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律师事务所KING&WODMALLE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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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都在线)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杜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首都在线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授权和批准
(一)2025年9月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与上述议案有关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根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二)2025年11月28日,公司2025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2025年11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25年11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0.98元/股的价格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59.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2025年11月28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5年9月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5年11月28日。
2025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2025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的说明和承诺并经金杜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授予日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本次确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59.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98元/股。
2025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2025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5年11月28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首都在线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首都在线2025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3月31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5]0011005824号)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华内字[2025]0011000083号)、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专项说明、公司和激励对象的说明和承诺并经金杜律师查询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检察网等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首都在线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宁
范启辉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