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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瑞新材: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司行为。如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会(或股东)审议。

第二章关联交易、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三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1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

(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

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2(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六)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七)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八)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一)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3(十二)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五)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认定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十条应经董事会审议及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首先由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应经股东大会审议及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下(不含5%)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本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对外担保及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使公司纯获利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4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照本制度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涉及本制度第九条所述的(一)至(四)项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标的,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拟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应当以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或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

用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优先购买权或优先认缴出资权利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条和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提供担保”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标准的,适用第十条

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5(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

用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

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二十一条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

6司获赠现金资产、对外担保及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使公司纯获利除外),如交

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如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它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涉及本制度第九条所述的(一)至(四)项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

于进行审计或评估,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按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四章关联交易定价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7(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

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交易事项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

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二十七条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

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8第二十八条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说明该关

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五章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若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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