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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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传真(Fax.):(0755)8826553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227号
致: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万威世律师、赖凌云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
告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
7月13日(星期一)14:00在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136号新一代产业园3栋17层01房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7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副董事长林坤煌先生主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信达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51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98383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7495%。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数为1648164
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679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40人,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021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697%。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
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2.05、发行数量
2.06、限售期
2.07、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和用途
2.08、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09、上市地点
2.10、决议有效期
2.11、本次发行预案对公司控制权的保护条款
3、《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5、《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7、《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0、《关于新增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信达律师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次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2、网络表决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议案均获得表决和统计。
3、监票人、计票人和信达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及网络投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795846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9%;反对票2470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4%;弃权66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5012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80%;反对2470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84%;弃权6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5%。
2、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79583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1%;反对票2518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0%;弃权3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5011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80%;反对2518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96%;弃权3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795778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1%;反对票2518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0%;弃权87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50060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31%;反对2518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96%;弃权8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795794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0%;反对票2516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9%;弃权73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50076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36%;反对2516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83%;弃权7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79583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1%;反对票2518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0%;弃权3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5011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80%;反对2518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96%;弃权3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2.05、发行数量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795830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0%;反对票2519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1%;弃权3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5011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73%;反对251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03%;弃权3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2.06、限售期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795830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0%;反对票2518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0%;弃权3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5011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73%;反对2518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96%;弃权3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2.07、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和用途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79583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1%;反对票2515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9%;弃权37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5011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80%;反对2515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77%;弃权3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2.08、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795836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4%;反对票251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7%;弃权3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50119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16%;反对2512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60%;弃权3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2.09、上市地点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795835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3%;反对票2513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8%;弃权3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50118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10%;反对251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66%;弃权3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2.10、决议有效期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79583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0%;反对票251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7%;弃权4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50113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77%;反对2512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60%;弃权4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2.11、本次发行预案对公司控制权的保护条款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795841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6%;反对票251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7%;弃权2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50124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49%;反对2512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60%;弃权2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795835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3%;反对票2513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8%;弃权3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50118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10%;反对251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66%;弃权3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795802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5%;反对票2545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6%;弃权3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的0.00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50085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93%;反对254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76%;弃权3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795797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2%;反对票2555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1%;弃权3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5008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61%;反对255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41%;弃权3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797832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3%;反对票52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弃权3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52114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6%;反对52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7%;弃权3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7、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79579792股,占出席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2%;反对票2555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1%;弃权3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5008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61%;反对255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41%;弃权3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8、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797890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5%;反对票46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2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5217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66%;反对46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3%;弃权2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9、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795888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2%;反对票2466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1%;弃权2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50171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54%;反对2466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55%;弃权2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10、审议并通过《关于新增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797816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4%;反对票52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弃权4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152098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81%;反对
52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7%;弃权462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未以股东身份出席表决,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合法性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均为《股东会通知》所列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信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未对《股东会通知》议案进行修改,亦未增加临时提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李忠万威世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赖凌云
2026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