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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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087号
致: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万威世律师、杨尚东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
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于2026年4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前述合称“《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1、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临时提案已提前十日)以公告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8日(星期二)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136号新一代产业园3栋1701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耿康铭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信达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00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9004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0046%。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数为1791720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975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95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832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290%。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
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调整向关联股东借款相关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有关担保的议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3、《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信达律师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次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2、网络表决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议案均获得表决和统计。
3、监票人、计票人和信达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及网络投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向关联股东借款相关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903810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15%;反对票211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4%;
弃权22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96662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45%;反对2115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65%;弃权22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有关担保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84972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70%;反对票37852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2
8%;弃权2461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58690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803%;反对37852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334%;弃权246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62%。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082698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0%;反对票75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11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9880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8%;反对7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弃权11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6%。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合法性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第一、二项议案(《关于调整向关联股东借款相关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有关担保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项议案(《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均为《股东会通知》所列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李忠万威世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杨尚东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