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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盛新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5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渔舟路9号办公楼1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27095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397%。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82687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8%;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9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87%;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9%。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2705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12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6%;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705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12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6%;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2705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9949%;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12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6%;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686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93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02%;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9%;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9%。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687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8%;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9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87%;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9%。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252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0%;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903%;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67%;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53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687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8%;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9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87%;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9%。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687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8%;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9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87%;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9%。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687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8%;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9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87%;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9%。

11、审议通过《关于追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30020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8%;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9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87%;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9%。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李攀峰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沈晨年月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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