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的责任义务,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2)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3)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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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作交接与离任审查
第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
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
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第八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且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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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