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52证券简称:四会富仕公告编号:2025-123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临时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2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
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天明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肇庆市四会下茆镇四会电子产业园2号公司2号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7日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3人,代表公司股份8930354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3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8631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1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8人,代表股份672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7%。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08人,代表股份672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7%。
3、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审议通过《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958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32%;反对344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5%;
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26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064%;反对344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299%;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7%。
此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0逐项审议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905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43%;反对351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9%;
弃权462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74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782%;反对351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459%;弃权462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59%。
此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88905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3%;
反对351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9%;弃权462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74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782%;反对351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459%;弃权462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59%。
此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905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43%;反对351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9%;
弃权462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74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782%;反对351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459%;弃权462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59%。
此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905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43%;反对351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9%;
弃权462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74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782%;反对351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459%;弃权462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59%。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905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38%;反对352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8%;
弃权459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73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038%;反对352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649%;弃权459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13%。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88904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34%;
反对353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5%;弃权456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73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592%;反对353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554%;弃权456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54%。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8905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41%;反对352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5%;
弃权459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73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485%;反对352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203%;弃权459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13%。
2.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905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46%;反对351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9%;
弃权459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74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229%;反对351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459%;弃权459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1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罗增进、王慧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四会富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