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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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0755)88265288 邮政编码:518038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传真(Fax.):(0755)8826553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322号
致: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万威世律师、赖凌云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
以公告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
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
025年10月13日(星期一)14:00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3号耀华
创建大厦1座12层1209号房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
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耿康铭先生主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信达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
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0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1759
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8.0675%。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12
7933509,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962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7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826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0
54%。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发行上市时间
2.03、发行上市地点
2.04、发行方式
2.05、发行规模
2.06、定价原则
2.07、发行对象
2.08、发售和分配原则
2.09、承销方式
2.10、决议有效期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4、《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相关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7、《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8、《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9、《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和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等与上市发行相关保险的议案》10、《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10.01、《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10.02、《关于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10.03、《关于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于 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1.01、《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11.02、《关于修订<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1.0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11.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的议案》
12、《关于购买资产的议案》
经信达律师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
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次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2、网络表决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议案均获得表决和统计。
3、监票人、计票人和信达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及网络投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1、《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316886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2%;反对票64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37574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75%;反对64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8%;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7%。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316836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4%;反对票64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37524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69%;反对64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8%;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
873%。
2.02、发行上市时间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31683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2%;反对票6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752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22%;反对
6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05%;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3%。
2.03、发行上市地点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316836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4%;反对票64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7524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69%;反对
64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8%;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3%。
2.04、发行方式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316836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4%;反对票64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7524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69%;反对
64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8%;弃权
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3%。
2.05、发行规模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31683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2%;反对票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752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22%;反
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05%;弃权
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3%。
2.06、定价原则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31682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7%;反对票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9%;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751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39%;反
对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87%;弃权
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3%。
2.07、发行对象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31683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4%;反对票64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752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69%;反
对64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8%;弃权
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3%。
2.08、发售和分配原则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31683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2%;反对票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752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22%;反
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05%;弃权
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3%。
2.09、承销方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31678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4%;反对票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747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90%;反
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05%;弃权
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5%。
2.10、决议有效期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31682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8%;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弃权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751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65%;反
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05%;弃权
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0%。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31682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4%;反对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弃权12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751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19%;反
对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1%;弃权
12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0%。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4、《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相关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31682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4%;反对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弃权12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751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19%;反
对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1%;弃权
12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0%。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31682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4%;反对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弃权12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751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19%;反
对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1%;弃权
12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0%。
6、《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31682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5%;反对6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弃权12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751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66%;反
对6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4%;弃权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2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0%。
7、《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31682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4%;反对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弃权12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751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19%;反
对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1%;弃权
12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0%。
8、《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31682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4%;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弃权12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751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45%;反
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05%;弃权
12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0%。
9、《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和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等与上市发行相关保险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31637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2%;反对9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弃权27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706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65%;反
对9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10%;弃权
27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25%。
10、《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10.01、《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31682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4%;反对6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弃权14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751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19%;反
对6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04%;弃权
14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7%。
10.02、《关于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31682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3%;反对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弃权14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751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93%;反
对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30%;弃权
14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7%。
10.03、《关于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31682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4%;反对65200股,占出席本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弃权12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751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19%;反
对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1%;弃权
12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0%。
11、《关于修订公司于 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1.01、《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31682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3%;反对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弃权14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751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93%;反
对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30%;弃权
14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7%。
11.02、《关于修订<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31682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4%;反对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弃权12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751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19%;反
对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1%;弃权
12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0%。
11.0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31682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4%;反对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弃权12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751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19%;反
对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1%;弃权
12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0%。
11.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31682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4%;反对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弃权12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751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19%;反
对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1%;弃权
12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0%。
12、《关于购买资产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31682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7%;反对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弃权13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751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24%;反
对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30%;弃权
13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四、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合法性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均为《股东会通知》所列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信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未对《股东会通知》议案进行修改,亦未增加临时提案。
六、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李忠万威世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赖凌云
2025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