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49证券简称:锦盛新材公告编号:2025-021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渔舟路9号办公楼1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阮荣涛先生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827095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3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47927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6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
37916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779%。
2、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人,代表股份4916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
4916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79%。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2687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8%;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89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87%;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2705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12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6%;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705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12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6%;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四)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2705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12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6%;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686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893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02%;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9%;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687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8%;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89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87%;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9%。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2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0%;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903%;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67%;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53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阮荣涛先生、高丽君女士、阮岑泓女士、阮晋健先生、
阮荣根先生、绍兴锦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科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687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8%;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89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87%;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687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89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87%;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687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8%;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89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87%;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追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20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8%;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89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87%;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9%。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阮荣涛先生、高丽君女士、阮岑泓女士、阮晋健先生、
阮荣根先生、绍兴锦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攀峰律师、沈晨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