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G20201891
致: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5年
4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刊登了《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9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江苏省丹阳市凤林大道9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万柏方现场主持。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193881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17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0885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75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9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2995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2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0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448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5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含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含视频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37721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7%;反对1063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8%;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338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6%;反对106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7%;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二)《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37695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4%;反对1088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1%;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336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5%;反对1088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6%;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三)《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37751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3%;反对1033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3%;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341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89%;反对103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5%;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四)《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1937721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7%;反对4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弃权637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338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6%;反对4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6%;弃权637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8%。
(五)《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37713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反对1071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2%;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3381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4%;反对1071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9%;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六)《关于公司2025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1189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9%;反对1063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6%;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338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6%;反对106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7%;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万柏方、李洪东、陈建平、万金宜回避表决。
(七)《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37721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数的99.9437%;反对1063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8%;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338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6%;反对106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7%;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八)《关于拟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37649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0%;反对4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弃权695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3317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9%;反对4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4%;弃权69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7%。
(九)《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37742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8%;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弃权637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3410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4%;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8%;弃权637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8%。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37779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7%;反对1033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3447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5%;反对103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上述议案一至议案八和议案十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取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议案九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取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沈真鸣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霍莉
2025年5月9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