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5年8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6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渔舟路9号办公楼1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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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6815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877%。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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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83411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71%;反对2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5%;
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18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117%;反对2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79%;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410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6%;反对2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5%;
弃权2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17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905%;反对2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79%;弃权2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6%。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410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6%;反对2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5%;
弃权2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17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905%;反对2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79%;弃权2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6%。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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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83410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6%;反对2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5%;
弃权2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17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905%;反对2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79%;弃权2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6%。
2.0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410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6%;反对2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5%;
弃权2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17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905%;反对2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79%;弃权2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6%。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410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6%;反对2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7%;
弃权1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17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905%;反对2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49%;弃权1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2.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409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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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747%;反对2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7%;
弃权2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16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69%;反对2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49%;弃权2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2.07《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410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6%;反对2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7%;
弃权1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17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905%;反对2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49%;弃权1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2.08《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409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47%;反对2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7%;
弃权2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16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69%;反对2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49%;弃权2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2.09《关于修订<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409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47%;反对2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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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2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16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69%;反对2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49%;弃权2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2.10《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409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47%;反对2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5%;
弃权3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16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69%;反对2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79%;弃权3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2%。
2.11《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409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44%;反对27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9%;
弃权2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1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35%;反对27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83%;弃权2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2.12《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410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9%;反对2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5%;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2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17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939%;反对2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79%;弃权2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2.13《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409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47%;反对2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7%;
弃权2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16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69%;反对2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49%;弃权2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2.1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409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47%;反对2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7%;
弃权2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16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69%;反对2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49%;弃权2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2.15《关于修订<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409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44%;反对2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7%;
弃权3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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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1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35%;反对2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13%;弃权3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2%。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409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47%;反对2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5%;
弃权3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16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69%;反对2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79%;弃权3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2%。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
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张竞博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沈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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