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操作原则...............................................2
第三章审批权限...............................................3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3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4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4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5
第八章附则.................................................5
1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制度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
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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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公司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单项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的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资金额度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但未超过50%的,需提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资金额度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的,需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公司股东会审批。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作出决定。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
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按审批权限提交交易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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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十五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
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财务部应当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
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四)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六)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内容、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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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
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
息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由总经理根据审批权限及时处置。
第二十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负责人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向总经理汇报处置方案,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续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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