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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盾光电: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栢悦中心大厦5楼邮编:230022

电话(Tel): (86-551)65609815 传真(Fax): (86-551)65608051

网址(Website): 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00256号

致: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光电”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5年10月27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编号:2025-057),《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15日以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下午14:30在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

电子工业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2025年11月14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34850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707%。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提案类型

1.00《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非累积投票提案

2.00《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非累积投票提案

3.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非累积投票提案

4.00《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非累积投票提案

4.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非累积投票提案

4.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非累积投票提案

4.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非累积投票提案

4.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非累积投票提案

4.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非累积投票提案

4.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非累积投票提案

4.07《关于修订<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非累积投票提案

4.0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非累积投票提案

4.09《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非累积投票提案《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4.10非累积投票提案的议案》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不存在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3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

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蓝盾光电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外)。

(二)表决结果提案编码提案名称表决情况

同意53324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0%;反对152840《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预案的议案》0.2858%;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同意533214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2%;反对154440股,《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议案》0.2888%;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同意53326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4%;反对149540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案》0.2796%;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

4.00-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同意53326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4.01的议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4%;反对149540

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6%;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同意53325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21%;反对14954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的议案》0.2796%;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同意53325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21%;反对149540股,《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度>的议案》《0.2796%;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同意53319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9%;反对154440股,《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度>的议案》0.2888%;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同意53326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0%;反对149740《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度>的议案》0.2800%;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4.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同意53320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5度>的议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29%;反对154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8%;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同意53319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11%;反对155440《关于修订<财务资助管理制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度>的议案》0.2906%;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同意533244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8%;反对15074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度>的议案》0.2818%;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同意53326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4%;反对149540股,《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细则>的议案》0.2796%;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同意53302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6%;反对172240股,《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0.3220%;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6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7(此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00256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张鑫杨军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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