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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盾光电: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7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1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12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2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违反本规则上述提供担保审议权限和程序的,相关责任人将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公司下列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3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所称的“交易”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交易”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以及虽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

的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1年。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前款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

4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已按

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履行审议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七条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下列关联交易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交易涉及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5上述“关联人”“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2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二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6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7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前述会议通知期限不包含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8有关提案涉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公司最迟将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在一次股东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存在股东需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情况,援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理由的相关公告,同时应当就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作出说明,并进行特别提示。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9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10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11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12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13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关联交易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表决;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进行关联关系说明或者回避表决的,有关该事项的决议无效。

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到会董事或股东应当要求会议主持人及关联股东回避并推选临时会议主持人(临时会议主持人应当经到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14数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对会议主持人及关联股

东要求回避的申请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被要求回避、放弃表决

权有异议的,可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就此作出决议。如异议者仍不服的,可在召开股东会后以法律认可的方式申请处理。

第四十七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职

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

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

2、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3、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非职工代表

董事候选人,若董事会未接受上述股东的提名,则相关股东可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会提出,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临时提案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之积。

15(二)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票集中投于一

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票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票用于投票表决。但股东累计投出的表决票不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应当超过出席股东会所代表表决票过半数通过。

(四)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

候选人数不足股东会拟选举的董事席位数时,则应该就差额董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上述操作细则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五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16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按照本规则第十条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五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六十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17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三条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本规则。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规则之前,原规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至少”“内”都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如董事会成员对本规则条款的

解释发生歧义,公司董事会应以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的条款作出正式解释。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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