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建议推选本公司董事的程序(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1.为了进一步明确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候
选人的提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2.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
2.1.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70条及13.74条,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如公司在刊发股东会通告后,收到一名股东提名某名人士于股东会上参选董事的通知,公司必须刊登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
公告或补充通函内须包括该被提名参选董事人士按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的资料;
通函必须在有关股东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10个营业日前刊登;及
公司必须评估是否需要将选举董事的会议押后,让股东有至少10个营业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露的有关资料。
3.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3.1.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提
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股东向公司提出的临时书面提案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送达公司。
3.2. 该书面提案必须:(i) 包括候选人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
的个人资料;及 (ii) 由候选人签署以表示其愿意接受委任和同意公布其个人资料。
3.3.递交提名通知的期间应由寄发举行有关选举之股东会之有关通告翌日开始,
但不得迟于该股东会举行日期前七日结束。
3.4.为了让公司的股东有充足时间考虑有关选举候选人为公司董事的建议,公司
促请拟提建议的股东于有关股东会前尽早递交其提名通知。
14.本提名程序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