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8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16日下午 14:30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沥海街道渔舟路 9号办公楼 1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6 日 9:15 至 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416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113%。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并结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4161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 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
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623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反对 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4161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 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
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623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反对 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魏栋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沈 晨
2026年 9月 16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悉尼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邮编: 200120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