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0证券简称:锋尚文化公告编号:2026-016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5日14:00
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 1号歌华大厦 A座 16 层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沙晓岚先生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1人,代表股份1226995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09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122216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5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8人,代表的股份总数483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5%。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8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483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5%。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见证律师现场出
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进行见证。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1.00《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情况:同意122606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1%;反对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
弃权536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90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255%;反对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21%;弃权536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024%。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2613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0%;反对37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6%;弃权483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97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275%;反对37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66%;弃权483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59%。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3.00《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634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9%;反对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5%;弃权203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18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184%;反对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86%;弃权203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31%。表决结果:议案通过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亚峰、冯昊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