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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克创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2 00:00 查看全文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或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关的重大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幕消息”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含义,指符合以下表述的具体消息或资料:

(一)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

(二)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第四条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1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

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七条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或者对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

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

2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

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发布。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于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告及其他文件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

3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二十条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

4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A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A 股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A股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A股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A股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 H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年度业绩公告、中期业绩公告和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及任何《香港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二十一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 H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其他定期报告包括公司的股权变动月报表等,公司应当在不迟于每月结束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30分钟披露月报表,载明股本证券、债务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化工具(如适用)于月报表涉及期间内的变动。

第二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5(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七)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九)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6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一)净

利润为负;(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

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九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为: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

8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媒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深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深交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并及时披露或者澄清。

第三十三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9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深交所报告,并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

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

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二)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

10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董

事会办公室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

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11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五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

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派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

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部或

12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连)人名单及关联(连)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连)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连)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连)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连)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其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七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

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六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

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二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13和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四条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

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关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予以披露。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六条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14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

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指定媒体,是指《公司章程》中确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中“关联(连)关系”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规则》等规则所定义的“关联关系”及《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关系”;“关联(连)交易”的含义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规则》

等规则所定义的“关联交易”及《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关联(连)方”或“关联(连)人士”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规则》等规则所定义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及《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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