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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汉光: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5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受公司委托,指派王轶昕律师、严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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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锦天城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26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

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2026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

了《股东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20日,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1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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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点30分在河北省邯郸

市经济开发区尚壁东街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立新先生进行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

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02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48894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605%。其中,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9605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928%;通过网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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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0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528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678%;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9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2%。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

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出席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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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453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1%;

反对4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8%;弃权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297%;反对4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559%;弃权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4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84458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8%;

反对4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8%;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787%;反对4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559%;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5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2025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5/10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结果:

同意184451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0%;

反对4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8%;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501%;反对4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559%;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4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84453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1%;

反对4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8%;弃权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297%;反对4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559%;弃权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4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84447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08%;

6/10法律意见书

反对4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5%;弃权29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865%;反对4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049%;弃权29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8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与子公司互相提供周转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84444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5%;

反对4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8%;弃权36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709%;反对4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559%;弃权36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3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修订〈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84444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2%;

反对4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8%;弃权37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7/10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171%;反对4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559%;弃权37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7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84444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2%;

反对4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5%;弃权3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171%;反对4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049%;弃权3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8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84457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2%;反对4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8%;

弃权2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844%;反对4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559%;弃权2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法律意见书

2.159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10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月明

见证律师:

王轶昕

见证律师:

严琦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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