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和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
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
容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1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二)公司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导致公司
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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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最终审批。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法律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或者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在发生本制度或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法律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相关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保密(详见附件二),并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证券法律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
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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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对已做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要密切关注、持续追踪事项进展,开展舆情监测,及时察觉股票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九条豁免披露部分信息的,应当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说明该部分信息
的类型、豁免披露的原因以及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的影响等。
第二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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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申请时间申请人姓名申请主体(公司/部门名称)
申请事由□暂缓□豁免
□临时报告□定期或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
□其他:
□交易类(临时报告)□客户或供应商名称(年度报告)
暂缓、豁免披露的类型
□其他:
暂缓、豁免披露的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期限(注1)事项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如果对外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相关知情人是否已签
□是□否□是□否知情人名单署书面保密承诺申请主体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备注
注1:表格中“暂缓披露的期限”仅适用于暂缓披露情形,豁免披露的情形请填写“不适用”。
5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附件二: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本公司)(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号码:)作
为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
2、本人(本公司)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对相关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至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日前,本人(本公司)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4、如因本人(本公司)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本公
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南京科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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