配。
6、同类受益人具有相同的分配权利,即同类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
占全部该类信托单位的比例分享该类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
7、信托财产分配顺序
7.1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除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外的每个
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2)支付本信托合同第五条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3)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分配方式以本信托合同第十二
29资金信托合同
条第(三)款约定为准。
7.2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
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2)支付本信托合同第五条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3)向优先受益人分配风控措施项下的违约金(如有)
(4)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以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为准;
(5)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所分配的信托本金以其持有的信托单位×1元为上限;
(6)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返还已追加但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如有);
(7)向一般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具体计算公式以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为准。
(三)受益人的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计算方式
1、优先受益人的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计算方式
在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受益人优先获得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分配的权利,基于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用方式、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信托财产需要承担的税费水平,优先受益人的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率为【】%/年。受托人并不保证优先受益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收益与优先受益人的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完全一致,同时,受托人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初始投资的优先信托资金不受损失。
(1)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优先受益人的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按日计提,并于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支付截止至该信托利益支付日相对应的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当日)已计提但未支付的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
每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
额×1元×【】%÷360。
每半年应支付的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为该半年已计提未支付的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之和。
(2)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前5个工作日,如信托财产专
30资金信托合同
户中现金资产在扣除掉应付未付的税费以及信托费用后不足以支付本次优先受益人
的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委托人代表应向受托人发送变现的投资建议,若委托人代表未发送上述投资建议,则自该信托利益核算日起,受托人有权在未接到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的情况下自主变现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以满足本次分配需求。
2、一般受益人的一般信托收益计算方式
信托计划终止时,一般受益权下的信托利益为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计划费用、信托税费、优先信托利益、退还完毕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的净追加增强资金
以及扣除完违约金后的信托计划财产余额,其收益取决于整个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业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信托计划不对一般信托收益分配比例进行限定。理论上,一般受益人的持有期收益率的下限为-100%(即包括投资本金、追加信托资金(如有)、
违约金(如有)在内的信托资金全部损失),持有期收益率没有上限。基于风险收益对称的原因,一般受益人承担了较大风险,也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五)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分配保障基金公司定期统一向受托人分配保障基金本金(本信托终止后的保障基金分配日方可分配)及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后,由受托人按本信托利益分配规则向受益人分配。
保障基金支付固定收益:
保障基金分配收益=认购基金本金×一年期年利率×当期核算天数÷360
保障基金实际分配收益低于上述固定收益的,受托人按实际收到的收益向受益人分配。
一年期年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如基金存续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保障基金收益分配日公告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收益,不分段计算;当期核算天数为自认购资金划付至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之日(含)至保障基金本金分配日(不含)期间的天数,天数算头不算尾。
上述约定系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信托
业保障基金认购现行规定确定。现行规定发生调整的,受托人有权单方对本条约定相应调整。
委托认购资金分期交付的,保障基金收益分期分别核算。
受托人于本信托终止(若保障基金对分期认购本金进行分期结算,则指该期终止),且收到保障基金分配的本信托项下全部认购本金及收益(或与保障基金公司就此完成
31资金信托合同
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所收到的该等本金及持有期间全部收益。任何情况下受托人不承担垫付责任。
认购资金划入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之日(含)至受托人向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
户划转之日(不含)期间及保障基金本金分配日(含)至受托人向受益人实际分配日(不含)期间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于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一并向受益人支付。
(六)信托计划的延期及信托利益的分配
1、本信托计划预计到期时,若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期限将自动延
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日为止。
2、经全体委托人及受托人一致同意,信托计划可延期。
十三、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1、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条件
(1)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制度变动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信托
计划无法持续稳健运行,受托人有权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终止信托计划的请求,经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后,终止信托计划。
(2)全体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3)一般受益人有权提出提前终止申请,经全体优先受益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信托。
(4)若本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间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时,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并进行信托清算:
(1)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且未延期,且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2)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解除;
(4)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5)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或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32资金信托合同
(7)因法律法规、监管规范颁布或者受托人收到监管指导意见及监管政策
要求等政策原因导致必须终止本信托计划,则受托人有权单方面宣告终止并告知全体委托人,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法律、行政法规或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事由。
(二)信托计划的清算
1、受托人通知保管人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提取信托费用及相应的税费后,计算信
托利益作为清算依据。
2、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以受托人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3、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
(三)信托财产的分配
1、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于信托利益支付日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优先信托利益。
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于信托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从信托财产专户中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其信托利益(不含已经分配的优先信托收益);一般受益人的信托
利益劣后于优先受益人获得分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得剩余信托财产分配。
2、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全体受益人。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的约定向信
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十四、信息披露与信托事务报告
(一)定期披露
1、受托人须每个交易日向委托人提供每个交易日信托资产的单位净值和履约保障比例。
2、本信托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就信托成立日等信息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3、受托人需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季度运行报告。
(二)临时披露
在信托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受托人应按照监管规范要求进行披露。
(三)信息披露方式
33资金信托合同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以下列形式之一进行披露:
受托人有权通过在受托人网站公告、寄送书面文件或发送电子邮件、存放营业场
所备查等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披露。存放营业场所备查的信息披露文件,可由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也可由受托人自行存档由委托人和受益人随时调阅。
(四)其他信息的披露其它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
十五、风险揭示与承担
本信托在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
各种风险委托人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
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投资收益减少甚至亏损,从而影响本信托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托财产乃至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本信托的目的是力求在符合监管要求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信托财产争取合理回报,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信托财产取得合理回报。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
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信托财产投资导致本信托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本信托收益下降。
34资金信托合同
2、保管人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保管人须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保管人资格方可经营保管业务。虽保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获得监管部门的保管业务资质许可。
如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2)保管人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
定对本信托实施管理,则可能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3、证券经纪商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经营证券业务。证券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维持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本信托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会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2)若本信托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的约定对本信托实施管理,则可能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4、本信托计划交易系统的特有风险
本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 系统”)进行
证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1)PB 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 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毒发作、
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等,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2)证券经纪商不对 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 系统交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息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且证券经纪商不对提供的 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3)PB 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或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 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使用该系统进行正
35资金信托合同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证券经纪商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 PB 系统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4)PB 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 PB 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商未及时告知受托人 PB 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 PB 系统,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 PB 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易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正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5、委托人代表风险
全体委托人均同意指定【一般委托人】作为委托人代表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包括买入卖出),当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七)款第3项中履约保障比例小于或等于止损线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能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风险缓释
类资产时,优先委托人有权行使下达投资建议的权利。但因委托人代表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占有及对投资判断,其作出的投资建议可能并非最优,并且可能出现委托人代表因判断错误或存在违约风险、信用风险造成其作出的投资建议不利于信托计划运行,及可能造成信托计划投资损失的风险。
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信托文件约定及委托人代表发出的有效投资建议管理信托财产,其后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若因委托人代表的无效投资建议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6、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风险
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为【】。关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义务及纠纷由全体委托人协商并自行解决,与受托人无关,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或不追加的效果均及于全体委托人,由全体委托人共同承担。
7、委托人投资于本信托的风险
(1)委托人资金流动性风险
根据本信托的规定,委托人不得赎回其信托单位,委托人持有信托单位的时间和
36资金信托合同
金额均有一定要求,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本信托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本信托的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
(3)一般受益人损失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的资金比例不高于1:1,如履约保障比例小于或等于止损线且追加增强资金义务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风险缓释类资产时,受托人应对信托财产进行平仓处理,全部信托财产变现完毕后受托人进行信托财产清算。本信托计划一般受益人投资风险远高于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顺序位于优先受益人之后,而风险承担顺序则位于优先受益人之前。
本信托计划一般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本金、追加资金(如有)、违约金(如有)等亏
损的风险,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失将首先以一般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追加资金(如有)、违约金(如有)等承担。
此外,信托结束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一般受益人可能承担迟延分配的风险。
(4)优先受益人损失优先信托资金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的资金比例不高于1:1;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如本信托计划履约保障比例小于或等于止损线且追加增强资金义务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风险缓释类资产时,受托人应对信托财产进行平仓处理,全部信托财产变现完毕后,本信托计划提前到期,受托人将进行信托财产清算。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失将首先以一般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为限承担,不足承担的,由其余部分信托财产承担,但尽管如此,由于信托持有的股票存在因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平仓操作或受托人执行平仓操作但平仓
结果仍然使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本金亏损的风险。同时,信托结束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因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变现,优先受益人可能承担迟延分配的风险。
8、信托财产变现的风险
由于本信托终止,受托人必须变现本信托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由此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37资金信托合同
9.本信托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履约保障比例小于或等于止损线且追加增强资金义务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风险缓释类资产时,受托人将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平仓操作。全部委托资产变现完毕当日,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提前终止。受托人基于信托计划变现结束后的剩余委托资产状况进行信托财产清算,信托计划提前到期。
本信托运行期间,如信托目的实现或出现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形,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如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时,本信托计划期限将顺延,直至全部资产变现为止。因此当本信托期限届满时可能因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况,使得本信托期限延期,导致受益人面临延迟分配的风险及无法按时取得全部信托利益的风险。
10、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二)风险投资政策、管理策略及监控手段
1、市场风险识别
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对于证券投资构成风险和机会。市场价格的形成是由包括政治、经济、行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的结果,因而市场风险的形成也是由上述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市场风险的形成是政治、经济、行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的结果。证券市场风险表现为因证券市场整体下跌导致的风险,称为系统性风险;
以及由于个别证券下跌导致的风险,称为非系统性风险。
受托人拥有受过系统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的工作人员,具有良好教育背景和长期的国内金融、证券市场工作经验。
2、风险评估
风险主要表现为证券投资市值与成本之间的变化,风险的暴露程度一是取决于委托人代表本身的投资研究的准确性和具体投资操作的水准,二是取决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波动特征。
38资金信托合同
证券投资的特点在于其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精确的预测方法能够判断一项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但是从概率的角度出发,对于市场系统性风险发生可能性提高时,减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可以减少风险对于投资的潜在损失;对于市场系统性风险可能性减少时,增加对证券市场的投资可以增加投资的潜在收益。对于因个别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对投资对象进行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持续跟踪,能够在先期起到筛选和甄别风险的作用,同时通过事中适当的分散化管理和止损流程可以起到对冲个别证券间风险和减少损失的作用。
3、逐日盯市制度
受托人已指定专职的交易人员负责逐日盯市,适时监控,关注目标股票的价格变化情况,随时进行信托计划是否触及预警线和止损线的监控。
4、保管制度
受托人聘请商业银行担任保管银行:对信托财产提供规范的保管服务,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对信托专户财产予以托管;对信托资金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对信托财
产进行估值,作为监控风险的基础。
5、预警及止损安排
受托人将通过其交易系统进行场内投资操作,根据相关法律文件,在履约保障比例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时,受托人有权提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资金;在履约保障比例小于或等于止损线时,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止损操作。
6、受托人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受托人的风险合规部门、审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本信托计划的合规合法性进
行稽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
7、信托执行经理授权制度
信托执行经理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托项目管理。
8、信息披露
受托人将密切关注证券市场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在发生重大不利于信托运行的风险时,将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9、合格投资者筛选
通过对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应性调查,只有具备较强的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才能够加入本信托计划。
10、受益权的结构化设计
39资金信托合同
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的比例不高于1:1,一般收益权劣后于全部优先收益权获得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的分配。
11、针对管理风险的监控
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减少人工操作的失误,借助资产管理系统完成指令接收、审查和风险控制;
每个信托计划指定专门的信托经理和交易员,健全并强化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三)风险承担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尽管陕国投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采取了上述风险应对措施,但仍有可能发生致使受托人不能有效规避的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风险责任,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
十六、受托人的变更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3)辞任或者被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
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3、新受托人由全体受益人选任。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受托人
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十七、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信托期间运用信托财产所得信托收益的权利;
40资金信托合同
(2)享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信托受益权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1元。受益人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行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有信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明,
与受托人及受让人签署相关文件,且受让方应就其受让的受益权部分,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义务。未按上述程序自行办理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无效,受托人将视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由此而发生的任何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4、在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后,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就其转让的受益权部分,放弃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权利,并退出本信托计划。
5、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继承人应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人姓名、继
承份额和资格证明等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手续。
6、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7、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一般受益权不得转让。
十八、受益人大会
(一)受益人大会由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二)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
决定:
1、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2、更换受托人;
3、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4、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三)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四)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五)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投票等方式召
41资金信托合同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六)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
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应当经受益人全体通过。
(七)若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约
定的事项,无需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
十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为保障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合法权益,受托人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1、受托人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委托人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
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
2、受托人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委托人意愿,由委托
人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受托人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委托人购买其他产品;
3、受托人应依法保障委托人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
应当审慎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4、受托人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严格防控委托人信息泄露风险,保障委托人信息安全。
(二)为进一步保障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托人提供了如下三种投诉渠道,供委托人/受益人选择适用:
1、投诉电话:400-029-0563(am 9:00~12:00 pm 2:00~6: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2、投诉邮箱:khts@siti.com.cn;
3、投诉地址: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
路 50 号金桥国际广场 C 座;邮编:710075。
42资金信托合同
二十、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
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守约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
2、“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
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
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二十一、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东城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二十二、合同生效
本信托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全体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并签署本信托合同(自然人签章;机构法人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受托人在本信托合同上加盖信托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十三、其他事项
1、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规定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
43资金信托合同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2、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申明条款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申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4、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持贰份、受托人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四、联络和通知
1、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在信托文件中准确填写各自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
式及本合同项下要求的其他情况。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终止期限届满前一日发生变化,应在二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2、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书面指定的其他方式除外)按委托人的预留信息,
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通知日期为:发出通知一方(受托人)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期;或受托人收到回复等能够确认成功发送通知事项的当日。
3、各方确认,各方指定的联系人员均已经过本方授权,该方认可通过本协议预
留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箱、电话、传真、微信等)向他方发送的所有信息的法律效力。
二十五、信托登记
1.1根据《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信托需向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托登记机构”)办理信托登记。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向信托登记机构提交本信托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信息(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
44资金信托合同方式;机构委托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信托财产信息(财产来源、性质及交付凭证);受益权信息(受益人姓名/名称、受益份额及分配方式)等。
1.2委托人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因信息错误导致的登记瑕疵或法
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1.3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将本信托合同项下的登记信息提交至信托登记系统,并同
意信托登记公司依法记录、存储及管理。
1.4信托登记信息受法律保护,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对外披露:
1.4.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的查询;
1.4.2委托人本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申请查询与其直接相关的信息。
1.5受托人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或丢失。
1.6委托人有权通过受托人或信托登记公司提供的查询渠道,核实其个人信息登记内容。如发现信息错误,委托人可要求受托人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更正登记。
1.7受托人因履行登记义务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但不得收取额外手续费。
(以下无正文)
45资金信托合同
(以下无正文,为《陕国投·胜蓝股份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签署页)
特别提示:本信托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投资信托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信托文件,并与受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审慎做出购买决策。
委托人(签名)(自然人):
或:委托人名称(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署日期及地点:2025年11月日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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