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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阮荣涛、阮棋江、刘振毅、黄芬、段刘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9-15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1068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57871180000

名 称关于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阮荣涛、阮棋江、刘振毅、黄芬、段刘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阮荣涛、阮棋江、刘振毅、黄芬、段刘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阮荣涛、阮棋江、刘振毅、黄芬、段刘滨: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募集资金未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投资项目区分使用;二是混同管理实控人控制的企业;三是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且未在定期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阮荣涛、总经理阮棋江、董事会秘书刘振毅、财务总监黄芬、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段刘滨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相应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后续我局将依法依规进一步调查处理。

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组织完善内部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募集资金管控,从严进行关联方识别,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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