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聪亮)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李聪亮,作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和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化运作提出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地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李聪亮,1977年1月出生,中国香港籍,无其他境外永久居留权,上海交通大学电子工程学士和人工智能硕士,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MBA。
曾任麦肯锡咨询顾问、泛大西洋投资集团董事、高瓴资本董事总经理;2018年
10月至今担任北京南山谦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24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025年任职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亲属关系,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年度履职概述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11次董事会和5次股东会。在任期内,本人积极参
加公司召开的会议,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持续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认真审议,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讨论,提出合理建议,以严
1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本人认为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主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各个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主要履行了以下职责: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主持了日常会议,对公司的薪酬与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和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2、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
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保持与公司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日常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定期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实施情况;对审计机构出
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挥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对涉及公司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表决结果,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
2(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的探讨和交流,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五)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15天。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以及其他情形,定期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时刻关注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等宏观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供建议。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1、积极参加公司相关会议,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和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醒和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3、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公司所处行业政策变化及行业发展趋势,积极与公
司经理层探讨公司面临的发展压力和机遇,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就公司技术研发、生产经营、内部管理等方面为公司决策提供建议。
4、本人通过关注投资者对公司的提问等方式,倾听中小股东的疑问及诉求,
敦促公司持续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能力,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交流。
3(七)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在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在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发表专业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
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形。
三、2025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5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慎核查,本人认为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涉及的关联交易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负面影响。该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和披露工作均符合相关规定。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以及《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实反映了各报告期的财务数据和
4重要经营事项,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经营成果和内控状况。上述报告均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4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核查,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流程合规,财务数据准确可靠,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5年6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审慎评估,本人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
和专业胜任能力,自受聘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始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基于上述考量,本人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时聘任其为公司2025年度内控审计机构。该事项已
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均符合相关规定。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5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严格遵循公司既定的绩效
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方案制定科学合理,与行业薪酬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匹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股权激励计划情况2025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经审慎核查,本人认为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发展的需要,预计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日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2025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2023年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5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2023年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逐项审核,本人认为上述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规定。
2025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经评估,本人认为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调动核心人才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事项已于2025年
8月19日经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5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
为相关调整及授予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5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2024年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核,本人认为上述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实际,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在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6(六)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1、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情况
2025年6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审慎核查,本人认为该事项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日常运营及募投项目的正常推进造成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监管要求。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2025年12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核,本人认为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
实施进度,亦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事项2025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经评估,本人认为公司已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较为完善,并配备了专业人员负责相关业务操作,拟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具备可操作性,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公司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该事项已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相关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规定。
(八)利润分配事项
2025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25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经审阅,本人认为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未发现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关议案已由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及披露程序合规。
7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总体原则,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九)对外担保事项2025年1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24年度担保额度及被担保方的议案》。经审慎评估,本人认为本次担保对象均为集团内子公司,系为支持其日常经营发展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被担保子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稳定,担保风险总体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被担保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及披露程序合规。
2025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和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经审核,本人认为被担保对象均为集团内子公司,本次担保有助于支持子公司日常经营、降低整体融资成本,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被担保子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由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规定。
(十)其他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2025年任职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在2025年度任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文件,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82026年,本人将继续秉承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持续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经营发展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的决策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助力公司高质量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述职人:李聪亮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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