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信通创联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叶晞、
张伟、黄洪亮、田颖、钟凯峤持有的北京北交信通科技有限公司60.28%股权并
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