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目录
第一部分补充核查期间信息更新........................................4
一、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4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9
五、发起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9
六、发行人的设立、股本及演变........................................9
七、发行人的业务.............................................10
八、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11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3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3
十一、发行人报告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5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6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规范运作............................26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6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27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27
十七、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28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8
十九、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29
二十、结论意见..............................................29
第二部分关于审核问询函回复信息更新....................................30
《审核问询函》问题1...........................................30
《审核问询函》问题2...........................................51
《审核问询函》问题3...........................................71
《审核问询函》问题4...........................................78
4-1-1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2025)-01-214
敬启者: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就本次发行出具嘉源(2024)-01-633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嘉源(2024)-01-634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5)-01-081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嘉源(2025)-01-145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合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深交所要求发行人补充申报以2025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的财务报告,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发行人自原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至新基准日2025年
3月31日期间的变化情况,本所对需要律师补充核查、说明的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第七
条和第十条的有关要求,针对发行人在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后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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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问询》有关的事实的更新与进展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本次发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在原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4-1-3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一部分补充核查期间信息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情况未发生变化,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和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和《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方案,并就相关事项取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的股份,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
已由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募集说明书》中已载明具体的转换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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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
次发行将按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是否转换,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及《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实现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975.19万元、7651.90万元和10279.74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7968.94万元。根据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债券利率确定方式,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资产负债率分别
为44.48%、47.45%、29.16%、29.38%,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102.84万元、9400.04万元、
11517.04万元、528.30万元,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流量净额充足,发行人
的现金流量净额可以支付公司债券的本息。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及《适用意见
第18号》的规定
1、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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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一家专注
于电子连接器及精密零组件和新能源汽车连接器及其组件的研发、生产及
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消费类电子连接器及组件、新能源汽车连接器及组件、光学透镜等,主要应用于消费类电子、新能源汽车等领域。
公司具有完整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具有独立从事前述业务的人、财、物。公司的上述业务均按照市场化的方式独立运作。发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文件
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司农及致同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及《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975.19万元、7651.90万元和
10279.74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7968.94万元,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0.00万元(含45000.00万元),根据《募集说明书》,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及《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
明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及《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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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
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发行人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依法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现阶段必要的批准或备案,仍在有效期以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均用于发
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以及发行人
的书面确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不会用于经核准的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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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七)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
的证券类型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的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4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
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
转债到期日止,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已对转股价格的修正条款、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与方式进行了约定,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
方案约定了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为可转债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可
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
已制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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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及《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独立运营的能力,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发起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3月
31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
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设立、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于2025年1月8日就“胜蓝
4-1-9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转债”转股导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变化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9856804J),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6370.4863 万元人民币。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二)业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4年10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的或者办理变更手续的主要业务资质如下:
序业务资质企业名称发证机关证书编号有效期至号食品经营许乳源瑶族自治县
1 韶关胜蓝 JY34402320057353 2030.2.27
可证市场监督管理局固定污染源东莞富智东莞市生态环境
2 91441900MA4UJD481N001Y 2030.5.11
排污登记达局
(三)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境外控股子公司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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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对外投资”之“1、境内控股子公司”。
2、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对外投资”之“2、参股公司”。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自2024年10月1日至
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与关联方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采购和销售
(1)关联采购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商品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期间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型关联交易金额占当年营业成本比例
线材、光纤接口、SMD 垫
连捷精密903.460.92%片等
2024 年度 胜贤智控 PCBA 加工 3.85 0.00%
昭明电子 CNC 加工 0.32 0.00%
线材、光纤接口、SMD 垫
2025年1-3月连捷精密289.771.15%
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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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型关联交易金额占当年营业成本比例
胜贤智控 PCBA 加工 1.56 0.01%
(2)关联销售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销售商品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期间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型关联交易金额占当年营业成本比例
2024年度连捷精密销售连接器287.910.22%
2025年1-3月连捷精密销售连接器173.280.51%
2、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期间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型关联交易金额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
租赁房屋建筑物77.160.06%
2024年度连捷精密
租赁车辆使用权10.530.01%
租赁房屋建筑物21.900.07%
2025年1-3月连捷精密
租赁车辆使用权2.630.01%
3、关联担保
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作为担保方的关联担保情况,发行人不存在新增作为被担保方的关联担保情况。
4、关联交易应收应付账款余额
(1)应收、预付关联方款项期末余额
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存在应收应付款项,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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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31
项目名称关联方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连捷精密215.9717.66
其他应收款连捷精密46.835.64
应付账款连捷精密96.74-
其他应付款连捷精密10.53-
(三)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作出了承诺。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3家境内控股子公司及
2家参股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境内控股子公司
(1)广东青蓝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蓝精密”)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2日向青蓝精密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青蓝精密的基本情况如下:
4-1-13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名称广东青蓝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E6UB2D0C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坑横东路225号2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潘浩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日期2024年12月22日营业期限2024年12月22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制造;
经营范围光通信设备销售;音响设备制造;音响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青蓝精密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胜蓝股份600.0060.00
2梁兴煌210.0021.00
3郭水妹190.0019.00
合计1000.00100.00
(2)广东省拓能联科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能联科”)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5日向拓能联科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拓能联科的基本情况如下:
4-1-14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名称广东省拓能联科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EDFQ4X2H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黄屋工业路33号1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潘浩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日期2025年3月5日营业期限2025年3月5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服务;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产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经营范围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拓能联科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胜蓝股份700.0070.00
东莞市泽恩五金制品有
2300.0030.00
限公司
合计1000.00100.00
(3)胜蓝连创高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蓝连创”)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25日向胜蓝连创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胜蓝连创的基本情况如下:
4-1-15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名称胜蓝连创高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EJUJY60P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宏祥北路83弄1-住所
42号20幢118室
法定代表人郑亚军注册资本100万元成立日期2025年4月25日营业期限2025年4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批发;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子产品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池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
汽车零配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充
经营范围电桩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音响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金属结构销售;五金产品零售;
风机、风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胜蓝连创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胜蓝股份51.0051.00
2郑亚军49.0049.00
合计100.00100.00
2、参股公司
(1)深圳市爱格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格玛”)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1日向爱格玛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爱格玛的基本情况如下:
4-1-16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名称深圳市爱格玛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Y4111Q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新秀社区沿河北路1002号瑞思大厦住所
903
法定代表人邓俊坚
注册资本555.55万元成立日期2021年8月20日营业期限2021年8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业设计服务。通信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经营范围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爱格玛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邓俊坚397.2182571.50
深圳玛思特企业管理合
299.99918.00
伙企业(有限合伙)
3胜蓝股份55.55510.00
4陈智勇2.777750.50
合计555.55100.00
(2)深圳市翼蓝智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蓝智算”)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10日向翼蓝智算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翼蓝智算的基本情况如下:
4-1-17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名称深圳市翼蓝智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ECY2G81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066号深创投广住所场3701法定代表人刘坤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日期2025年3月10日营业期限2025年3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智能机器人
的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机动车修理和维护;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经营范围备零售;云计算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轮胎销售;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云计算设备制造;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食品销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运行;互联网顶级域名运行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翼蓝智算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深圳市华翼信息技术有
1850.0085.00
限公司
2胜蓝股份150.0015.00
合计1000.00100.00
4-1-18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物业权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物业权益变化情况如下:
1、租赁房产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承租的用于主要生产经营的房产具体变化
情况如下:
序面积变化情承租人出租人位置租赁期限用途号(㎡)况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深圳前海羽南山街道梦
胜蓝电子翼科技创业2025.1.1-
1海大道503540.00办公续租(深圳)投资有限公2025.12.31号前海华润司
金融中心 T5写字楼3210东莞市东坑东莞市利明镇塔新路
东莞胜蓝2025.4.1-生产
2投资实业有100号东升6680.00续租
光电2028.3.31经营限公司高新产业园
5栋4楼
深圳市龙岗深圳市龙岗
深圳富方区产业投资区信义路大2024.8.12-生产
31430.64续租
达 服务集团有 运 AI 小镇 2027.8.11 经营
限公司 C09 栋 3 楼福清市石竹街道龙塘村
深圳富方碧桂园华榕2025.3.1-
4陈友松203.28办公新租
达世纪城5号2026.2.28楼08复式商铺深圳市龙岗
深圳富方区横岗街道2021.4.11-不再续
5苏素青18.00宿舍
达窝肚九巷32024.10.11租号407福建省福清市石竹街道
深圳富方2024.5.1-不再续
6赵小虎福玉路26号48.00办公
达2025.4.30租三楼一间办公室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淄博特伦拓正在计划对原租赁的山东省淄博市高新
区四宝山街道青龙山路5366号,院内北侧办公楼二楼211室续租。
(三)知识产权
4-1-19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知识产权变化情况如下:
1、专利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新增39项已授权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有效他项名称权利人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号期限权利
胜蓝股 ZL202430530 外观
1柔性线排连接器2024.8.2115年无
份014.9设计一种连接器的双排
胜蓝股 ZL202110417
2 或多排“Z”字形 发明 2021.4.19 20 年 无
份531.0端子裁切机构
一种全自动组装焊 胜蓝股 ZL202421255 实用
32024.6.410年无
接装置份353.1新型
一种通用型自动插 胜蓝股 ZL202421255 实用
42024.6.410年无
针机份179.0新型
胜蓝股 ZL202420962 实用
5一种软排线连接器2024.5.710年无
份 129.X 新型
一种带防脱盖的纽 胜蓝股 ZL202420931 实用
62024.4.3010年无
扣电池座份174.9新型
一种无异响的二次 胜蓝股 ZL202420588 实用
72024.3.2610年无
锁止连接器 份 809.X 新型
一种具有吸波功能 胜蓝股 ZL202420579 实用
82024.3.2510年无
的高速电连接器份536.2新型
一种锁扣式连接器 胜蓝股 ZL202420214 实用
92024.1.3010年无
组件份982.3新型
一种支持盲插的连 胜蓝股 ZL202420215 实用
102024.1.3010年无
接器插座份137.8新型
一种安全性高的插 胜蓝股 ZL202323401 实用
112023.12.1410年无
板连接器份702.4新型
一种便于平面度检 胜蓝股 ZL202323313 实用
122023.12.610年无
测的连接器份305.1新型
一种具有二次锁止 胜蓝股 ZL202323313 实用
132023.12.610年无
杠杆结构的连接器份513.1新型
车品新 ZL202430322 外观
14 充气泵(X3 系列) 2024.5.29 15 年 无
能源739.9设计
车品新 ZL202430064 外观
15 充气泵(X1 Plus) 2024.1.31 15 年 无
能源505.9设计
Type-C 防浪涌充电 东莞富 ZL202421049 实用
162024.5.1410年无
电路智达497.1新型
防脱落的 TYPE-C 连 东莞富 ZL202420749 实用
172024.4.1110年无
接器智达816.3新型
4-1-20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有效他项名称权利人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号期限权利
具有限位结构的 东莞富 ZL202420728 实用
182024.4.910年无
TYPE-C 连接器 智达 893.0 新型
东莞富 ZL202420643 实用
19 一种 TYPE-C 连接器 2024.3.29 10 年 无
智达889.4新型具有焊接式屏蔽壳
东莞富 ZL202420446 实用
20 结构的 TYPE-C 连接 2024.3.7 10 年 无
智达848.6新型器
东莞特 ZL202420911 实用
21一种防火耐磨电缆2024.4.2810年无
普伦923.1新型
一种新型拖链排线 东莞特 ZL202420567 实用
222024.3.2210年无
电缆普伦692.7新型
广东胜 ZL202430533 外观
23连接器插座后盖2024.8.2215年无
蓝电子638.6设计
广东胜 ZL202421282 实用
24一种电路板连接器2024.6.610年无
蓝电子 637.X 新型
一种具有一体式端 广东胜 ZL202421282 实用
252024.6.610年无
子的电连接器 蓝电子 838.X 新型
广东胜 ZL202421282 实用
26一种连接器2024.6.610年无
蓝电子522.0新型
一种 PCB 板母端连 广东胜 ZL202421282 实用
272024.6.610年无
接器蓝电子413.9新型
广东胜 ZL202421250 实用
28一种连接器2024.6.410年无
蓝电子350.9新型
一种 PCB 板接点连 广东胜 ZL202421188 实用
292024.5.2910年无
接器蓝电子796.3新型
一种连接器检测治 广东胜 ZL202420268 实用
302024.2.210年无
具蓝电子990.6新型
一种 TPU 产品注塑 广东胜 ZL202420200 实用
312024.1.2610年无
模具蓝电子091.2新型
一种定位组件及排 广东胜 ZL202420172 实用
322024.1.2410年无
线治具蓝电子124.7新型
一种屏蔽式通信连 韶关胜 ZL202411223
33发明2024.9.320年无
接器蓝055.9
一种连接稳定的线 韶关胜 ZL202420214 实用
342024.1.3010年无
缆端子蓝723.0新型
一种具有固定机构 韶关胜 ZL202420214 实用
352024.1.3010年无
的连接器组件蓝592.6新型胜蓝新20243044819外观
36 充电枪(TSL) 2024.7.17 15 年 无
能源99设计胜蓝新20243037021外观
37汽?充电座(法标)2024.6.1715年无
能源80设计
4-1-21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有效他项名称权利人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号期限权利一种防触电充电座胜蓝新20242138319实用
382024.6.1710年无
及防触电充电装置能源96新型
一种卧式插板连接 万连科 ZL202420465 实用
392024.3.1210年无
器技191.8新型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失效11项专利权,具体情况如下:
他序有效项失效名称权利人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号期限权原因利
FPC 排线 届满胜蓝股实用新
1公座连接2014204459657.002014.8.810年无终止
份型器失效笔记本电届满胜蓝股实用新
2 脑的电源 ZL201520105988.8 2015.2.13 10 年 无 终止
份型连接器失效用于连接届满手机电池胜蓝股实用新
3 ZL201420718618.7 2014.11.26 10 年 无 终止
的电池连份型失效接器届满一种连接东莞富实用新
4 ZL201520185200.9 2015.3.30 10 年 无 终止
器智达型失效连接器届满东莞富外观设
5 (AMB- ZL201530079276.9 2015.3.30 10 年 无 终止智达计A035) 失效未缴年费发光手机富方达实用新
6 ZL201920857172.9 2019.6.6 10 年 无 专利
壳精密型权终止未缴年费超薄弯头富方达实用新
7 ZL201821182866.9 2018.7.25 10 年 无 专利
充电线精密型权终止未缴具有磁性年费富方达实用新
8 件的充电 ZL201821181371.4 2018.7.25 10 年 无 专利
精密型线权终止
4-1-22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他序有效项失效名称权利人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号期限权原因利未缴数据线年费富方达外观设
9 (超薄弯 ZL201830370580.2 2018.7.10 10 年 无 专利精密计
头线)权终止未缴数据线年费富方达外观设10 (手游 ZL201830369730.8 2018.7.10 10 年 无 专利精密计
线)权终止未缴年费超薄型充富方达外观设
11 ZL201821181373.3 2018.7.25 10 年 无 专利
电线精密计权终止
2、注册商标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新增1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他项权商标权利人注册号有效期限类别号利广东胜蓝新能源
1723716112024.1.14-2034.1.139无
科技有限公司
注:该注册号72371611的商标原为发行人子公司芯途能源所有,芯途能源于2024年12月6日注销,该商标转让至胜蓝新能源所有,相关手续已于2025年1月6日办理完成。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1、授信合同
4-1-23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授信金额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受信人授信人授信期限担保号(万元)上海浦东
BC20240 发展银行
融资额度2024.9.4-
182000000胜蓝股份股份有限5000.00-
协议2025.8.19
224公司东莞
分行
2、借款合同
借款金序合同额合同编号借款人贷款人借款期限担保号名称(万元)
最高额编号:胜蓝股份
HT20241 胜蓝新 2024.12.27-
1借款合胜蓝新能源500.36提供最高
11300000能源2025.12.26
同额保证
208
流动资 GDK476 中国银行股份 胜蓝股份
东莞富2024.12.5-
2金借款79012024有限公司东莞1000.00提供最高
智达2027.12.4合同11422分行额保证
3、采购合同
序号合同对方采购方合同标的合同期限合同金额
2023年3月1日至
2025年2月28日
(除非任一方于合同深圳市隆祁五金胜蓝新能源及期满前六十日以书面以具体采购订
1塑胶制品有限公旗下相关分公五金冲压件
通知他方拒绝续约,单为准司司本采购合同于期满时
自动延展一年,其后届满时亦同)
2023年9月1日至
2025年8月31日
(除非任一方于合同胜蓝新能源及深圳市意达五金期满前六十日以书面以具体采购订
2旗下相关分公冲压件
制品有限公司通知他方拒绝续约,单为准司本采购合同于期满时
自动延展一年,其后届满时亦同)
2024年10月18日
至2026年10月17日(除非任一方于合东莞市森联精密同期满前六十日以书以具体采购订
3 胜蓝股份 USB 接口
电子有限公司面通知他方拒绝续单为准约,本采购合同于期满时自动延展一年,其后届满时亦同)
4、销售合同
4-1-24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合同对方销售方合同标的合同期限合同金额深圳市大疆如影以具体订单为
1胜蓝科技连接器及组件-
科技有限公司准深圳市大疆百旺以具体订单为
2胜蓝科技连接器及组件-
科技有限公司准
上述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3月
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对外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在履行中的对外担保(不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四)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3月
31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报告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
3月31日,发行人未有合并、分立、重大资产收购及出售、资产置换、资产剥离。
4-1-25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如下:经发行人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因“胜蓝转债”转股修订《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股份总数。
2、发行人将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修订)》在2026年1月1日前对
《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规范运作
1、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共召开2次临时股东大会、4次董事会会议、3次监事会会议。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决议内容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4年10月1日
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重大决策和授权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未发生变化,其等任职资格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的组成、人数、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
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26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境内控
股子公司已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自2024年10月1日
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享受
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依据。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信用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信用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信用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信用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4-1-27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十七、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
1、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且用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发行人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
行人新增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运用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依法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现阶段必要的批准或备案,仍在有效期以内。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书面确认和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黄雪林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未决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2、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未决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未决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4-1-28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十九、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避免
短线交易的承诺,该等承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短线交易之规定。
2、《募集说明书》已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
出具关于避免短线交易的承诺进行披露。
二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
2、本次发行已取得目前阶段所需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3、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和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注册后方可实施。
4-1-29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部分关于审核问询函回复信息更新
《审核问询函》问题1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消费类电子连接器及组件、新能源汽车连接器及组件、光学透镜。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30280.12万元、117038.93万元、124132.36万元、92341.50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9565.09万元、
4864.21万元、7264.76万元、8479.19万元;公司境外收入分别为19823.48万
元、23629.19万元、22798.41万元和22713.4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65%、20.59%、18.84%和25.23%,外销毛利率分别为20.80%、24.03%、
30.06%和37.74%。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合计分别为6825.77万元、14571.85万元、22225.13万元和11626.45万元,应收票据主要为商业承兑汇票,账面价值分别为6800.65万元、14253.93万元、21796.66万元、8077.95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坏账准备分别为342.86万元、715.99万元、1097.69万元、
406.57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55783.58万元、46091.14万元、48596.81
万元和50713.70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2.82%、
39.38%、39.15%和41.19%。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16462.74万元、15446.73
万元、16975.29万元、16816.76万元,发出商品账面余额分别为3046.5万元、
2083.22万元、1927.69万元、2661.01万元,占存货比例为18.51%、13.49%、
11.36%、15.82%;存货周转率分别为6.85、5.78、5.90、5.49,呈下降趋势。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金额合计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5.82%、43.53%、
44.04%和31.36%。报告期内,销售费用金额分别为2204.19万元、3782.23万元、
4060.45万元和2043.09万元。
最近一期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6000.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0465.68万元,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392.67万元。根据申报材料,前次发行可转债33000.00万元,其中包括补充流动资金5000.00万元,预备费和铺底流动资金3452.27万元;根据公司公告,前次发行可转债结余资金3654.05万元(含理财收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2020年上市以来累计融资6.48亿元,最近三年累计分红3286.24万元。
根据申报材料,2023年发行人受让深圳市富方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方达)51%股权,交易后发行人持有股权占比51%,购买日51%股份对应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1332596.38元,双方参考净资产进行协商定价,公司以1045.50
4-1-30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万元价格受让;根据公开信息,富方达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涉及多项法律纠纷,存在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请发行人:(1)结合行业发展及竞争状况、公司竞争优势、下游客户需求、
对主要客户信用政策及销售情况等,分业务板块说明收入、净利润、毛利率等方面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收入与利润变动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变动情况,说明业绩波动是否符合行业趋势。(2)结合报告期境外销售的主要业务模式和经营情况,说明对主要客户销售情况及是否发生较大变动;
结合境外收入回款情况、报告期内函证涉及金额占境外收入的比例、回函率情况,说明回函相符的金额及比例,未回函原因及对未回函客户收入的核查是否履行替代程序及充分性;结合汇率变动及境外市场环境、相关进出口政策变动等情况,说明境外销售毛利率持续升高的原因及合理性,量化分析汇率波动等对毛利率及公司业绩的影响,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3)结合(1)和应收类科目占收入比例、账龄、回款情况说明应收类科目余额和占比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金额自2022年显著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及相关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结合发货流程及收入确认情况、盘点安排、期后结转情况及平均结转周期、账龄等,说明发出商品形成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收入确认的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未被接收或退回的商品;进一步结合(1)、订单覆盖率、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存货金额及其结构变化的原因及是否与业绩波动情况相匹配,存货周转率逐步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计提减值损失对应的产品类型、具体计算过程和依据,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结合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合作进展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占比发生变化的原因和合理性,原有主要客户是否存在流失或销售减少的情况,区分消费类电子、新能源汽车等业务板块说明客户集中度,并结合新能源汽车等行业近年来新增产能及预期投产等情况,说明发行人对主要客户销售变化是否具有合理性,合作关系是否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
(6)补充说明公司销售服务费的具体内容,并请结合发行人业务销售模式、销售
费用具体项目占比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销售费用金额及结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7)列示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收款等财务性投资相关科目具体情况,具体说明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中其他的内容,结合发行人主营业务与对被投资企业之间合作、销售、采购等情况,说明相关投资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如有)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前次募投项目非资本性支出、节余资金补流等情况,说明前募资金实际补流金额、占当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及最新监管要
4-1-31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求。(8)补充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如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发行人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安排,若无,出具承诺并披露。(9)结合公司章程规定,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分红情况是否符合相关安排。
(10)结合富方达及其董监高相关法律纠纷及执行情况,说明截至目前发行人未
决诉讼或仲裁的涉案具体金额及最新进展情况,报告期内所涉行政处罚(如有)的具体事由、处罚情况、整改情况及整改措施的有效性,是否构成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5)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7)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8)-(10)并发表核查意见。
问题回复:
一、补充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如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
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发行人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安排,若无,出具承诺并披露。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针对认购本次可转债出具的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及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情
况如下:
股东名称/直接持股数持股比例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与发行人关系姓名(股)(%)行认购
控股股东、直
胜蓝控股接持股5%以8873000054.20参与认购上股东
实际控制人、
黄雪林30000001.83参与认购董事长
4-1-32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潘浩董事、总经理10655250.65参与认购
董事、财务总
王俊胜1920000.12参与认购监
郭正桃董事150000.01参与认购
曾一龙独立董事--视情况参与认购
赵连军独立董事--视情况参与认购
苏文荣独立董事--视情况参与认购
伍麒霖监事会主席--视情况参与认购
李雪飞职工代表监事225000.01参与认购
孙细平职工代表监事285000.02参与认购
钟勇光副总经理1440000.09参与认购
董事会秘书、
许立各--视情况参与认购副总经理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胜蓝控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发行人控股股东、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胜蓝控股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已发行可转债的情况,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公司已发行可转债。2024年
12月13日,胜蓝转债已完成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故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胜蓝股份不存在已发行的可转债。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出具的承诺及披露情况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认购本次可转债的说明及承诺”披露了如下承诺:
“(一)计划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主体出具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胜蓝控股计划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出具承诺如下:
4-1-33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如公司启动本次可转债发行,本企业承诺将参与胜蓝股份本次可转债
发行认购,具体认购安排将根据《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本次可转债发行具体方案、市场情况和本企业届时资金状况确定,并严格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企业不以
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胜蓝股份股票和已发行的可转债,且在上述期间内,亦无任何减持计划或安排。
3、本企业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企业违
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胜蓝股份股票、可转债的情况,本企业因减持胜蓝股份股票、可转债的所得收益全部归胜蓝股份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胜蓝股份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雪林、董事潘浩、董事王俊胜、董事郭正桃、监事李雪
飞、监事孙细平、副总经理钟勇光计划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上述人员出具承诺如下:
1、如公司启动本次可转债发行,本人承诺将参与胜蓝股份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具体认购安排将根据《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本次可转债发行具体方案、市场情况和本人届时资金状况确定,并严格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
之配偶、父母、子女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胜蓝股份股票和已发行的可转债,且在上述期间内,亦无任何减持计划或安排。
3、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人及本人
之配偶、父母、子女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胜蓝股份股票、可转债的情况,本人及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因减持胜蓝股份股票、可转债的所得收益全部归胜蓝股份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胜蓝股份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视情况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主体出具的承诺
4-1-34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公司独立董事曾一龙、独立董事赵连军、独立董事苏文荣、监事会主席伍
麒霖、董事会秘书许立各将视情况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上述人员出具承诺如下:
1、如公司启动本次可转债发行,本人及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按照
《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于届时决定是否参与认购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严格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若公司启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本人及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最后一次减持公司股票
或已发行的可转债的日期间隔不满六个月(含)的,本人及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不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2、若认购成功,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
《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关于证券交易的规定,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后六个月内不减持胜蓝股份的股票或已发行的可转债。
3、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人及本人
之配偶、父母、子女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胜蓝股份股票、可转债的情况,本人及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因减持胜蓝股份股票、可转债的所得收益全部归胜蓝股份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胜蓝股份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已就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等事项出具了书面承诺。相关承诺函内容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在遵守上述书面承诺的前提下,相关人员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不会涉及短线交易。
(四)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并比对发行人股东名册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2、查阅了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六个月控股股东及董监高
可转债持有明细,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可转债减持情况;
4-1-35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
以上的股东就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出具的承诺函;
4、查阅了《募集说明书》。
(五)核查结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控股股东胜蓝控股、实际控制人黄雪林、董事潘浩、董事王俊胜、董
事郭正桃、监事李雪飞、监事孙细平、副总经理钟勇光计划参与本次可转债
发行认购;发行人独立董事曾一龙、独立董事赵连军、独立董事苏文荣、监
事会主席伍麒霖、董事会秘书许立各将视情况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发行人控股股东、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胜蓝控股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已发行可转债的情况,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公司已发行可转债。2024年
12月13日,胜蓝转债已完成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故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胜蓝股份不存在已发行的可转债;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
的股东已就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等事项出具了书面承诺。相关承诺函内容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在遵守上述书面承诺的前提下,相关人员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不会涉及短线交易;发行人已于募集说明书披露上述承诺。
二、结合公司章程规定,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分红情况是否符合相关安排。
(一)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发行人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1-36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分红情况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信息,报告期内公司的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含
2128.161495.99747.95
税)以其他方式(如回购
0.000.000.00
股份)现金分红金额
现金分红总额2128.161495.99747.95现金分红总额(含其他方式)占利润分配100.00%100.00%100.00%总额的比例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
10279.747651.905975.19
股股东的净利润现金分红总额占归属
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20.70%19.55%12.52%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4-1-37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
4372.10红额(含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
7968.94
利润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
红额/最近三年年均54.86%可分配利润
1、2022年公司分红情况
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495894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公司合计派发现金红利7479471.9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转增股本。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现金分红已于2023年6月9日实施完毕。
2、2023年公司分红情况
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495988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公司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4959888.8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转增股本。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现金分红已于2024年
6月18日实施完毕。
3、2024年公司分红情况
以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6370486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0元(含税),公司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21281632.1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转增股本。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待实施。
4-1-38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分红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相关安排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2022年度-2024年度,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2.52%、
19.55%和20.70%,符合《公司章程》中“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的规定;2022年度-2024年度,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额占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
54.86%,符合《公司章程》中“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的规定;2022年度-2024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均为100.00%,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和审议程序实施权益分派方案,相关议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公司章程》相关安排。
(四)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
2、查阅了发行人2022年度-2024年度利润分配相关三会决议;
3、查阅了分红发放明细及相关凭证;
4、查阅了发行人年度报告及利润分配相关公告。
(五)核查结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和审议程序实施权益分派方案,相关议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公司章程》相关安排。
三、结合富方达及其董监高相关法律纠纷及执行情况,说明截至目前发行人未决
诉讼或仲裁的涉案具体金额及最新进展情况,报告期内所涉行政处罚(如有)
4-1-39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的具体事由、处罚情况、整改情况及整改措施的有效性,是否构成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一)结合富方达及其董监高相关法律纠纷及执行情况,说明截至目前发行人未
决诉讼或仲裁的涉案具体金额及最新进展情况,是否构成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1、报告期内富方达科技及其董监高相关法律纠纷及执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富方达科技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潘浩董事监事,2021年5月31日至2023年2月6日期间曾任公朱明莉司法定代表人念强强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富方达科技及其董监高的诉讼、仲裁案件整体情况如下:
序被告/被申
原告/申请人案号案件情况案件金额案件进展号请人原告李云鹏诉被广东省深告深圳市富方达圳市中级
广东合和核科技有限公司、朱人民法院
通讯技术有明莉、广东合和核于2021年限公司、新通讯技术有限公12月14日
(2021)粤
疆合和核电司、新疆合和核电出具
1李云鹏03民初-
子科技有限子科技有限公司(2021)粤
6743号
公司、朱明侵害外观设计专03民初
莉、富方达利权纠纷。6743号民科技事裁定书,原告李云鹏已撤诉。
原告与被告签订广东省深
(2020)粤
《采购合同》后就圳市中级富方达精0307民初东莞市启新合同履行产生争人民法院
密、富方达32116号、639968.3
2精密五金塑议,该案件经深圳于2021年
科技、朱明(2021)粤7元胶有限公司市龙岗区人民法6月24日莉03民终
院一审、广东省深出具
8937号
圳市中级人民法(2021)粤
4-1-40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院二审并执行。广03民终东省深圳市中级8937号二人民法院判决维审民事判持深圳市龙岗区决书。
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
32116号民事判
决第一项、第二项,即“富方达精密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启新公司货款和模具款
354368.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朱明莉对富方达精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富方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启新精密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支付库存产品货款
285600.00元;东
莞市启新精密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应于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富方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
38842.44元;驳
回东莞市启新精密五金塑胶有限
公司、深圳市富方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或反诉请求。
3陈章华念强强、朱(2025)原告陈章华与被2028146.原告于
4-1-41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明莉闽0105民告念强强、朱明莉67元2025年2初459民间借贷纠纷。月24日向号、原告请求:(1)法院申请
(2025)判令被告念强强财产保
闽0105执向原告偿还借款全,法院保109号本金600000元裁定冻结及利息被告朱明
1338146.67元;莉持有的
(2)判令被告念富方达科
强强承担原告因技9.89%
本案支出的律师的股权,费90000元;保全金额
(3)判令被告朱以
明莉对被告念强2028146.强上述债务承担67元为共同还款责任;限。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
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上述诉讼中序号1案件原告已撤诉,序号2案件已结案。序号3案件因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致使朱明莉持有的富方达科技40%股权被冻结。财产保全是诉讼过程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诉讼策略,但不会直接导致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被强制处分或妨碍股东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且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即便最终败诉法院裁决朱明莉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也可以货币资金或其他便于执行的财产执行裁决,不会对富方达科技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2024年度富方达科技及其子公司单体营业收入共计3522.62万元,净利润-158.38万元,对公司盈利贡献较小。因此,该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上述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2、截至目前发行人未决诉讼或仲裁的涉案具体金额及最新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未决诉讼及仲裁情况如下:
4-1-42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原告/申被告/被案号案件情况案件金额案件进展号请人申请人该案件原定于
2025年3月14
东莞市李文朵因与东莞
日开庭审理,溢铭人市溢铭人力资源后因东莞市溢力资源东劳人仲院有限公司劳动人铭人力资源有
1李文朵有限公东坑庭收字事争议提起劳动94972.02元
限公司向法院
司、广东[2025]21号仲裁,广东胜蓝电提起行政诉胜蓝电子被追加为被申讼,劳动人事子请人争议仲裁中止审理原告林敬波因专利所有权纠纷将
被告费鑫、车品新能源起诉至法院。
原告主张被告一费鑫系代原告持
有涉案四项专利,被告一在未经原
(2025)粤
告同意的情况下,
73民初
将上述四项专利
1697号、转让给被告二车
(2025)粤品新能源。
73民初
费鑫、车原告请求:(1)请法院已受理该
1698号、
2林敬波品新能求判令确认两被40000.00元案件,待一审
(2025)粤源告之间转让涉案开庭
73民初
专利的行为无效;
1699号、
(2)判令确认涉
(2025)粤案专利所有权归
73民初
原告所有;(3)判
1700号
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专利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4)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维权合理费用;
(5)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安费诺(2025)粤原告安费诺奥罗奥罗拉胜蓝股73知民初拉因专利所有权法院已受理该3科技(惠份、郑黑1193号、纠纷将被告起诉40000.00元案件,待一审州)有限波(2025)粤至法院。原告主张开庭公司(以73知民初涉案专利的申请
4-1-43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下简称1201号日距离被告二郑“安费诺黑波离职仅相隔奥罗42天,被告二在原拉”)告任职期间担任
(2025)粤研发二部经理职
73知民初务,在任职期间作
1197号、为原告研发项目
韶关胜(2025)粤团队的核心成员法院已受理该安费诺
4蓝、郑黑73知民初之一,涉案专利与60000.00元案件,待一审
奥罗拉
波1226号、被告二在原告任开庭
(2025)粤职期间参与研发
73知民初的技术方案有关,
1231号涉案专利为被告
二在原告的职务发明创造。
原告请求:(1)请
(2025)粤求判令确认原告
73知民初为涉案专利的专
1196号、利权人/专利申请
广东胜(2025)粤人;(2)判令两被法院已受理该安费诺
5蓝电子、73知民初告协助原告办理60000.00元案件,待一审
奥罗拉
郑黑波1228号、前述专利的权属开庭
(2025)粤变更事宜;(3)判
73知民初令两被告赔偿原
1229号告经济损失和合
理维权费用;(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1)知识产权案件具体情况
A、林敬波案件
a.涉案专利不涉及公司核心技术、重要专利,不会影响公司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
该案件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申请号应用领域权人用于汽车轮胎
1 车品新能源 充气泵(DK-AP101) 外观设计 ZL202230579087.8
充气用于汽车应急
2 车品新能源 充气泵(DK-JS001) 外观设计 ZL202230576774.4
启动电源
3 车品新能源 充气泵(DK-JS006) 外观设计 ZL202230576917.1 用于汽车应急
4-1-44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启动电源用于汽车轮胎
4 车品新能源 充气泵(dk-ap102) 外观设计 ZL202230579068.5
充气
本案涉案专利均为外观设计,仅涉及产品整体形状及外观,系车品新能源
从第三方受让取得,不涉及公司核心技术、重要专利。涉案专利形成的产品
均为充气泵,公司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为新能源汽车高压连接器及组件生产研发建设项目、工业控制连接器生产研发建设项目,与涉案专利没有直接关系。
b.按照最坏结果原则预计如败诉对公司持续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
深圳市旺尔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尔泰”)持有车品新能源40%股份,原告林敬波原为旺尔泰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及车品新能源总经理。2023年2月23日,车品新能源与旺尔泰签订《模具采购及专利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文件中明确约定旺尔泰以模具采购资金和专利转让资金(包含涉案4项专利)出资入股车品新能源,原告林敬波作为旺尔泰时任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在上述合同中签字确认,对专利转让事宜完全知晓并予以认可。基于上述事实,原告林敬波主张费鑫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涉案专利转让给车品新能源,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公司预计胜诉可能性较大。
按照最坏结果原则预计,假设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支持本案原告林敬波全部诉讼请求,判令确认两被告之间转让涉案专利的行为无效,确认涉案专利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前述专利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4万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车品新能源将不再作为涉案专利的权利人,需要向原告赔偿合计4万元和诉讼费用,涉案金额较低。
涉案专利形成报告期内实现收入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实现收入情况(万元)序号专利名称2025年
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1-3月
1 充气泵(DK-AP101) - - 10.47 -
2 充气泵(DK-JS001) - 48.13 8.27 -
3 充气泵(DK-JS006) - 47.78 0.25 -
4 充气泵(dk-ap102) - 0.01 - -
合计-95.9218.99-
4-1-45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涉案专利于2023年取得授权报告期内涉及产品收入合计仅114.91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极低,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基于案件事实情况,公司预计该案件胜诉的可能性较大,即使按照最坏结果原则预计,如公司本案败诉,涉案金额较低且涉案专利形成的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极低,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B、安费诺奥罗拉案件
a.涉案专利不涉及公司核心技术、重要专利,不会影响公司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
该案件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申请号
1 胜蓝股份 一种线对板新能源连接器 实用新型 ZL202322265045.9
2胜蓝股份一种线对板新能源连接器发明专利2023110628355
3 韶关胜蓝 一种电连接器的公端模块 实用新型 ZL202322267308.X
一种卧式安装连接器用的
4 韶关胜蓝 实用新型 ZL202322267058.X
单向双触点端子一种线对板连接器用的单
5 韶关胜蓝 实用新型 ZL202322267080.4
向双触点端子
一种 FPC 电连接器的接触
6 广东胜蓝电子 实用新型 ZL202322265648.9
端子一种带锁止结构的连接器
7 广东胜蓝电子 实用新型 ZL202322266863.0
壳体
8广东胜蓝电子一种柔性线路板电连接器发明专利2023110631555
注:序号2和序号8专利尚处申请中。
上述专利均未形成具体产品,未实现收入,不属于公司核心技术、重要专利。涉案专利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储能等领域,属于低压连接器,公司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中新能源汽车高压连接器及组件生产研发建设项目系高
压连接器,工业控制连接器生产研发建设项目技术路径与其差异较大,故本次募投项目与涉案专利没有直接关系。
b.按照最坏结果原则预计如败诉对公司持续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
4-1-46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按照最坏结果原则预计,假设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支持本案原告安费诺全部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专利申请人,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专利的权属变更事宜,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6万元,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胜蓝股份、韶关胜蓝、广东胜蓝电子将不再作为涉案专利的权利人,需要向原告赔偿合计16万元和诉讼费用,涉案金额较低。
涉案专利包括6项实用新型专利(已授权)、2项发明专利(尚未授权),
6项实用新型专利于2024年取得授权,2项发明专利尚未取得授权。报告期内,涉案专利尚未形成产品,未实现收入。
综上,按照最坏结果原则预计,如公司本案败诉,涉案金额较低且涉案专利报告期内未实现收入,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案件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序号1的劳动仲裁案件公司系被追加为被申请人,根据公司与东莞市溢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铭”)签订的《劳务用工合作协议》,“溢铭必须购买所有员工工伤保险、意外保险,如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出现工伤或安全问题,所有医疗费用及伤残赔偿费用全部由溢铭负责”,且公司已对该劳务派遣员工履行了岗前培训等义务,公司判断该案件导致公司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较低,故未对该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序号2的4个诉讼案件公司基于前述事实判断该案件导致公司经济利益流
出的可能性较低,故未对该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序号3的2个诉讼案件、序号4的3个诉讼案件以及序号5的3个诉讼案件公司已基于谨慎性原则对该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综上,公司预计负债计提充分、谨慎。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的未决诉讼及仲裁情况如下:
原告/被告/序申请被申案号案件情况案件金额案件进展号人请人
1韶关深圳(2024)深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605953.7公司已向法院申
4-1-47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胜蓝市畅国仲裁纷申请仲裁,深圳国际0元请冻结深圳市畅天游3181号、仲裁院裁决被申请人天游智能科技有
智能(2024)粤深圳市畅天游智能科限公司
科技0306财保技有限公司向胜蓝股605953.70元财
有限286号份支付货款605953.70产,目前法院拟就公司元。冻结资产进行拍卖。
广东(2025)粤公司已向法院申
力盾1971民诉请诉前保全,已新能前调5559原告因买卖合同纠纷冻结广东力盾新
胜蓝342214.8
2源科号、起诉至法院,现公司已能源科技有限公
股份6元
技有(2025)粤缴纳诉讼申请费用。司的股权34.22
限公1971执保万元,冻结期限司6031号三年。
公司已向法院申
请诉前保全,已冻结广东力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东莞市原告因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2024)粤骇盾技术有限公
起诉至法院,该案件胜蓝力盾1971民诉司、东莞市骇盾
一审已判决,法院判新能新能前调99312新能源科技有限
决被告支付未付货款1909957.
3源东源科号、公司、芜湖市骇
及违约金,驳回其他29元坑分技有(2025)粤盾新能源科技有诉讼请求。公司已就公司限公1971民初限公司股权合计被驳回的其他诉讼请
司15263号160万元,冻结求重新提起上诉。
期限三年。案件一审已判决,公司就被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重新提起上诉。
湖州
(2024)粤原告因买卖合同纠纷晟威1972民初起诉至法院,法院出法院出具《受理胜蓝新能
25218号、具(2024)粤1972民初239014.2申请执行案件通
4新能源科
(2025)粤25218号民事调解书,0元知书》同意立案源技有
1972执保双方同意被告分期支执行。
限公
4020号付拖欠货款。
司
周(2025)粤原告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已向法院申
兵、1972财保起诉至法院,法院出请诉前保全,实万连博罗28-16号、具(2025)粤1972财保88113.56际冻结博罗县英
5
科技县英(2025)粤28-16号民事裁定书,元盛达科技有限公盛达1972民初对被告博罗县英盛达司1900.97元,科技21124科技有限公司的冻结期限为1
4-1-48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有限88113.56元银行存款年,法院现已受公司予以保全,法院现已理该案件。
受理该案件。
公司已向法院申优科原告因买卖合同纠纷
请诉前保全,暂电子起诉至法院,法院出
(2024)粤未冻结到优科电
万连(东具(2024)粤1972财38860.39
61972执保子(东莞)有限科技莞)保724-16号财产保全元
36329号公司财产。案件
有限告知书并执行诉前保已受理,待一审公司全中。
开庭。
湖北澳威创新科技有限公
司、原告因买卖合同纠纷
车品(2025)粤公司已向法院申
深圳起诉至法院,现公司290387.5
7新能1973财保请诉前保全,待
市科已缴纳诉讼申请费0元源78号法院受理。
音美用。
科技有限公
司、周曼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诉讼案件均系客户拖欠货款被公司起诉,公司预计相关应收款项收回可能性较小,故均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部分未决诉讼,上述诉讼属于发行人正常经营中产生的纠纷,且案件涉案金额较小,合计380.95万元,占发行人2025年3月末净资产的0.24%。公司已按会计准则要求计提了预计负债和资产减值准备,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二)报告期内所涉行政处罚(如有)的具体事由、处罚情况、整改情况及整改措
施的有效性,是否构成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4-1-49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相关主管
部门网络检索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未触发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三)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了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期内合规证明;
3、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富方达科技董监高诉讼、仲裁相关文书等;
4、获取并查阅了公司预计负债及资产减值计提相关会计处理,分析会计处理
是否适当;
5、取得富方达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自然人调查表;
6、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相关未决诉讼、仲裁及处罚的情况进行网络核查。
(四)核查结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富方达科技及其董监高报告期内发生3起诉讼案件,其中2起已结案,1起
系其董监高的个人借贷纠纷,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部分未决诉讼但该等案件涉案金额较小,合计380.95万元,占发行人2025年3月末净资产的
0.2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会计准则要求计提了
预计负债和资产减值,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
4-1-50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构成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未触发损害投资者合
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审核问询函》问题2
根据申报材料,前次 IPO 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承诺效益为1626.99万元,2023年及2024年1-9月实现效益分别为1723.16万元、245.66万元,募集说明书披露达到预计效益。前次可转债募投项目“高频高速连接器建设项目”承诺效益为3634.15万元,2023年及2024年1-9月实现效益分别为706.19万元、1745.07万元“;汽车射频连接器建设项目”承诺效益为2618.53万元,2023年及2024年1-9月实现效益分别为202.13万元、234.20万元,募集说明书披露项目状态为在建;根据公司公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前次可转债募投项目已实施完成。
请发行人:(1)说明前次 IPO 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最新效益实现情况,结合行业发展周期及竞争状况、下游客户需求及对主要客户销售情况、订单储备情况等,最近一年一期实现效益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结合报告期内项目建设、产能利用及效益实现情况,说明该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募集说明书相关披露是否准确。(2)补充说明前次可转债募投项目“高频高速连接器建设项目”“汽车射频连接器建设项目”转固时点、规模占比及最新效益
实现情况,结合截至目前项目建设及产能利用情况,逐期说明该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事项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 说明前次 IPO 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最新效益
实现情况,结合行业发展周期及竞争状况、下游客户需求及对主要客户销售
4-1-51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情况、订单储备情况等,最近一年一期实现效益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报告期内项目建设、产能利用及效益实现情况,说明该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募集说明书相关披露是否准确。
(二) 说明前次 IPO 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最新效益实现情况
2020年3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507号”文核准,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3723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10.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7267.23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5107.5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2159.66万元,于2020年6月29日缴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32665.64
募集资金总额32767.232020年度12426.45
2021年度12823.11
2022年度7255.80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2023年度160.29
2024年度-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2025年1-3月-
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实际投资项目达到预募集前承募集后承募集前承募集后承金额与募定可使用状序实际投资金实际投资金承诺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项目诺投资金诺投资金诺投资金诺投资金集后承诺态日期(或号额额额额额额投资金额截止日)的差额电子连接器建设电子连接器建设
116315.6316315.6316716.5016315.6316315.6316716.50400.872022/12/31
项目项目新能源汽车电池新能源汽车电池
2精密结构件建设精密结构件建设6628.846628.846634.616628.846628.846634.615.772022/12/31
项目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研发中心建设项
34215.194215.194314.544215.194215.194314.5499.352022/12/31
目目
4补充流动资金补充流动资金5000.005000.005000.005000.005000.005000.00-不适用
合计32159.6632159.6632665.6432159.6632159.6632665.64505.98不适用
4-1-52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报告期内,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的产能利用和效益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1-32024年
累计产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2022年末月度是否项目名称能利用效益口径建成后累计投产期投产期投产期达到预率建设期建设期效益
(100%)(100%)(70%)计效益新能源汽预计效益-1626.99263.20---车电池精
75.22%否
密结构件实际效益307.88430.051723.16510.13335.392461.09建设项目
注 1:2022 年 12 月 31 日,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全面建成并全面投产,因而 2023 年度为投产期第一年(T+2 年,规划达产率 70%),2024 年度为投
产期第二年(T+3 年,规划达产率 100%);
注2: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仅预计达产后每年实现净利润情况,未预计各季度实现效益情况,且第一季度法定节假日较多,2025年第一季度效益无法反映全年效益实现进度,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上表未列示2025
年第一季度的预计效益和建成后累计预计效益;
注 3:由于公司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的生产存在一定淡旺季情况,致使淡季产能利用率相对较低进而拉低全年平均产能利用率水平,实际生产中一般难以达到
100%的设计产能利用率。一般而言,90%左右为相对满产状态的产能利用率水平。
此外,2024 年,公司为应对市场变化,阶段性调整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经营策略、收缩业务规模,主动放弃了价格、利润率较低的订单,导致相关业务产能利用率相对较低。2025 年,公司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将转向更为积极的经营策略,产能利用率预计将有所回升。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于2022年末全面建成并全面投产。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3月,募投项目累计实际效益2461.09万元。
上述项目2024年度的实际效益为430.05万元,未达到2024年全年预计效益1626.99万元,主要原因系:随着下游动力电池厂商竞争格局持续变化、市场集中度不断提升,市场增速放缓,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行业作为其上游配套产业竞争加剧,行业利润空间收窄,为应对市场竞争变化,2024年公司阶段性调整相关经营策略、收缩业务规模;同时,由于原材料价格上升、劳务派遣招工成本上涨、加大针对下游客户潜在项目的前期投入,导致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实现效益下滑,具体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2”之“一”之“(二)结合行业发展周期及竞争状况、下游客户需求及对主要客户销售情况、订单储备情况等,最近一年一期实现效益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的相关内容。
4-1-53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三)结合行业发展周期及竞争状况、下游客户需求及对主要客户销售情况、订
单储备情况等,最近一年一期实现效益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2024 年,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实际效益下滑的主要原因系:*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行
业竞争加剧、行业利润空间收窄,为应对市场竞争变化,2024年公司阶段性调整相关经营策略、收缩业务规模;2024年度,公司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销售收入下降7108.75万元,为效益下滑的最主要影响因素;
*2024年上半年原材料价格上升,公司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直接材料成本增加,原材料价格上涨使得成本增加135.71万元;*2024年公司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的劳务派遣人工成本上升,劳务派遣人工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194.74万元;*为应对日益加剧的行业竞争,储备未来业务资源,2024年公司加大针对下游客户潜在项目的前期投入,研发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137.3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阶段性调整相关经营策略、收缩业务规模
(1)公司收缩业务规模的具体情况
*收缩业务规模的具体情况
为应对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行业市场变化以及客户 A 采购模式的变动,
2024 年公司阶段性调整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的经营策略、收缩业务规模,主动放弃价格、利润率较低的订单,维持公司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的整体利润率水平。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 1-3 月,公司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的销售收入和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
IPO 新能源汽车电 销售收入 3977.10 8271.94 15380.69
池精密结构件业务毛利率18.66%15.43%16.73%
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 1-3 月,公司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
构件业务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5380.69万元、8271.94万元和3977.10万元,毛利率分别为16.73%、15.43%和18.66%。2024年度,随着公司阶段性调整相关经营策略、收缩业务规模,主动放弃价格、利润率较低的订单,IPO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销售出现较大幅度下滑,但整体毛利率下
4-1-54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降幅度较小;2025年1-3月,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内卷式竞争的局面的逐渐缓和,公司的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转向更为积极的经营策略,销售收入和毛利率均有所改善,具体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2”之“一”之“(二)”之“1”之“(1)”之“*主要客户收入变动情况”“*不利影响因素有所缓和”和“*公司的应对措施”的相关内容。
*主要客户收入变动情况
公司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主要客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占相关业务收入的年度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金额毛利率比例
1 客户 A 2373.73 59.68% 16.97%
2 客户 D 545.16 13.71% 22.87%
3 客户 L 286.57 7.21% 7.76%
2025年1-3月
4 客户 AA 137.13 3.45% 21.20%
5 客户 U 100.31 2.52% 3.46%
合计3442.9086.57%16.91%
1 客户 A 2740.55 33.13% 9.42%
2 客户 L 2129.41 25.74% 18.26%
3 客户 D 1775.40 21.46% 16.94%
2024年度
4 客户 Q 354.39 4.28% 14.32%
5 客户 AA 343.86 4.16% 25.37%
合计7343.6288.78%14.79%
1 客户 A 6575.41 42.75% 11.51%
2 客户 D 3047.44 19.81% 21.79%
3 客户 L 2088.86 13.58% 25.95%
2023年度
4 客户 P 784.22 5.10% 22.04%
5 客户 AA 775.84 5.04% 27.74%
合计13271.7686.29%17.72%
公司自从事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以来,与客户 A 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 2023 年上半年及以前,客户 A 的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产品采购模式主要为与行业内的供应商签订长期采购合同方式进行合作,然后客户 A 在采购合同框架下通过采购订单的形式向供应商进行采购。
2023 年下半年开始,客户 A 将原本的采购模式由“签订长期采购合同模式”
调整为“供应商参与招投标竞价模式”,在供应商参与招投标竞价模式的施行初期客户 A 供应商中标后合作周期一般为 3-6 个月,后续客户 A 又将中标后合作周期逐渐拉长为 9-12 个月。在前述背景下,在客户 A 采购模式转
4-1-55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变前期阶段供应商竞争骤然加剧,后续随着招投标竞价模式对应的合作周期逐渐拉长、竞价频率降低,竞争程度有所缓和。
在客户 A 采取“供应商参与招投标竞价模式”后,公司阶段性调整对其的经营策略、收缩对其的销售规模,主动放弃价格、利润率较低的订单。公司对客户 A 的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销售额从 2023 年度的 6575.41 万
元下降至2024年度的2740.55万元,毛利率从2023年度的11.51%下降至
2024年度的9.42%。
2024年,其他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厂商等客户也出现了一定程度采购压
价的情形,公司阶段性主动放弃价格、利润率较低的订单,导致公司对其销售额下滑、毛利率有所下降。
2025年以来,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内卷式竞争的局面有所缓和,公司的新能
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转向更为积极的经营策略,销售收入和毛利率均有所改善。
*不利影响因素有所缓和
2024年以来,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竞争加剧,价格竞争不利于我国新能源汽
车产业长期高质量发展,2024年7月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明确要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强化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畅通落后低效产能退出渠道。在国家的政策指引和宏观调控下,2025年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内卷式竞争的局面有所缓和,新能源汽车产业未来将逐步迈入良性有序的发展轨道。
目前,公司大客户客户 A 的采购模式由供应商参与招投标竞价模式后 3-6个月合作期限的模式,已改为招投标竞价模式后9-12个月合作期限,随着招投标竞价模式对应的合作周期逐渐拉长、竞价频率降低,竞争程度有所缓和。
*公司的应对措施
2025年,公司的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将转向更为积极的经营策
略:
4-1-56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A、加大力度回升原有业务规模。在客户 A 推行的供应商参与招投标竞价模式经历了前期模式转变带来的供应链扰动后,其逐渐形成了采购要兼顾价格和品质的认识,供应商参与招投标竞价模式的格局趋向平稳。在此背景下,公司将加大力度承接原已和客户稳定合作的订单,回升原有业务规模;例如,2024 年 12 月公司中标了客户 A12 款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产品,根据中标通知书的预测需求量以及产品报价测算的总金额为
4995.38万元;
B、加强开拓新合作项目,公司已和客户 D 达成 3 个新项目合作,均已获得终端汽车厂商以及客户 D 的定点,产品开发、小批量试产已经完成,正在推进量产准备工作,预计在2025年6月、2025年12月和2026年3月开始放量;同时,公司开发了客户 AH、客户 AI 等优质客户的量产项目,其中客户 AH 项目将在 2025 年 5 月份实现量产,客户 AI 项目预计 2026 年
3月份实现量产;
C、实施更有效的成本费用管控措施,公司将通过优化产品生产工艺提升效率和良率降本,同时将进一步强化一体化采购的管理模式,提高公司的采购规模效应和议价能力,进而更加有效地进行成本管理、保障物料品质,提升公司的盈利空间和议价空间,以应对潜在的价格竞争。
(2)下游动力电池行业的发展周期和竞争状况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为盖板/钢壳、软
硬连接、线束等产品,主要应用在新能源汽车电池结构中,起到结构支撑、密封防爆、输送电流和信号传递等作用,属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精
4-1-57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密结构件行业,下游市场主要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行业。
注:公司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的应用场景。
根据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定期发布的《动力电池月度信息》,
2021-2024 年,我国动力电池产量分别为 219.70GWh、545.90GWh、
778.10GWh 和 1096.80GWh,同比增长 163.4%、148.5%、42.5%和 41.0%;
动力电池销量分别为 186.0GWh、465.5GWh、616.3GWh 和 791.3GWh,同比增长182.30%、150.30%、32.40%和28.40%;动力电池装车量分别为
154.50GWh、294.60GWh、387.70GWh 和 548.40GWh,同比增长 142.80%、
90.70%、31.60%和41.50%。我国动力电池产销量、装车量在2021-2022年
经历了高速增长后,在2023-2024年出现增速放缓。
我国动力电池行业主要由宁德时代、比亚迪、中创新航、国轩高科、亿纬锂
能、欣旺达等少数几家头部厂商占据大部分市场份额。根据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的统计数据,2021-2024年前5家动力电池企业的动力电池装车市场份额分别为83.4%、85.3%、87.4%和84.1%,动力电池行业集中度较高并整体呈现集中度加剧的趋势。
2024年,下游动力电池行业产销量、装车量增速放缓,动力电池行业集中
度较高并整体呈现集中度加剧的趋势。公司的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作为动力电池的上游配套行业,相关产品受下游行业发展周期的影响较大。
4-1-58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行业的发展周期和竞争状况
2024年,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行业作为动力电池行业的上游配套产业随之
增速放缓、进一步趋于集中化,市场竞争加剧、行业利润空间收窄。
根据高工产研锂电研究院(GGII)数据,我国锂电池精密结构件市场由 2017年的31.4亿元增长至2022年的338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61%,其中2022年锂电池精密结构件市场较上年增长接近100%;预计2025年将达
800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约33%,增速较之前将有所放缓。
动力电池行业集中度较高导致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市场格局相对集中,主要原因系动力电池行业市场份额集中在少数几家头部厂商,仅较少数电池精密结构件制造企业能够进入其供应链体系,因而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行业受下游行业竞争格局的影响亦呈现较高的市场集中度。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的头部厂商包括科达利、震裕科技等,合计市场份额超过30%,其中科达利一家市场份额远超其他企业。
电池结构件市场份额
2021年21%8%71%
2022年25%10%65%
2023年26%8%66%
0%10%20%30%40%50%60%70%80%90%100%
科达利震裕科技其他
数据来源:iFinD,国金证券研究所整理选取科达利、震裕科技、金杨股份、中瑞股份四家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行业
上市公司的最近三年一期业绩表现进行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公司项目
金额/比率增减变动金额/比率增减变动金额/比率增减变动金额/比率
科达利营业收入302173.1020.46%1202967.6314.44%1051136.0121.47%865350.00
4-1-59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002850.SZ) 净利润 38582.92 25.04% 146817.22 20.52% 121815.59 33.43% 91293.86
净利率12.77%0.47%12.20%0.62%11.59%1.04%10.55%
营业收入179274.3924.24%712869.2518.45%601851.224.63%575233.20震裕科技
净利润7296.6439.10%25394.91493.77%4276.88-58.73%10364.04
(300953.SZ)
净利率4.07%0.43%3.56%2.85%0.71%-1.09%1.80%
营业收入32413.0726.59%136458.0322.96%110974.45-9.73%122940.98金杨股份
净利润1257.40-11.24%7465.83-1.80%7603.06-39.10%12484.83
(301210.SZ)
净利率3.88%-1.65%5.47%-1.38%6.85%-3.30%10.16%
营业收入13996.45-16.96%63649.72-7.33%68685.28-10.07%76376.09中瑞股份
净利润720.62-74.92%7472.23-45.04%13596.62-25.91%18352.01
(301587.SZ)
净利率5.15%-11.90%11.74%-8.06%19.80%-4.23%24.03%
注1:2025年1-3月的增减变动系较上年同期数据计算;
注2:营业收入、净利润增减变动为增减变动比例,净利率增减变动为增减变动值。
最近三年一期,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头部厂商科达利、震裕科技营业收入持续增长,而金杨股份、中瑞股份营业收入出现波动或连续下滑,表明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市场份额逐渐向头部厂商聚集,市场格局进一步集中。
最近三年一期,科达利作为国内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市场份额最大的企业,净利润持续增长,净利率维持较高水平;震裕科技的净利润、净利率则出现较大波动;金杨股份、中瑞股份的净利润、净利率呈现下滑趋势,表明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的市场竞争加剧,行业利润空间收窄。
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行业增速放缓、进一步趋于集中化,导致市场竞争加剧、行业利润空间收窄,未来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市场格局可能进一步集中。
(4)公司的竞争地位
公司自2016年开始从事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同时公司把握住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契机,在 IPO 时启动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自涉足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以来,公司掌握了挤塑工艺、原子复合焊接、精密注塑成型、冲压件精密模内成型等多项创新型技术,能够快速响应客户的各类定制化产品需求。公司建立了与下游客户高效协同的业务管理流程和客户服务体系,通过品质体系管理、全流程控制、自动化智能制造保障了客户对产品的一致性、可靠性、高品质、低成本等诉求。
4-1-60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公司的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规模与头部厂商相比仍有差距,头部厂商主要生产动力电池的电芯壳体等单价成本更高的标准化结构件产品,所占据的市场份额较大。基于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市场较为集中的竞争格局,公司聚焦模组端侧板、CCS 组件、软硬铜铝排等电池模组定制化结构件产品的长尾市场,积极与比亚迪、欣旺达集团、广汽埃安、小鹏汽车、长城汽车等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行业厂商建立起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形成了良好的市场口碑和品牌影响力。
(5)公司的竞争优势与劣势
*竞争优势
A、体系管理优势公司的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需要结合部分汽车结构件的技术标准要
求进行定制化设计和生产,产品需同时满足高度精密性和一致性要求,还需要具备耐高温性、高密封性、良好的安全性等特性。在技术工艺方面,精密结构件产业综合金属材料、机械工程学、化学、电子、机电、精密控制等
多学科知识,精密结构件的制造工艺、质量控制等环节需要在长期的大规模生产中不断改进完善,对体系化管理、协同具有较高要求。公司通过了IATF 16949、ISO9001、ISO14001、QC080000 等体系认证和产品安规认证,建立了与下游客户高效协同的业务管理流程和客户服务体系,通过品质体系管理、全流程控制、自动化智能制造保障了客户对产品的一致性、可靠
性、高品质、低成本等诉求,取得了多家下游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厂商的供应商资质认证。
B、供应链管理优势
除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外,公司主要从事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等连接器及组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和电子连接器产品的物料采购在构成、渠道上具有较高的重合度,公司依托一体化采购的管理模式,在供应链管理上具有一定的采购规模效应和议价能力,能够有效地进行成本管理、保障物料品质,具备较为显著的供应链管理优势。
C、客户资源优势
4-1-61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公司的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与新能源汽车电子连接器业务的客户资
源具有较高的重合度,新能源汽车厂商向公司采购电子连接器产品的同时一般也具有电池精密结构件的需求。公司能够依托多年来在新能源汽车电子连接器领域积累的众多优质客户资源和良好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多元的产品矩阵。公司与比亚迪、长城汽车、广汽集团等企业建立了稳定合作关系,公司开展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具备客户资源优势。
D、技术工艺优势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在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领域掌握了挤塑工艺、原子复合焊接、精密注塑成型、冲压件精密模内成型等多项创新型技术,结合公司与客户多年的联合开发和配套供应经验,能够快速响应客户的各类定制化产品需求。
E、品牌声誉优势
公司深耕新能源汽车领域多年,与众多品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声誉。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坚持技术创新,管理运营上不断追求精益求精,先后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东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东莞市专利优秀奖”“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企业”等荣誉。公司将充分利用品牌声誉优势,持续深耕客户业务需求,不断提升公司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规模和盈利水平。
*竞争劣势
公司的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客户主要集中在比亚迪、欣旺达集团、
广汽埃安、小鹏汽车、长城汽车等大型厂商,对主要客户的依赖程度较高。
如果公司未能积极加大开拓其他客户,降低客户集中度,则可能面临主要客户采购需求下降或市场竞争加剧而导致的公司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绩波动。
为应对市场竞争变化,2024年公司阶段性调整相关经营策略、收缩业务规模,导致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实现效益下滑,但在定制化结构件产品的长尾市场,公司具备一定的竞争地位和竞争优势,公司积极谋划、储备未来业务资源,促进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效益的实现。
4-1-62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原材料价格上升
公司生产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的主要原材料为铜材、铝材等金属和塑胶料等。2024年上半年,受市场铜材、铝材等金属价格上涨影响,公司精密结构件产品直接材料成本增加,导致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实现效益下滑。
2023年1月至2025年3月铜材、铝材收盘价走势图如下:
铜收盘价走势图(2023年1月至2025年3月)
单位:元/吨
数据来源:新浪财经
铝收盘价走势图(2023年1月至2025年3月)
单位:元/吨
数据来源:新浪财经
4-1-63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 1-3 月,公司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
构件业务的直接材料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
IPO 新能源汽销售成本 3235.06 6995.40 12807.18
车电池精密其中:直接材料成本2190.114728.958409.40
结构件业务直接材料占销售成本比例67.70%67.60%65.66%
公司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的直接材料占销售成本比例从
2023年度的65.66%上升至2024年度的67.60%,增加1.94个百分点。按照
2024年度的销售成本6995.40万元、直接材料占销售成本比例变动1.94%测算,2024年度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为135.71万元。
2024年上半年,受市场铜材、铝材等金属价格上涨影响,公司精密结构件
产品直接材料成本增加,导致 2024 年度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实现效益下滑。
3、劳务派遣招工成本上涨
公司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 2024 年度劳务派遣人工费用较
上年同期增加194.74万元,主要原因系公司在阶段性调整经营策略、收缩业务规模时进行了生产人员调整,在后续市场回暖后的用工季出现用工缺口,难以在短期内完成正式生产人员招聘,导致劳务派遣招工成本上涨。
4、加大潜在项目的前期投入
公司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 2024 年度研发管理人员的薪酬
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137.30万元,主要原因系公司为应对日益加剧的行业竞争、储备未来业务资源,加大针对下游客户潜在项目的审厂、项目对接等前期投入所致。
5、下游客户需求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属于定制化产品,需要结合部分汽车结构件的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和生产,只有产品同时满足高度精密性和一致性要求的条件下,才能与国内外领先汽车厂商进行产品的联合开发和配套供应。
4-1-64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近年来,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市场需求虽总体随着下游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而扩大,但伴随着下游动力电池行业产销量、装车量增速放缓向上游传导,下游动力电池行业集中度较高并整体呈现集中度加剧的趋势,叠加动力电池对精密结构件具有一定技术要求,对上游供应商的认证程序严格、复杂等因素,综合导致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行业增速放缓、进一步趋于集中化,造成下游客户的议价能力进一步提升,对单一供应商采购需求量的不确定性有所增加。
6、对主要新能源汽车客户销售情况、订单储备情况等
(1)对主要新能源汽车客户销售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3月,公司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15380.69
万元、8271.94万元和3977.10万元,2024年度销售收入较上年出现下滑,主要原因系:随着下游动力电池厂商竞争格局持续变化、市场集中度不断提升,市场增速放缓,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行业作为其上游配套产业竞争加剧,叠加短期成本费用增加的影响,公司阶段性调整相关业务经营策略、收缩业务规模所致。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年度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占相关业务收入的比例
1 客户 A 2373.73 59.68%
2 客户 D 545.16 13.71%
3 客户 L 286.57 7.21%
2025年1-3月
4 客户 AA 137.13 3.45%
5 客户 U 100.31 2.52%
合计3442.9086.57%
1 客户 A 2740.55 33.13%
2 客户 L 2129.41 25.74%
3 客户 D 1775.40 21.46%
2024年度
4 客户 Q 354.39 4.28%
5 客户 AA 343.86 4.16%
合计7343.6288.78%
1 客户 A 6575.41 42.75%
2 客户 D 3047.44 19.81%
2023 年度 3 客户 L 2088.86 13.58%
4 客户 P 784.22 5.10%
5 客户 AA 775.84 5.04%
4-1-65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合计13271.7686.29%
为应对市场竞争变化和短期成本费用增加的影响,公司阶段性调整相关业务经营策略、收缩业务规模导致了主要客户销售额下降,但主要客户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2)订单储备情况
截至 2025 年 3 月末,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的在手订单为3122.37万元。在手订单和订单覆盖率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3月末/2025年1-3月在手订单金额*3122.37
存货账面余额*3424.60
主营业务收入*3977.10
主营业务成本*3235.06
订单覆盖率*=(*×*/*)÷*74.16%
2025 年 3 月末,公司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的订单覆盖率为
74.16%,订单覆盖率较高。
公司具有一定在手订单支持公司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的发展。
(3)固定资产减值情况
公司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的主要设备包括:注塑设备、冲
压设备、机械手臂、切割设备、焊接设备、检测设备等具有较高通用性的工
业自动化设备,与公司生产电子连接器所使用的生产设备具有较高的通用性。因而,在评估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的固定资产的减值迹象以及可收回金额时需要考虑更广泛的市场条件和潜在用途。
此外,2024 年度公司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效益有所下滑,主要原因系公司为应对市场变化,阶段性调整相关业务经营策略、收缩业务规模,主动放弃价格、利润率较低的订单,叠加短期内原材料价格、劳务派遣招工成本上涨,加大潜在项目的前期投入等因素所致。目前,公司的产线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主要客户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具有一定在手订单,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仍处于正常的发展轨道。2025
4-1-66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年,公司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将转向更为积极的经营策略,加大力度回升原有业务规模、加强开拓新合作项目、实施更有效的成本费用管控措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部分,再进一步进行减值测试。公司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可能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逐项进行比对,判断是否有减值迹象,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存序号减值迹象在减值备注迹象
* 公司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的主
要设备包括:注塑设备、冲压设备、机械手臂、
切割设备、焊接设备、检测设备等具有较高通用
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性的工业自动化设备,其市价当期未发生大幅度
1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否
下跌的情况;
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上述设备集中购置于2022年,已充分计提了折旧,不存在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的情况
* 2024 年度,公司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效益有所下滑,主要原因系公司为应对市场变化,阶段性调整相关业务经营策略、收缩业务规模,主动放弃价格、利润率较低的订单,叠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加短期内原材料价格、劳务派遣招工成本上涨,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加大潜在项目的前期投入等因素所致,公司经营
2否
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未发生重大不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利变化;
* 公司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的主
要资产为具有较高通用性的工业自动化设备,其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
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未发生
3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否
重大变化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公司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的主要
设备集中购置于2022年,目前,公司设备处于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
4否正常使用状态,公司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更新,
其实体已经损坏不存在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的情形
4-1-67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公司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目前处
于正常的发展轨道,产线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2025 年,公司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
5否件业务将转向更为积极的经营策略,公司没有计
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产线目前正常运转,不存在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的情形
公司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的主要
设备包括:注塑设备、冲压设备、机械手臂、切
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割设备、焊接设备、检测设备等具有较高通用性
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的工业自动化设备,与公司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电
6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否子连接器所使用的生产设备环节具有较高的通用
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相通性,在评估固定资产的减值迹象时需要考虑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更广泛的市场条件和潜在用途。公司整体的业务发展势头良好,不存在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的情形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
7否不存在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迹象
公司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的固定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未计提减值准备具有合理性。
7、最近一年一期实现效益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2024 年度,公司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实现效益下滑的主要原因系:行业层面,随着下游动力电池厂商竞争格局持续变化、市场集中度不断提升,市场增速放缓,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行业作为其上游配套产业竞争加剧,行业利润空间收窄,为应对市场竞争变化,2024年公司阶段性调整相关业务经营策略、收缩业务规模;公司层面,由于原材料价格上升、劳务派遣招工成本上涨、加大针对下游客户潜在项目的前期投入,导致公司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实现效益下滑。
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内卷式竞争的局面的逐渐缓和,2025年公司的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将转向更为积极的经营策略,通过实施:*加大力度承接原已和客户稳定合作的订单,回升原有业务规模;*加强开拓新合作项目,推进新增的量产项目落地;*实施更有效的成本费用管控措施,以应对潜在的价格竞争等,保障项目效益的实现。具体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2”之“一”之“(二)”之“1”之“(1)公司收缩业
4-1-68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务规模的具体情况”的相关内容。
(二)结合报告期内项目建设、产能利用及效益实现情况,说明该项目是否达到
预期效益,募集说明书相关披露是否准确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2021 和 2022 年度,IPO 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尚未全面建成,但募投项目随着建设进度逐步完成而陆续投入生产;2022年12月31日,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全面投入使用。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在 IPO 时规划的预计效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T+1 年 T+2 年 T+3 年 T+4 年 T+5 年 T+6 年 T+7 年项目进度建设期投产期投产期投产期投产期投产期投产期
达产率-70%100%100%100%100%100%
预计效益-263.201626.991563.601468.361363.591187.37
项目建设期间及投产后,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的产能利用和效益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1-32024年
累计产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2022年末月度是否项目名称能利用效益口径建成后累计投产期投产期投产期达到预率建设期建设期效益
(100%)(100%)(70%)计效益新能源汽预计效益-1626.99263.20---车电池精
75.22%否
密结构件实际效益307.88430.051723.16510.13335.392461.09建设项目
注 1:2022 年 12 月 31 日,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全面建成并全面投产,因而 2023 年度为投产期第一年(T+2 年,规划达产率 70%),2024 年度为投
产期第二年(T+3 年,规划达产率 100%);
注2: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仅预计达产后每年实现净利润情况,未预计各季度实现效益情况,且第一季度法定节假日较多,2025年第一季度效益无法反映全年效益实现进度,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上表未列示2025
年第一季度的预计效益和建成后累计预计效益。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于 2022 年末全面建成并全面投产。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 2024 年度的实际效益为
430.05万元,未达到2024年全年预计效益1626.99万元,主要原因系:
4-1-69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随着下游动力电池厂商竞争格局持续变化、市场集中度不断提升,市场增速放缓,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行业作为其上游配套产业竞争加剧,行业利润空间收窄,为应对市场竞争变化,2024年公司阶段性调整相关经营策略、收缩业务规模;同时,由于原材料价格上升、劳务派遣招工成本上涨、加大针对下游客户潜在项目的前期投入,导致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实现效益下滑。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内卷式竞争的局面的逐渐缓和,2025年公司的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将转向更为积极的经营策略,通过实施:*加大力度承接原已和客户稳定合作的订单,回升原有业务规模;*加强开拓新合作项目,推进新增的量产项目落地;*实施更有效的成本费用管控措施,以应对潜在的价格竞争等,保障项目效益的实现。具体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2”之“一”之“(二)”之“1”之“(1)公司收缩业务规模的具体情况”的相关内容。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八节历次募集资金运用”之“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之“7、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之“(1)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于 2022 年末全面建成并全面投产。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 2024 年度的实际效益为
430.05万元,未达到2024年全年预计效益1626.99万元,主要原因系:
随着下游动力电池厂商竞争格局持续变化、市场集中度不断提升,市场增速放缓,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行业作为其上游配套产业竞争加剧,行业利润空间收窄,为应对市场竞争变化,2024年公司阶段性调整相关经营策略、收缩业务规模,同时,由于原材料价格上升、劳务派遣招工成本上涨、加大针对下游客户潜在项目的前期投入,导致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实现效益下滑。”
(三)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的核查程序如下:
1、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 IPO 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测算明细表,审阅 IPO
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的计算逻辑和测算过程;
4-1-70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获取并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实际效益统计表等,核查发行人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效益实现情况等;
3、查询相关行业统计数据、产业政策、研究报告、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等,了解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所处行业发展周期、竞争状况、客户需求等;
4、 获取并统计发行人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的销售数据明
细和在手订单,核查发行人相关销售情况及订单储备情况;
5、访谈相关人员,了解前次募投项目相关的行业发展及竞争状况、前次募投
项目的效益情况、下游客户需求等情况。
(四)核查结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3月,募投项目累计实际效益2461.09万元,但2024年全年实际效益未达到2024年全年预计效益。
2、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行业增速放缓、进一步趋于集中化,市场竞争加剧,行
业利润空间收窄,为应对市场竞争变化,2024年公司阶段性调整相关经营策略、收缩业务规模;同时,由于原材料价格上升、劳务派遣招工成本上涨、加大针对下游客户潜在项目的前期投入,导致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实现效益下滑。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行业市场竞争加剧,造成下游客户的议价能力进一步提升,对单一供应商采购需求量的不确定性有所增加。为应对市场竞争变化,公司阶段性调整相关业务经营策略、收缩业务规模导致了主要客户销售下降,但主要客户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具有一定在手订单支持公司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的发展,相关设备主要为具有较高通用性的工业自动化设备,不存在减值迹象。
3、 IPO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于 2022 年末全面建成并全面投产,
但2024年全年实际效益未达到2024年全年预计效益,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相关章节补充披露并进行风险提示。
4-1-71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审核问询函》问题3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不超过45000.00万元,用于“新能源汽车高压连接器及组件生产研发建设项目”“工业控制连接器生产研发建设项目”两个项目,建设地点均为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公司最近一年一期在建工程中包括东莞市长安
镇厂房工程262.89万元、5235.32万元。根据申报材料,上述项目尚未取得环评;
本次募投项目产品虽已完成开发,但尚未取得下游新开拓客户的供应商资质认证。
根据申报材料,“新能源汽车高压连接器及组件生产研发建设项目”拟生产的产品为新能源汽车高压连接器及组件,主要应用在新能源汽车的高压零部件,系公司在现有新能源汽车连接器的业务基础上向高压连接器细分领域的进一步延伸,与前次募投项目在生产技术、工艺及应用领域存在差异,并提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属于新产品销售”,目前已完成产品研发并试产,暂未批量生产。本项目实施达产后年产能可达 800万pcs,单位价格按照拟生产产品的单位成本加上 28.62%的毛利率水平进行测算,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为42862.38万元/年,预测毛利率高于公司新能源电子连接器及组件18.19%的平均毛利率。
“工业控制连接器生产研发建设项目”拟生产的产品为工业控制连接器,主要应用为实现工业系统中的信号及电源传输,系公司在现有工控连接器业务领域的发展深入;报告期内,公司客户主要属于消费电子及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收入占比97%以上,本募投项目的目标客户属于工业领域的自动化设备厂商;本项目产品“属于细分市场领域的新产品”,目前处于研发阶段,尚未进行大批量生产。本项目实施达产后年产能可达 4800 万 pcs,单位价格按照拟生产产品的单位成本加上28.84%的毛利率水平进行测算,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为28876.10万元/年,预测毛利率较公司最近一期主营业务毛利率24.77%更高。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关联采购和销售等关联交易情形。
请发行人:(1)结合投资项目明细、在建工程核算情况,测算本募单位投入产出比并与前次募投项目、同行业可比项目进行对比,说明本募项目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前的投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是否包含董事会前投入的资金,非资本性支出比例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7-4的相关规定。(2)补充说明募投项目环评批复的办理进度及后续安排、预计取得时间,环评批复取得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结合募投项目投资备案调整的具体内容,说明是否已取得募投项目开展所需的相关资质、认证、许可及备案,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3)结合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类别细分情况、所需原材料、技术、应用领域、下游客户等,列示并说明本次募投各个项目与前次
4-1-72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募投项目、公司现有业务的区别与联系,是否在前述方面具有协同性,进一步论述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情况,是否符合《注册办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4)结合所处行业特点、技术和人员储备、研发进展情况、产
品测试、客户送样及认证情况、市场需求和销售渠道等,说明本次募投各个项目研发及客户认证最新进展,进一步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5)结合行业市场空间及竞争格局、可比公司投资扩产情况、公司竞争优势、客
户拓展及在手订单、预计新增产能及新增收入较现有水平增长情况等,说明本次各个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及产能消化措施。(6)补充说明以单位成本加成毛利率进行效益预测的合理性,量化分析拟生产产品单位成本的预测过程,说明各主要参数、加成毛利率测算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结合拟生产产品的市场价格、可比公司销售情况,说明本次各个募投项目以高于现有业务毛利率进行预测是否谨慎合理。(7)结合现有及在建(租赁)工厂、宿舍及办公场所等面积和实际使用等情况,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基建投资的具体内容及其必要性,是否可能出现闲置的情况,为防范闲置情形拟采取的措施及有效性。(8)补充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入或实施后是否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如是,请明确相关解决措施并出具承诺。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事项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6)(8)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2)(8)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补充说明募投项目环评批复的办理进度及后续安排、预计取得时间,环评批
复取得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结合募投项目投资备案调整的具体内容,说明是否已取得募投项目开展所需的相关资质、认证、许可及备案,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一)补充说明募投项目环评批复的办理进度及后续安排、预计取得时间,环评批复取得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募投项目均已于2025年1月15日取得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胜蓝股份企业总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2025]194号),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1-73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结合募投项目投资备案调整的具体内容,说明是否已取得募投项目开展所
需的相关资质、认证、许可及备案,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108-441900-04-01-845763)。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其中包括新能源汽车高压连接器及组件生产研发建设项目、工业控制连接器生产研发建设项目等,计容建筑包括厂房、宿舍楼、研发大楼等,不计容建筑面积包括地下车库和设备用房等。
公司前期按照总体战略规划进行了投资项目备案。在本次募投项目持续的论证规划过程中,公司未改变备案证的总体规划,仅对备案证的本次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高压连接器及组件生产研发建设项目”“工业控制连接器生产研发建设项目”以及研发大楼和地下车库、设备用房等其他项目的具
体内容进行了细化调整。募投项目备案内容调整的主要原因系:根据投资备案主管部门对于募投项目备案信息应简要概括和内容字数的要求,募投项目原本的备案信息较为简要。公司考虑到本次再融资对于募投项目备案信息具体性、明确性的需要,经与主管部门沟通后,对募投项目原本较为简要的备案信息进行了调整、补充,明确了备案信息中关于拟实施募投项目的具体内容,因而公司重新提交了备案申请。
由于公司备案的总体规划不变,仅对具体项目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细化调整,因而不影响建设用地使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内容。本次募投项目的环评按照已备案的募投项目规划进行申请,环评批复信息与投资项目备案证一致。
本次募投项目开展所需的相关资质、认证、许可及备案的具体取得情况如
下:
1、投资项目备案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备案部门备案日期
新能源汽车高压连接器及2108-441900-04-东莞市发展和
12024.12.12
组件生产研发建设项目01-845763改革局
工业控制连接器生产研发2108-441900-04-东莞市发展和
22024.12.12
建设项目01-845763改革局
2、环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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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批复文号批复部门批复日期
新能源汽车高压连接器及东环建[2025]194东莞市生态环
12025.1.15
组件生产研发建设项目号境局
工业控制连接器生产研发东环建[2025]194东莞市生态环
22025.1.15
建设项目号境局
3、其他资质、认证、许可及备案
资质、认证、许序号公司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至可及备案
不动产权证书粤(2023)东莞不东莞市自然资1胜蓝股份(国有建设用地动产权第2073.6.3源局使用权)0175650号地字第建设用地规划许东莞市自然资
2胜蓝股份44190020230022—
可证源局
2号
建字第
4419002023GG0
321336号、建字第
4419002023GG0
32231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东莞市自然资
3胜蓝股份—
可证源局建字第
4419002023GG0
323342号、建字第
4419002023GG0
374369号
441900202312220701(长安镇)、
441900202312220801(长安建筑工程施工许东莞市住房和
4胜蓝股份镇)、—
可证城乡建设局
441900202312220901(长安镇)、
44190020231222
1001(长安镇)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取得本次募投项目开展所需的相关资质、认证、许可及备案,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1-75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三)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的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并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
2、获取并查阅投资项目备案文件,了解备案信息调整、补充的相关情况;
3、获取并查阅土地所有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
工程施工许可等文件。
(四)核查结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已于2025年1月15日取得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胜蓝股份企业总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2025]194号),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取得本次募投项目开展所需的相
关资质、认证、许可及备案,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补充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入或实施后是否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
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如是,请明确相关解决措施并出具承诺
(一)本次募投项目投入或实施后是否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000.00万元(含4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金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额新能源汽车高压连接器
1及组件生产研发建设项25575.8725500.00胜蓝股份
目工业控制连接器生产研
219657.7019500.00胜蓝股份
发建设项目
4-1-76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合计45233.57450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均系胜蓝股份,项目用地均为自有,不存在向关联方租赁土地使用权或房产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建筑工程及设备将由外部开发商建设或向外部供
应商购置,预计不存在由关联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发行人预计不会因募投项目生产产品向关联方采购生产所需原材料或接受劳务,亦无销售本次募投项目生产产品至关联方的计划。
(二)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发行人已出具《关于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承诺:“若未来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可避免地发生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若未来由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可避免地发生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公司确认本函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二、截至本函出具日,本人/本公司不存在因关联交易而损害公司及其他合法股东之合法权益之情形。
三、本人/本公司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
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四、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的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五、本人/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1-77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六、本人/本公司确认本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综上,本次募投项目投入或实施后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胜蓝控股、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
(三)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访谈发行人负责人员,了解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规划、是否有向关联
方采购或销售的计划、是否会新增关联交易;
3、查阅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
(四)核查结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募投项目投入或实施后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胜蓝控股、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
《审核问询函》问题4
发行人或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电池制造等。
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广告、文化传媒业务,若是,请说明相关业务的具体内容、经营模式、收入利润占比等情况,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是否涉及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相关情形,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以及后续业务开展的规划安排。(2)补充说明发行人电池制造业务的具体产品及相关业务情况,是
4-1-78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否涉及动力电池制造业务,如是,结合具体产品、业务开展时间、收入取得情况具体说明。
请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广告、文化传媒业务,若是,请说明相关业务的具体内容、
经营模式、收入利润占比等情况,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是否涉及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相关情形,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以及后续业务开展的规划安排(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从事广告、文化传媒业务,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
清单(2022年版)》中规定的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未从事广告、文化传媒业务。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万连科技的营业执照证载经营范围包括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该企业情况具体如下:
股权结构营业执照证载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发行人持股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专注于公司连接器线
97.5%,惠州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上销售,工控类、消费
市讯电达信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金属结构制造;电子产品销类电子、新能源汽车息技术中心售;通讯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连接器及组件的生产(有限合伙)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研发;五金研发和销售
持股2.5%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橡胶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光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光学玻璃制造;光学玻璃销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国内贸易代理;机动车充电销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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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营业执照证载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万连科技主要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以及第三方平台如抖音、知乎等线上渠道进行业务宣传,具体情况如下:
1、官方网站
序号域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宣传内容及功能定位
销售连接器及精密零组件产品,推
1 wanliango.com 粤 ICP 备 2021010790 号-5 广公司连接器产品解决方案,提供
线上报价及招商合作渠道
2 dzgu.com 粤 ICP 备 2021010790 号-7
3 valnk.com 粤 ICP 备 2021010790 号-4 宣传公司自有连接器及精密零组件
4 wltlink.com 粤 ICP 备 2021010790 号-2 产品、应用场景及服务内容、推广
定制服务、介绍企业情况
lianlianconn.co
5 粤 ICP 备 2021010790 号-3
m
2、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及其他第三方社交媒体账号
序号类型运营主体账号名称宣传内容及功能定位
科普连接器等产品知识,公
1微信公众号万连科技电子谷
司品牌宣传
2微信公众号万连科技万连科技公司招聘信息及品牌宣传
销售连接器及精密零组件产品,推广公司连接器产品
3微信小程序万连科技电子谷
解决方案,提供线上报价及招商合作渠道
科普连接器等产品知识,公
4微信视频号万连科技电子谷
司品牌宣传
科普连接器等产品知识,公
5今日头条万连科技电子谷
司品牌宣传
科普连接器等产品知识,介
6百家号万连科技电子谷
绍公司信息
4-1-80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科普连接器等产品知识,公
7搜狐万连科技电子谷
司品牌宣传
科普连接器等产品知识,公
8电子发烧友万连科技万连科技
司品牌宣传
暂未发布内容,拟用于公司
9知乎万连科技电子谷连接器
品牌宣传
暂未发布内容,拟用于公司
10抖音万连科技电子谷
品牌宣传
注:微信小程序“电子谷”ICP 备案证号为粤 ICP 备 2021010790 号-8X。
3、第三方电商平台
序类型运营主体店铺名称宣传内容及功能定位号
1阿里巴巴万连科技万连科技销售连接器及精密零组件产品
注:万连科技阿里巴巴店铺 ICP 备案证号为粤 ICP 备 2021010790 号-6。
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万连科技使用前述网站及线上渠道系出于公司产品宣传、业务服务推广目的,相关网站及线上渠道未曾为第三方进行产品宣传,亦不存在第三方商户入驻,不存在广告、文化传媒相关收入。万连科技后续业务开展的规划安排将围绕主营业务展开,专注于经营公司连接器线上销售,工控类、消费类电子、新能源汽车连接器及组件的生产研发和销售,不涉及广告、文化传媒业务。
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第三方主体设计、制作、发布或代理发布广告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出版许可的出版物,不涉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传媒领域业务,亦不存在相关业务收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未从事广告、文化传媒业务,不存在广告、文化传媒相关收入,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2年版)》中规定的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的情形。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经营资质;
2、获取发行人销售收入成本明细表,检查是否存在广告、文化传媒业务收入;
4-1-81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访谈万连科技总经理并取得发行人说明,了解其主营业务、业务宣传的模
式及是否从事广告、文化传媒业务等情形;
4、核查万连科技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并取得发行人说明,了
解相关渠道宣传内容。
(三)核查结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未从事广告、文化传媒业务,不存在广告、文化传媒相关收入,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
单(2022年版)》中规定的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的情形。
二、补充说明发行人电池制造业务的具体产品及相关业务情况,是否涉及动力电
池制造业务,如是,结合具体产品、业务开展时间、收入取得情况具体说明
(一)补充说明发行人电池制造业务的具体产品及相关业务情况,是否涉及动力电池制造业务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经营电池制造业务的情况,亦不涉及动力电池制造业务。尽管公司子公司韶关胜蓝经营范围中存在“电池制造”的项目,但韶关胜蓝自成立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经营电池制造业务。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的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并取得发行人说明,了解发行人是否涉及动力电
池制造业务;
2、获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了解其经营范围是否存在经营电池制
造业务;
3、获取发行人销售收入成本明细表,并结合存货盘点情况,检查是否存在电
池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4-1-82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三)核查结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经营电池制造业务的情况,亦不涉及动力电池制造业务。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4-1-83胜蓝股份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羽
经办律师:文梁娟张舟年月日
4-1-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