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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2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54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1胜蓝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2025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2025 年 7 月 4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事项、联系方式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1日14:30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横东路225号胜

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雪林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8名,代表股份92278782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6.3690%(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63704863股)。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

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2胜蓝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三)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并逐项审议以下议案:

1.01提名黄雪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1957447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947股。

1.02提名潘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1945851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51股。

1.03提名王俊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1952864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364股。

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并逐项审议以下议案:

3胜蓝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2.01提名赵连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1956445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945股。

2.02提名苏文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1952848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348股。

2.03提名谭小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1952748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248股。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183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9%;反对7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

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9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510%;反对7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755%;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36%。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4.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176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8%;反对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

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1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074%;反对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704%;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23%。

4.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胜蓝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92173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7%;反对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

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8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398%;反对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704%;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98%。

4.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176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8%;反对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

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1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074%;反对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704%;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23%。

4.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176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8%;反对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

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1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074%;反对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704%;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23%。

4.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176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8%;反对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

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1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

5胜蓝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074%;反对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704%;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23%。

4.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173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7%;反对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8%;

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8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398%;反对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379%;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23%。

4.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173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7%;反对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8%;

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8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398%;反对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379%;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23%。

5.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167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8%;反对9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3%;

弃权201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3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280%;反对9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328%;弃权201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92%。

上述第3项、第4.01项、第4.02项、第5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

6胜蓝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公司已就上述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7胜蓝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羽

经办律师:张舟赵丹阳年月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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