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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倍亿: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卡倍亿 --%

证券代码:300863证券简称:卡倍亿公告编号:2025-055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银行综合授信暨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并于2025年5月12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2025年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1亿元同意公司在2025年度拟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卡倍亿新能源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卡倍亿新能源”)、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惠州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卡倍亿

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卡倍亿智联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人

民币15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1日、2025年5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银行综合授信暨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和《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近日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上海卡倍亿新能源江苏银行不超过6000万元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为上海卡倍亿新能源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1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方被担保方最近本次担保前本次担保后剩余可用担持股比一期(2025年对被担保方对被担保方保额度例3月31日)资的实际担保的实际担保产负债率金额金额

宁波卡倍亿上海卡倍亿100%31.30%50001100039000电气技术股新能源科技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上海卡倍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成立时间:2017年12月08日

4、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1726号

5、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整

6、法定代表人:林光耀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从事新能源科技、电气科技、汽车电线电

缆、新材料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子元件、汽车配件、新能源材料、金属材料、电子产品、电线电缆的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与本公司的关系:上海卡倍亿新能源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9、被担保人经营情况

单位:元截止2025年3月31日截止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1-3月(未经审计)2024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571377260.93513801859.53

负债总额178848297.82123546969.24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5000000045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178848297.82123546969.24

净资产392528963.11390254890.29

营业收入121878337.62733455239.28

利润总额2240826.8336303424.04

净利润1772866.7528413654.78

210、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2.保证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6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贵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

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

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贵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

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本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期间

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

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贵行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30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34%。提供担保总余额为120000万元,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89.34%。

上述担保均是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和其他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31、公司与江苏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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