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香港
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是指公司对知悉公司内
幕信息的人士进行的登记与保密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告知、报备、交易情况自查、保密管理、违规责任追究等。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应当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协调与报送等事宜,为证券监管机构的对口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管理层应当保证本制度的实施。
主管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业务的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做好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1)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或
(2)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指符合以下表述的具体消息或资料:(i)
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和(ii)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股权结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九)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因工作需要对外报送材料的,如需引用公司
各种财务数据和主要业务指标,应当按照公司最新一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口径引用。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十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四条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需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深交所、香港联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补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如实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涉及到
的本人(本单位)信息,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工作,并对填报的有关本人(本单位)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根据监管要求将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情况向深交所及证券监管机构履行报备程序。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要求给予适当的赔偿,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部交易或建议其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
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公司有权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和依法处置相关收益,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附件:《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股票代码:
序号内幕信息知联系手所在单与公司职务/岗身份证号证券账知悉内幕知悉内幕知悉内幕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登记时间登记人
情人姓名机、通讯位/部门的关系位码户信息时间信息地点信息方式内容(注3)所处阶段(注5)
地址及原因(注4)
(注2)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及原因,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并应当说明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原因。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