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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盛新材: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5 查看全文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目录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3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人员组成...............................................3

第三章职责权限...............................................3

第四章工作程序...............................................4

第五章议事规则...............................................4

第六章附则.................................................5

二、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7

第一章总则.................................................7

第二章人员组成...............................................7

第三章职责权限...............................................7

第四章工作程序...............................................8

第五章议事规则...............................................9

第六章附则.................................................9

三、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11

第一章总则................................................11

第二章人员组成..............................................11

第三章职责权限..............................................12

第四章工作程序..............................................14

第五章议事规则..............................................15

第六章附则................................................16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17

第一章总则................................................17

1/20第二章人员组成..........................................17

第三章职责权限..............................................17

第四章工作程序..............................................18

第五章议事规则..............................................18

第六章附则................................................19

2/20一、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适时评估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3/20(二)对公司经营计划(包括年度经营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研究制订公司重组及转让公司所持股权、改制、并购、组织机构调整的方案;

(四)对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治理制度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

大投资、重大融资、重大担保、重大资本运作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并提出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

战略委员会职责权限范围内相关事项的资料,经初审后报战略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后,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委员可提议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

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委员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

4/20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

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秘书提交。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

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5/20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6/20二、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会从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小组,负责资料搜集、整理,初选名单的拟定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7/20(四)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应

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层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由提名工作小组在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后,形成书面材料,提交提名委员会;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外部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提名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对于控股股东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其不适合担任董事,

8/20有权予以拒绝。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9/20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10/20三、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会从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

第七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

11/20《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日常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12/20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

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13/20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14/20(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五)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在董事会审计年度报告之前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董事长、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审计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

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经理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15/20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16/20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绩效考

核评价制度,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考核对象”)实施有效的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制定针对考核对象的业绩考核标准、建立完善的考核体系并进行有效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考核对象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及拟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并按规定实施考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会从独立董事委员选举产生,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

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工作组成员无需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17/20(一)根据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

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该等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

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对其年度绩效考评提出建议;

(三)制订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期激励计划,并对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核实公司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

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

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考核对象的考评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和公司有关业绩考核办法,对被考核人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

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18/20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19/20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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