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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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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二月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管理机构...............................................2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3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4

第五章附则.................................................4

1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适当参考外部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结果、奖惩挂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具体职责与权限见《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2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本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二)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另行发放薪酬。

(三)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的岗位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

相关董事不领取额外的董事津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代发薪水。

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基本薪酬应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市场薪资行情、能力等因素确定,为月度或年度的基本报酬;

绩效薪酬应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标准达成情况以及经营业绩等绩效进行综合考评后确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固定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四)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

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八条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第九条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3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当期经营情况、个人实际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实际绩效等情况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其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

重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目前有效及经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包括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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