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于波先生、蒋蔚女士、曹春雷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独立性自查文件,董事会认为:
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特此公告。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