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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兰环保: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9 查看全文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及《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立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1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层候选人提

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十一条《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

道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特殊情况下,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可豁

2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免通知时限。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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