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新强联: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6 00:00 查看全文

新强联 --%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4月16日在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洛新园区樱云路8

号4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藕淏律师、奚佩琳律师出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3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3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决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6日15时在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洛新园区樱云路8号4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9:15-15:0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登记方式

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4月9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67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80655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57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191009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6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66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8964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48%。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67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92747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97%。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2026年4月9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争强主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

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7267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2%;反对3127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2%;

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89359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25%;反对312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83%;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2%。

(二)《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7013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0%;反对3230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2%;

弃权4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89105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58%;反对3230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35%;弃权4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7%。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7029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51%;反对310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0%;

弃权5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89120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11%;反对310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3%;弃权5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6%。

(四)《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6307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63%;反对3880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1%;弃权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1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88399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47%;反对3880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54%;弃权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9%。

(五)《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584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3%;反对4188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9%;

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87940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79%;反对418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06%;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4%。

(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6434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49%;反对3250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5%;

弃权9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88526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80%;反对3250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03%;弃权9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7%。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单位负责人姚思静年月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