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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兰环保:中兰环保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4年0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9 查看全文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公司按照审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会议。

第四条公司原则上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七条下列事项应经专门会议审议,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及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应当为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1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十条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档案和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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