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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盛新材: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5 查看全文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增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

,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未来三年资金需求和经营规划,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未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2024年-2026年利润分配具体规划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

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订,并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或中期实现盈利;且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

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单一年度如实施现金分红,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一)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规划及下阶段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意见,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二)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三)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并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监事会的意见。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依规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

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须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后提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视情况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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