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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富仕: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0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观意字 2026ZB000014号

二〇二六年八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4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5

四、发行人设立...............................................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8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8

八、发行人的业务..............................................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5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7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8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2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2

二十一、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23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23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23

4-1-1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观意字 2026ZB000014号

致: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公司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编号为观意字 2026ZB000006 号的《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编号为观项字 2026ZB000007 号的《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了变化,且发行人于2026年8月4日披露了《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6年半年度报告》),本次发行的报告期相应调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本所律师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若干法律事项的变化进行补充核查,出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未发生变化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以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的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

4-1-2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其为本次发行制作的《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按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4-1-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发行人股东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调整情况如下:

2026年7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93000.00万元(含本数)。除上述调整外,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已经发行人董事会作出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仍具备进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4-1-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在报告期调整后,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

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的《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发行价格将不会低于票面金额,发行人股东会已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根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2)根据立信所出具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

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4-1-5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根据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

网络信息进行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

定:

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3000.00万元(含本数),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年产558万平方米高可靠性电路板新建

1 项目——年产 60 万平方米高多层、HDI 109236.13 93000.00

电路板项目(一期)

合计109236.1393000.00

注: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调减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2000.00万元。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具体内容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募集资金用途并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亦非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4-1-6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其他相关规

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特定投资者,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未提前确定发行对象,将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

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 A股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

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没有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方式、程序、资格及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发行人的设立合法、有效。

4-1-7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没有发生变化,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6年6月30日,四会明诚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刘天明、黄志成和温一峰以及四会明诚、天诚同创、一鸣投资共同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仍然有效,刘天明、黄志成和温一峰通过四会明诚、天诚同创、一鸣投资合计控制发行人50.59%股份,刘天明、温一峰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2.31%、

2.31%股份,刘天明、黄志成和温一峰合计控制发行人55.21%股份,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的股本情况未发生

4-1-8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变化,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及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业务活动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业务活动。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子公司香港富仕、日本富仕、一品电路、Elecbright和美国富仕的业务活动未发生变化。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相关《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香港富仕、日本富仕、一品电路、Elecbright、美国富仕在境外的业务活动依照境外相关法律进行,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业务活动均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年度报告及《2026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未经营类金融业务,发行人的主要业务收入均来自其主营业务,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及2026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26981.26万元、134600.90万元、

183139.76万元及116206.52万元,发行人近三年一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占当期

营业收入的96.59%、95.25%、94.81%及94.28%,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4-1-9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一年未经营类金融业务,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营业务没有重大变化,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淘汰类行业。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情况,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变化情况如下:

(一)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方。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截至2026年6月30日,除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一名财务部工作人员已不再被登记为四会明诚、天诚同创、一鸣

投资的财务负责人外,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情况未发生变化。

3、上述1-2项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上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外)

截至2026年6月30日,上述1-2项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上述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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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外)未发生变化。

4、发行人的子公司

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子公司未发生变化。

5、报告期内曾存在的其他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一名财务部工作人员已不再被登记为四会明诚、天诚同创、一鸣投资的财务负责人,属于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存在的关联方,除此之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存在的其他关联方未发生变更。

(二)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1-6月,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2026年1-6月,发行人新增经常性关联交易为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具体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6年1-6月关键管理人员薪酬261.81

2、偶发性关联交易

2026年1-6月,发行人不存在新增偶发性关联交易。

3、关联方应收付款项余额

2026年6月末,发行人不存在对关联方的应收账款余额或应付账款余额。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关联方和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的定义,并明确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的程序等事项,其中主要内容见《律师工作报告》正

4-1-11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三)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制度”。

(四)发行人的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四会明诚、共同实际控制人刘天明、黄志成、温一峰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控股股东四会明诚、共同实际控制人刘天明、黄志成、温一峰已向发行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内容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四)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宜的信息披露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已对其相关关联交易及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进行了披露。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新增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具体情况如下:

他权土地使序取得项

利证书编号座落用途面积(㎡)用权终权利类型号方式权人止日期利

发粤(2026)四出让/四会市龙甫镇宗地面积:国有建设用工业用地

187607.542071.1.行会市不动产权自建惠源三路1号地使用权//

/工业建筑面积:27

人第0008316号房(办公楼)2977.54房屋所有权

4-1-12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他权土地使序取得项

利证书编号座落用途面积(㎡)用权终权利类型号方式权人止日期利

发粤(2026)四出让/四会市龙甫镇宗地面积:国有建设用工业用地

287607.542071.1.行会市不动产权自建惠源三路1号地使用权//

/工业建筑面积:27

人第0008304号房(干部宿舍楼)1770.62房屋所有权

发粤(2026)四出让/四会市龙甫镇宗地面积:国有建设用工业用地

3187607.542071.1.行会市不动产权自建惠源三路号地使用权//

/工业建筑面积:27

人第0008336号房(员工宿舍)房屋所有权1765.10

发粤(2026)四出让/四会市龙甫镇宗地面积:国有建设用工业用地

487607.542071.1.行会市不动产权自建惠源三路1号地使用权//

/工业建筑面积:27

人第0008321号房(厨房)916.26房屋所有权

发粤(2026)四四会市下茆镇宗地面积:

/国有建设用出让工业用地

519496.182070.12行会市不动产权四会电子产业地使用权//

自建/工业建筑面积:.29

人第0009058号园4号26000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证书,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未受到任何查封、抵押或他项权利的

限制或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长期对外投资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对外投资境

内、境外子公司的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境外子公司 Elecbright、美国富仕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具体如

下:

1、Elecbright注册资本及董事发生变更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Elecbright的基本情况如下:

唯一实体编号 202506294M

企业名称 ELECBRIGHT SOLUTIONS PTE. LTD

注册地址 21 WOODLANDS CLOSE #04-30 PRIMZ BIZHUB SINGAPORE

4-1-1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737854

董事 刘天明、黄倩怡、KWAR PENG LIANG注册资本6000万美元经营范围电子元件销售成立时间2025年2月13日

股权结构发行人持有100%股权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Elecbright有效存续,发行人合法拥有 Elecbright 的股权。

2、美国富仕注册资本发生变更

截至2026年6月30日,美国富仕的基本情况如下:

雇主身份识别号码39-5004380

企业名称 FUJI INNOVATION INC

注册地址 131 CONTINENTAL DRIVE SUITE 301 NEWARK DE 19713-4323

董事黄骏宇、何嘉怡、陈晓勇注册资本100000美元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的批发、咨询和营销成立时间2025年10月17日

股权结构一品电路持有100%股权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美国富仕有效存续,一品电路合法拥有美国富仕的股权。

(四)主要生产设备

根据发行人《2026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的账面净值为70549.72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购买取得的主要生产设备的所有权,该等设备未受到其他权利的限制或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五)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2026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主要在建工程明细如下:

单位:元项目账面价值

4-1-1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项目账面价值

待安装调试设备186629253.99

新建厂房建设工程107561334.34

合计294190588.33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在建工程已按照工程进度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备案或审批手续。

(六)发行人承租房屋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变化部分补充披露如下:

(一)重大合同

1、授信合同

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具体如下:

序授信额度申请人授信人合同编号授信期限号(万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 757XY260402T0000

1发行人30000.002026.04.02-2027.04.01

限公司佛山分行53

招商银行股份有 757XY25071610002

2一品电路5000.002025.08.21-2026.08.20

限公司佛山分行59

2、采购合同

(1)原材料采购合同

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如下:

序合同金额供应商签订时间币种采购内容号(万元)

1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6月人民币121.83覆铜板

2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6月人民币145.27覆铜板

3南亚电子材料(惠州)有限公司2026年6月人民币132.48覆铜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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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东金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2026年6月人民币127.39氰化亚金钾

5深圳长源电子有限公司2026年6月人民币365.62铜箔

(2)机器设备采购合同

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额大于1000万元的设备采购合同如下:

序合同金额供应商签订时间币种设备名称号(万元)

1 大族数控科技(信丰)有限公司 2025年 12 月 人民币 1060.00 PCB机械钻孔机

2 大族数控科技(信丰)有限公司 2025年 12 月 人民币 1060.00 PCB机械钻孔机

3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1月人民币1323.00垂直连续镀铜线

4安美特(中国)化学有限公司2026年1月人民币1107.40水平除胶沉铜

3、销售合同

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主要销售合同如下:

序合同金额客户名称签订时间币种销售内容号(万元)

1 黄石沪士电子有限公司 2026年 4月 CNY 317.39 印制电路板基 恩 士 ( KEYENCE

2 2026年 6月 USD 4.03 印制电路板CORPORATION)

3 步锐(BURY Sp. z o.o) 2026年 6月 USD 34.20 印制电路板

中央铭板

4 2026年 5月 USD 17.51 印制电路板

(CMKC(HK)LIMITED)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

5 2026年 6月 CNY 662.52 印制电路板

司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等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发行人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4-1-16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以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发行人《2026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余额为7528698.27元、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为282378.24元。

1、截至2026年6月30日,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款项性质期末账面余额(元)

出口退税3499529.59

代扣代缴费2007451.84

保证金和押金1820954.61

其他200762.23

合计7528698.27

2、截至2026年6月30日,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款项性质期末余额(元)

员工报销款282378.24

合计282378.24

发行人截至2026年6月30日的上述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的行为,亦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4-1-17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未发生变化。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内容,并已披露了发行人不再设置监事会并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由发行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组织机构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共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4次董事会会议、4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上述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在召集方式、出席人员、表决方面,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上述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授权或重大决策,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的声明和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现任董事(包括独立董

4-1-18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根据《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应税收入13.00%、6.00%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5.00%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00%、5.00%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3.00%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2.00%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房产税30%1.2%1.20%后余值的计缴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2026年半年度报告》,香港富仕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8.25%、

16.50%,日本富仕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23.20%,一品电路适用的所得税税

率为 20.00%,Elecbright 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4.25%、8.50%、17%,美国富仕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8.70%、21.00%。

(二)税收优惠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香港富仕、日本富仕、Elecbright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变化。

4-1-19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财政补贴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政府补助情况。

根据发行人《2026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财政补贴批文、收

款凭证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1-6月发行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金额为4095957.21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取得的上述政府补助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真实有效。

(四)报告期内的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税收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香港富仕、日本富仕、一品电路、美国富仕、Elecbright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税收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税收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更新取得了 GB/T24001-2016/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为:印制线路板和印制线路板组件的制造所涉及的环境管理,证书有效期限2026年1月13日至2029年1月12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相关主管机关的门户网站进行查询等进行核查,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关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照有关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

或规章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4-1-20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截至2026年6月30日的使用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6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64283757.23元,占该次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82.58%,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13099096.75元。

根据立信所出具的《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6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768号),鉴证结论如下:“我们认为,四会富仕截至2026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

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四会富仕公司截至2026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行人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二)关于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根据发行人于2026年7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93000.00万元(含本数)。除上述调整外,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核准或备案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其他情况

4-1-21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募集说明书》、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新增关联交易且实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及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4-1-22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十一、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由发行人全体董事签署确认,保证

《募集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本所律师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对《募集说明书》的整体内容,特别是对发行人在该《募集说明书》全文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地审阅。

(二)本所律师在审阅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后认为:《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公司已实施的财务

性投资系公司于 2026年 3月 9日以自有资金购入的风险等级为 R3的 2000.00万

元理财产品“信盈稳健(季中)6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财务性投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

4-1-2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签字):

黄亚平罗增进

单位负责人(签字):

韩德晶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年月日

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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