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以下称“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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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战略发展方面的职权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职权
1.拟定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架构及管理目标,审核决定履行可持续发展
的规划和措施;
2.对公司履行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实施及管理目标达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3.识别对公司主要利益相关方构成重大影响的可持续发展事宜,并研究拟定公司
利益相关方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4.评估和管理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风险和机遇,并研究拟定公司社会公益事业
的战略和政策并提出建议;
5.对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影响公司履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质询,并检查和
督促该等事项的处理;
6.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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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具体程序为: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组;
(四)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需召开。会议的召开
应提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1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或电子通信形式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即时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委员通过上述方式参加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
第十七条工作组负责人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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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一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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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