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追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罚过相当、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的,年度报告的其他内容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七)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1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年报编制的组织工作和披露工作,具体做好年
报的预约、编制的总体进度安排、报告内容的分工、编制过程中的总体协调、报告的
统稿、报告的形式审查以及向深交所的报送、披露工作,并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财务部在公司财务总监的领导下组织编制年报中的财务报表及与财务数据相关的内容,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年报编制涉及到的公司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分工及总体进度安排编制年报的分部报告、提供满足要求的基础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公司各子、分公司应公司要求提供与年报有关的资料和数据的,应当对其所报送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年报资料和相关分部报告的递交同时采取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公司业
务部门或第五条所涉及单位递交的纸质版基础资料和分部报告须经部门/单位负责人
签字后送达董事会秘书,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董事会秘书;个人递交的资料或确认的信息,需本人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上述资料与定期报告一并归档保存。
第七条年报在董事会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交所的报送要求和方式予以报送并披露。
第八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考核,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依照公司管理人员纪律处分相关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中心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审核后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经济考核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结合本人的认识和悔改表现提出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公司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信
息披露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澄清差错发生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十条公司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治理文件的规定执行;
制度实施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
治理文件相冲突的,以新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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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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