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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安高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30 00:00 查看全文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五条

规定的相关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

1/8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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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上年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5%。

第十二条因公司向特定或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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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

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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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董事会申报个人信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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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行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

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

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者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

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

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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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协助公司对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问责程序与方式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及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问责措施: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扣发工资奖金;

(四)调离岗位;

(五)撤职。

第三十二条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董事会还可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具体决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确系个人主观原因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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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

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10日内将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报送证

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受到监管

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本制度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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