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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比德: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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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审计对象,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监察部及人员对审计对象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

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审计监察部为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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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审计监察部应设置专职审计人员。如因需要,经审计委员会会议批准,可

聘请外部专业(或行业)审计人员。外部审计人员在工作期间与专职审计人员享有同等职权。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审计人员除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审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外,还需掌握企业管理、生产经营、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经营活动和内控制度。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下,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人员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

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阻挠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与被

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业务资料应当按照

审计监察部的审计计划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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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监察部的有效运作,审计监察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

监察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

其他有关经营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负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各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出

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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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审计监察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一条审计监察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

工作重点和公司领导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管理、采购及付款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信息化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监察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审计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监察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

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帐表、文件,现场观察、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软件、系统,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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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各类信息系统(或软件);

2.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3.业务部门业务开展资料;

4.与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契约;

5.各项资产证明、对外投资资料;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8.其他的相关资料。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开展需要,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五)要求被审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或对审计结果进行确认,或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七)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对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决定跟踪落实;

(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十)对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审计监察部有权向公司领导建议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建议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及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审计项目立项:各年度开展的审计项目须以审计项目立项方式进行确定。审

计监察部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下一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并制定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确定审计对象下发审计通知书: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在开展现场审计工作

3个工作日前(特殊审计项目除外),审计监察部向确定的审计对象(包括被审计单位

5/12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或个人)下达审计通知书。

(三)制定审计方案: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确定的审计对象,审计监察部成立审

计小组(必要时将提请相关部门协助),开展前期调研工作,确定审计方式和审计重点等,并制定审计方案。

(四)开展现场审计工作:审计监察部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实施现场审计工作,深入调查、了解审计对象的相关情况,采取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五)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人员在实施现场审计工作的基础之上,对审

计事项作出客观评价,形成审计结论,并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六)征求审计对象意见:在正式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审计监察部应就审计结论征

求审计对象意见。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反馈意见提交至审计监察部,并提交支撑反馈意见的证明资料。逾期未反馈,视同无异议。

(七)核实审计对象反馈意见:审计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反馈意见的,审计监

察部将对反馈意见及提交的证明资料进行核实。反馈意见合理且支撑资料充分、有效,审计监察部可据实予以采纳。反馈意见不合理或未提交充分、有效的支撑材料,作为反馈意见无效不予采纳。

(八)形成并下达审计决定:征求意见期限截止后,审计监察部将征求意见后的审

计报告提交至公司审计委员会审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形成审计决定书,并下达至审计对象。

(九)执行审计决定:审计决定书下达至审计对象后,审计对象应按照审计决定书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予以执行。

(十)审计决定异议与复审: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公司审计委员会

或审计监察部分管领导提出,审计委员会或审计监察部分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在未作出新的审计决定之前,不停止原审计决定的执行。

(十一)审计决定跟踪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跟踪审计。检查审计对象按审计意见进行整改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

6/12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底稿中。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对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

第二十五条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大额非经常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并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及相关材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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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

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条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

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

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六)《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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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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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

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审计监察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

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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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八条审计监察部对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

则、作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经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审计监察部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单位和个人,根据

情节轻重,通过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报表和业务资料等证明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监察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人员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

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

(四)泄露公司及被审单位商业秘密。

第四十一条对于内部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均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

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被审

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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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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