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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尚文化:锋尚文化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03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5-8层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传真:+86-10-66091616(法律部)66091199(知识产权部)

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致: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尚文化”或“公司”)委托,指派彭亚峰、刘晓航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锋尚文化于2024年4月2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北京锋尚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而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

程序、投票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在本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审查。

3.承办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锋尚文化的承诺和保证,即公

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锋尚文化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2法律意见书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锋尚文化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3月8日,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议案内容详见2024年3 月 9 日锋尚文化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锋尚文化董事会于2024年3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程序、投票规则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4月2日下午14:00在北京东城区青龙胡同一号歌华大

厦A座1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公无法到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

二、关于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3月27日(星期三)。

截至2024年3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3法律意见书

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规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为22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87838679股,占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64.723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87297299股,占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64.3242%。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账户卡、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承办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合法有效。

三、关于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6、《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两位股东代表参加现场表决的计票和监票。

4法律意见书

现场股东大会表决时,由承办律师、股东代表及监事负责计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经根据已公告的投票规则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议案名称:《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463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31%;反对1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3%;弃权24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0.7326%;反对

13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4.3821%;弃权2430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4.8853%。

表决结果:通过

2、议案名称:《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463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31%;反对1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3%;弃权24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0.7326%;反对

13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4.3821%;弃权2430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4.8853%。

表决结果:通过

5法律意见书

3、议案名称:《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706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7%;反对1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5.6179%;反对

13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4.3821%;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议案名称:《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706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7%;反对1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5.6179%;反对

13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4.3821%;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774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7%;反对6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1045%;反对6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89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6、议案名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774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7%;反对6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1045%;反对6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89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且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与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内容一致,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四、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楠

承办律师:

彭亚峰刘晓航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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