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中兰环保: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7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30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南海大道1069号联合大厦三层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即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即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含视频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4722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878%。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2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均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

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新增研究方向》的议案

表决结果:47343000股同意,11200股反对,3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96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得票数为14780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90.8979%。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熊茂竹

负责人:经办律师:

宋征魏可心

2025年11月17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