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
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经股东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
第三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该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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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第2页共6页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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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对委员和公司有关部门提
交的议案和相关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设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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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如遇紧急事项,审计委员会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上市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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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