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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安高科: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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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和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1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议案。2026年4月

24日,公司董事会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议案、会议登记等事项

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已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本次股东会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4日下午15时,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雪梅街56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郑乐观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截止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

参加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等资料,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821849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9653%。

本所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

2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44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6108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285%。以上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表决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876368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9%;

反对19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弃权

1393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01865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86%;反对196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5%;弃权1393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9%。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876418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7%;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弃权1475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0191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35%;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3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弃权1475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5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87631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1%;

反对165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弃权

1475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01814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35%;反对165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4%;弃权1475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5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87635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5%;

反对1157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8%;弃权

444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01853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27%;反对1157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89%;弃权444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5%。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4同意876368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9%;

反对19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弃权

1393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01865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86%;反对196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5%;弃权1393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9%。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876469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5%;

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146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01967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86%;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1464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7%。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均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除上述议案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上述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统计结果。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上述议案进行了

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获有效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於磊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刘可欣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孔鑫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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